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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17/2021-00036 文  号 永医管委发〔2021〕2号 生成日期 2021-03-24
发布机构 永宁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卫生健康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印发《永宁县医疗健康总院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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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县医疗健康总院:

《永宁县医疗健康总院章程》已经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永宁县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医疗健康总院章程

2021年3月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总院及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总院党委

第二节 总院领导班子

第三节 总院内部机构

第四节 总院成员单位

第五节 总院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章 员工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节 人事管理

第四节 医疗质量安全

第五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六节 药械、物资、后勤及信息管理

第七节 监督与问责

第六章 成员单位增减

第七章 文化建设

第八章 附则


前  言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增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更好的满足群众医疗健康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现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3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公立医院章程范本>的通知》(国卫办医函发〔2019〕87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公立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9〕48号)和《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开展县域公立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党办发〔2019〕82号)、《关于印发全区全面开展县(区)域综合医改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医改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2019年5月29日经永宁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组建永宁县医疗健康总院(以下简称“总院”),结合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举办主体:由永宁县人民政府(永宁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委”)举办,隶属于永宁县卫生健康局管理。

名称:永宁县医疗健康总院

性质:总院是以永宁县人民医院为龙头,以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整合县域内卫生健康机构,包括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家乡镇(农场)卫生院、10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和30个村卫生室的非营利性机构。

法人治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总院院长负责制,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总院院长为法定代表人。总院各成员单位维持其原有独立法人资格,原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法人地位、职能职责、人事归属、财务核算形式、资金所属关系暂时不变,各自承担的指令性任务暂时不变。

第五条  功能定位:依照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和要求,总院是集服务、责任、利益、发展、管理“五位一体”的紧密型医共体,按照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协同向居民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医疗健康服务,全力提升群众和医务人员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第六条  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重点,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为宗旨。

第七条  理念: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坚持公益;以人为本,便民惠民,健康优先;重心下移,医防融合,统筹资源;县乡融合,资源共享,乡村一体;医务人员受鼓舞,人民群众得实惠。  

第八条  发展目标:构建集约型医疗卫生服务新体系;构建持续性医疗卫生服务新模式;构建协议型分级诊疗就医新格局。逐步实现“制度强、服务强”“人民健康水平高、对医改满意度高”的“两强两高”目标。

第九条  法人基本情况:

全称:永宁县医疗健康总院

法人代表:李建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40121454300331K

举办单位:永宁县卫生健康局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全县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医疗与医学教学、医学研究、保健与健康教育、公共卫生服务等。

地址:永宁县县城杨和镇利民路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县域医共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委”)负责总院规划、建设和全程监管,负责审定永宁县医疗健康总院章程和管理制度,负责对聘任的总院院长、副院长进行任命,并对总院院长、副院长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绩效总量等挂钩。

第十二条  举办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聘任)总院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对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总院公益性发展方向。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为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总院及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总院在举办主体的指导下,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县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2.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等综合医疗服务及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4.研究制定总院及各成员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5.建立总院内部的协作、帮扶、分配机制;

6.定期对总院行政、财务、医疗、质控、科研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

7.对总院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任免提出推荐建议;

8.研讨总院内医疗健康服务模式、专业结构、业务发展方向,形成优势和合力;

9.研讨总院内部的医疗体制改革和建设发展问题;

10.修订总院章程。

第十六条  总院的业务范围以永宁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十七条  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八条  总院接受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总院各成员单位权利:

1.以独立法人资格,在总院统筹管理下,自主运营。

2.在县域医疗卫生规划指导下,对总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建设性意见。

3.对总院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修订提出修改意见。

4.研讨总院各成员单位发展规划、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学科发展建设等问题。

5.对总院行政、财务、医疗、质控、科研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总院内各成员单位义务:

1.遵守总院章程,执行总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服从总院的管理,完成总院安排的各项任务。

2.接受总院的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支持总院工作,维护总院的声誉和利益。

3.定期向总院院长办公会汇报本单位运营情况。

4.本着共建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医疗、护理、药剂、医技、公共卫生、康复等多领域开展长期合作。

5.深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构建医防融合、分级诊疗的新模式。

6.完成总院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总院党委

第二十一条  总院党委。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总院党委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1.总院设立党委会,党委设委员7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委委员5名。

实行党委书记和总院院长分设。党委书记由县卫健局党委书记或局长担任,总院院长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班子成员应当进入总院管理层,总院管理层中的党员一般应当进入总院党委班子。

2.总院党委职责:以《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意见》为指导。

3.总院党委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加强干部管理和人才工作。

4.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

5.总院党委和各成员单位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或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第二节 总院领导班子

第二十二条  总院院长是总院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总院领导班子设院长1人,为总院的法定代表人。设副院长7人(其中:专职副院长2人),协助院长分管行政、财务、人事、医疗、公共卫生、保障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和工作需要,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总院职工的评议。

第二十四条  总院院长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年度预算等;

2.组织制订和实施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岗位职责;

3.具有人事管理权、副职推荐权、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权及年度预算执行权。

4.根据党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

5.在总院党委领导下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下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县域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总院实际确定班子成员的任期目标。

第二十六条  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  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总院领导班子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輿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总院内部机构

第二十八条  总院根据《永宁县开展县域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总院目标任务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综合管理办公室、业务发展中心、公卫管理中心、内控考核中心和保障服务中心,并根据具体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总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综合管理办公室

1.负责总院党委、行政业务发文的审核、校对、审批签发、签章,并做好来文的管理实施,来文的收发、登记、传阅、立卷归档、催办、保管查阅等。

2.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根据总院人员核定总量,负责全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结合总院改革与发展的目标,研究制定总院人力资源工作规划。

3.负责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总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总院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和季度的业务收支预算,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对总院的财务管理状况进行总结分析,及时、准确的报送各种财务报表。

4.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指示、规定和医疗健康总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的决定、决议等,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5.负责组织起草总院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行政文件、综合管理文书,总院日常行政事项的通知安排。

6.了解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收集反馈信息,为总院的各项决策提供建议,及时上传下达,协调各成员单位、各部门综合性工作。

7.组织安排总院相关会议和重要活动,负责相关会议的材料准备及会议记录;负责总院活动的安排及接待上级部门来院检查工作及其他卫生单位参观、学习、交流等活动。

8.严格总院印章管理,执行印章管理制度。

9.负责县域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10.完成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二)业务发展中心

1.具体实施总院的医、护、药、技等质量管理工作,确保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2.负责制定业务发展计划,组织实施,落实督导检查及总结汇报。

3.定期召开医疗、护理质量分析例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4.负责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执业管理。

5.负责新技术、新业务准入和管理。

6.组织并参与重大危急重病人的抢救、疑难、危重、死亡病例讨论、院内外会诊工作。

7.负责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制定应急预案,依法、科学组织实施与管理。

8.处理医疗纠纷及投诉,协调医患关系,维护医患权益。

9.负责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工作。

10.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公共卫生管理中心

1.认真执行公共卫生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遵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要求,负责总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2.定期召开公共卫生例会,总结汇报工作进度,安排部署工作任务;负责管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协调各专业机构对公共卫生的督导和培训;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公共卫生人员的培训工作。

3.负责制定总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慢病管理、家庭医生签约、健康教育等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督导检查。

4.负责收集、整理各成员单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报表的上报工作;同时将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计入年度考评。

5.完成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四)内控考核中心

1.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调研与风险评估;制定总院内部控制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内控培训。

2.定期组织开展质控考核,讨论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并向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3.完善成本核算控制体系,建立对各成员单位考核机制。

4.制定医保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方案,开展智能审核,规范医疗行为。

5.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的动态监测,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监督成员单位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6.负责总院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及汇总工作。

7.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保障服务中心

1.负责制定消毒供应、检验、体检、物流、转护、信息、物资等中心发展计划,负责总院各业务中心的流程设计、制度建设、信息化支撑、运行保障工作,做好各中心联合协作工作,为具体医疗业务工作的开展提供服务支持。

2.负责对各业务中心运行数据进行收集与分析,针对性做好业务流程优化工作。

3.负责收集、整理成员单位对保障服务中心服务的意见、建议,建立问题、功能需求台账。

4.定期召开保障服务中心各功能科室例会,总结汇报工作进度,反馈问题与需求,安排部署工作任务。

5.定期召开沟通协调会,解决各中心、各成员单位协作问题。

6.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总院实际工作需要,选拔任用内设机构负责人。坚持“民主、公开、竟争、择优”的原则,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到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加强聘后管理,激励内设机构负责人牢记使命,认真履职。

第三十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指各中心主任,聘期一般为2年。

总院各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永宁县人民医院职责

1.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等综合医疗服务及公共卫生工作;

2.承担全县范围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任务;抢救急危重症和疑难杂症的转院转诊工作;接受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

3.积极开展医学科研活动,坚持科技创新,不断拓展新的技术项目;

4.指导乡镇(农场)卫生院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精神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技术工作;

5.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和培训、临床教学、实习任务和大学(专科)医学生的部分临床实习任务;

6.加强信息化建设,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超声、远程心电、远程病理、远程查房、远程监护、远程教学、远程培训等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优质资源下沉。

7.承担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

8.承担健康教育工作;

9.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

10.统筹做好健康总院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三十二条  永宁县中医医院职能职责

1.发挥县域中医龙头作用,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中医诊疗服务和中医优势病种的门诊诊疗服务,以及承担中医人才培养等任务。

2.建设中医优势专科专病和中医经典病房、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站)、治未病科、老年病科等。

3.联合总院成员单位中医临床科室组建中医专科联盟,以专科协作为纽带,通过专家共享、科研共享、教学共享、标准共享和管理共享,强弱项、补短板,辐射和带动县域内专科能力提升。

4.加强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快互联网中医医院建设,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查房、远程教学、远程培训等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优质中医资源下沉基层。

5.参与乡镇(农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药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国医堂)建设指导,加强技术帮扶,为基层群众就近提供中医药服务。

6.参与组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大团队,为团队提供中医药服务技术支撑,形成中西医协同、机构与团队联动的服务工作机制。

7.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重发挥中医治末病优势作用,落实公共卫生职能,共同做好疾病预防、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8.统筹做好健康总院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职责

1.以妇幼健康工作为重心,致力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推进妇幼保健与临床协调发展。

2.掌握县域内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全县妇幼健康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3.建立标准化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拓展业务服务范围,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打造全周期妇幼健康特色服务。

4.开展妇科、产科、儿科常见病和多发病诊治业务,实施辖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培训,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做好妇女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出生缺陷防治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加强技术帮扶,参与基层医疗机构妇科、产科业务建设。

5.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出生缺陷干预、新生儿疾病筛查、孕期健康教育、盆底康复与产后保健等业务。

6.承担县内产科危急重症抢救及产后出血的综合防治。

7.参与组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大团队,并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8.统筹做好健康总院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疾控中心职能职责

1.完成上级下达的疾病预防控制任务,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具体工作的管理和落实;负责辖区内疫苗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

2.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调查与信息收集、报告,落实具体控制措施;  

3.开展病原微生物常规检验和常见污染物的检验;

4.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任务;  

5.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考核和评价,组织对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6.负责疫情和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报告,指导乡、村和有关部门收集、报告疫情; 

7.开展卫生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8.统筹做好健康总院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三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职能职责

1.承担常见病、多发疾病诊治、护理、康复以及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

2.按双向转诊标准及时将符合上转条件的患者转至总院内的上级医疗机构;及时收治上级医疗机构下转的急性病恢复期、术后恢复期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癌症等患者。

3.协同组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责任大团队,指导、支持家庭医生签约责任大团队的履约工作。

4.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提升医疗服务技术水平,在辖区内形成一定的技术优势。

5.统筹做好健康总院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三十六条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职能职责                      

1.负责落实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部分常规诊疗技术和康复、护理等工作。

2.及时上转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常见病、多发病及危急和疑难重症病人。

3.开展家庭医生签约和履约业务,做好辖区群众健康教育工作。

4.开展慢性病、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入户健康随访工作。

第五章  总院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作为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代会每年举行1次。

第三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及负责人产生规则: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各成员单位职工代表组成。代表候选人要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民主推荐,由总院各成员单位组织职工按照正式代表比例,原则上按职工总数的10-15%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权限

(一)听取并审议总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总院中远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管理体制、经营理念、运行机制、制度建设、业务收支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审议上一届(次)总院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按照有关规定对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七)讨论其他需要经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八)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四章 员工

第四十条  员工系指总院及成员单位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1.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2.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3.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4.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5.知悉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8.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文化理念。

2.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总院及成员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3.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4.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5.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6.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总院及成员单位退休后返聘人员及其他医疗、信息、科研、教学、管理工作者,在总院及成员单位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十五条 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县域医疗卫生资源,建立权责清晰、科学管理、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总院实行医管委、总院党委领导下的总院院长负责制,拥有人事管理、内部机构设置、资金分配、运营管理自主权。

第四十七条  总院运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有机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第四十八条  总院发展规划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制订,报总院党委会审定。

第四十九条  工作规划或计划建立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实现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制定考核细则,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相应责任人对县卫健局和总院负责,并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五十条  总院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决策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总院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重大问题包括总院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和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等。

第五十一条  健全总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集体决策形式包括总院党委会议和总院院长办公会议,健全总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议事决策规则,明确各自决策事项和范围,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五十二条  总院党政主要领导有义务通报相关情况,在召集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前,总院党委书记和总院院长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要向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提交会议讨论的基本情况。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议题,该参会人员应实行回避。

第五十三条  总院党委会议:

1.学习、传达、贯彻党中央、区市县党委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结合总院实际制定措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永宁县医疗健康总院的贯彻执行。

2.督导公立医院及县域公立医院综合医改政策落实。

3.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研究审定总院机构设置、讨论审定总院中层干部的培训、培养、考核、奖惩;审定中层干部任免。

4.研究审定总院院长办公会对总院业务发展规划、基本建设规划、重要人事任免、涉及总院改革与发展(包括医疗、教学、学科建设、行政管理)等重大问题及大额资金使用;研究审定关系医护员工切身利益的政策问题提出的方案。

5.讨论向上级党组织、主管部门报告、请示的重要工作及其他党组织认为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第五十四条  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总院院长负责制,总院院长办公会为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由总院院长召集并主持、总院副院长参加。可根据议事内容增加列席人员。也可以由总院院长临时委托总院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十五条  总院院长办公会就总院的发展建设、中心任务和其他重要行政工作做出决策;讨论行政业务后勤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作出相应决定;听取各行政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

第五十六条  对总院发展规划、“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以及医务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按照国家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现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35号)文件要求,总院院长办公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分析讨论形成决议,提请总院党委集体讨论研究审定后,由总院院长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总院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由主持人决定随时召开。同时建立总院工作例会制度。

第五十八条  总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1.学习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

2.研究总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订。

3.研究总院行政、业务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4.总院学科建设及专业设置、撤消、合并、调整的实施意见,制定学科建设计划。

5.加强总院干部队伍建设,制定中层岗位聘任方案,组织开展中层岗位聘任,选拔确定行政、业务管理负责人,根据岗位职责和目标责任书组织考核,加强管理;各成员单位内部中层岗位的聘任在总院的指导下自行聘任。

6.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完善岗位职责组织开展岗位竞聘和人员调整;制定职称评聘方案,组织开展职称评聘;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计划,组织开展人才培养和人员招聘。

7.研究总院的各种专业委员会和质控中心的建立、调整、撤消及人员组成。

8.研究薪酬待遇、奖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审核、评定。

9.研究医患纠纷、医疗差错事故、突发事件等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10.讨论制定总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11.研究对外合作和交流事项。

12.讨论研究总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包括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维修购置专项经费和医疗、教学、医疗设备购置等有关项目的经费预算及调整。

13.研究总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4.讨论研究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15.讨论研究总院副院长提交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及临时出现的紧急事项。

16.讨论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请示的工作。

17.听取各部门及成员单位工作汇报,检查并通报阶段性工作执行情况,部署下一阶段相关工作。

18.研究处理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19.研究总院“三重一大”的事项,并提交总院党委会审定。

重大决策:业务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岗位设置。

重要干部任免:根据业务发展及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

重大项目:①对5万元以上的采购和工程维修项目,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实行招投标;在招标限额以下的,须在永宁县医疗健康总院经招标后确定的供应商和维修服务商库内自行选择供应商,同时向永宁县医疗健康总院备案后实施。②科研课题、重点科室建设、人才培养。

大额资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医保资金及各类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

第五十九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上述事项之外,属于总院副院长分工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议题,可不提交总院院长办公会。凡通过正常行文或经各领导会签能解决的问题,不安排会议讨论。

第六十条  议题一般由总院院长、副院长提出。有关成员单位院长拟提交议题,须与总院分管院长沟通以书面形式上报总院办公室。

第六十一条  凡提交总院院长办公会讨论的问题,总院分管副院长之间、成员单位事先都应进行充分沟通与酝酿,取得共识,重大事项都应有充分论证,涉及法律法规的重要问题、涉及总院发展的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在提交议题前,视情况还应根据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专业委员会研究论证同意。

第六十二条  向总院院长办公会提交的议题根据议题内容准备书面材料,重要议题的材料一般应包括议题原由、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若干个方案或建议。涉及职工利益方面的事项,应着重提出会引起哪些不稳定因素,涉及重大经济决策,有关成员单位要在调研报告上签字,以示负责。议题材料统一报总院办公室收集整理。

第六十三条  总院院长办公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总院院长办公会成员参加。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发表意见,不参与表决。

第六十四条  总院院长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机制。决定问题要经过认真讨论,会议成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有继续反映的权利。经总院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任何人不得私下改变,执行中如发现确有问题,应再次提交会议讨论。

第三节 人事管理

第六十五条  总院人员管理坚持“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六十六条  总院在核准的医疗卫生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按需设岗、合理设岗、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岗位设置方案经总院院长办公会、总院党委会研究,报县卫健局审核,经县医管委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七条  总院实行“县聘乡用”“县管乡用”原则进行人员管理。总院内空余编制总量数由总院负责按照成员单位空编人员数制定招考计划,以总院报县委编办审批,由人社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招考,总院可以统筹安排使用。备案人员招聘由总院统一制定人员招聘办法和实施细则,统一组织自主招聘。

第六十八条  人员招考(聘)应釆取统一招考(聘)、阳光选岗的方式,由总院统一招考(聘),总院新进人员除政策安置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考(聘),公开招考(聘)按照组织笔试、面试、考察、择优聘用等程序进行。对临床医学毕业生、高层次卫技人才和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编制人员基层服务满5年,备案人员基层服务满5年。

第六十九条  总院及成员单位推行竞聘上岗,实行“按岗聘用、人岗相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岗位聘任制度。竞聘上岗按照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核、择优聘用的程序进行。

第七十条  总院各成员单位的中层干部岗位聘任由各成员单位采取公开选拔、内部竞聘、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拟聘人员,由各成员单位院长(中心主任)聘任,报总院备案。

第七十一条  总院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双向流动管理办法,按照“优化整合、填平补齐”的原则,在保持原有人员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个别调整交流。总院内部人员实行统一调配,报县卫健局备案。

第七十二条  人员及引进人才职称评聘

1.实行总院内职称评聘统一管理,根据职称评聘办法,统筹使用成员单位内的各类初、中、高级职称指数。

2.县级医院定期派医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基层成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全面提升基层成员单位服务能力。在职称评聘中严格落实凡晋必下。

3.总院内各成员单位取得中高级职称人员应受岗位聘用指数限制未聘人员,经各成员单位考核,报总院审核后,各成员单位可以内部聘用,兑现内聘工资。

4.引进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职称评聘不受指数限制。

第七十三条  建立“人才共建”制度。总院各成员单位新招录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定向培养毕业人员根据“人才共建”制度,实行总院统一管理。

第七十四条  根据总院的人力资源状况、各成员单位的培训需求计划和全年工作安排,制定医疗健康总院年度培训计划,经总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督落实情况并组织考核。

第七十五条  总院加大对全科医学等紧缺专业人员的培养,制定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以项目的形式申请主管部门的资金支持,利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继续教育、医联体建设等平台,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重、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结合,统筹安排人才培养工作。

第七十六条  内部人员考核管理。

1.建立以岗位管理和聘任制为基础,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总院统一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

2.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工作实绩为依据实行逐级考核,将医疗服务质量、工作量、患者满意度和医德医风等纳入医务人员考核标准。

3.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作为职称晋升、续订合同、解除合同、岗位调整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4.总院及成员单位班子成员由县卫健局负责考核,其他工作人员由总院成员单位负责考核。

第七十七条  人员薪资管理

1.总院班子成员实行年薪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将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医疗安全、费用控制、社会满意度和资产运营效果等纳入考核指标。

2.在编人员实行档案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由单位考核发放。

3.聘用人员落实同工同酬(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障金、基本工资及医院绩效考核工资,其他待遇由各成员单位结合单位情况自主决定),编制备案人员工资标准原则参照在编人员同岗位、同学历、同职称,经医院内部聘任后进行工资套改,未落实编制备案的聘用人员工资实行协议工资。

4.聘用人员根据绩效考核,参与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各成员单位绩效分配方案须向县人社局进行备案。

5.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障金。

第七十八条 总院坚持集体和个人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集体或个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节 医疗质量安全

第七十九条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总院管理的核心。总院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围绕“县强、乡活、村稳”目标任务,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推动县级专科建设,强化人才培养,落实分级诊疗制度,理顺双向转诊流程,做强县级医疗机构,提升基层服务能力,促进县乡村三级联动发展,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品质、更加满意的卫生和健康服务,全面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八十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成员单位及其科室两级责任制。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一条  总院成立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成员单位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部门及各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和业务检查指导,明确职责,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

第八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及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八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八十四条  总院及各成员单位应建立不良事件上报制度,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八十五条  总院及各成员单位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八十六条  总院及各成员单位设立患者投诉与服务部门,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五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八十七条  总院各成员单位的财政投入政策不变,根据总院发展需要,财政加大投入力度,科学调整财政投入方式,成员单位的各类资金统一纳入总院账户,由总院统筹拨付使用。

第八十八条  总院开立账户,设立财务管理中心,统一负责总院内财务预算、核算、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总院资金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条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财务预决算、成本核算、财务运行分析、内审、监督等工作,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

第九十条  总院内资产所有权隶属关系不变,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九十一条  总院财务管理中心严格监督各成员单位资产的核算、清查、处理等工作,及时掌握资产的增减及使用变化情况,达到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十二条  总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动态调整,合理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提高医疗收入中技术劳务性收入的比重。

第九十三条  总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各成员单位会计核算资料汇总、整理、归档,定期向总院管理委员会报送医疗业务数据、财务指标等资料。并汇总对比分析,提交成本费用、经济运营分析报告,及时向总院汇报。

第六节 药械、物资、后勤及信息管理

第九十四条  总院负责药品、器械、医疗设备、卫生耗材、试剂及后勤保障用品的统一采购、医疗设备的调拨等工作,实行统一目录、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支付、统一管理,提高管理效能,保证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十五条  任何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购,更不得从非法渠道采购,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第九十六条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药品采购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自治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相关政策规定。

2.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监督药品采购工作,总院药械管理中心负责药品的采购和供应保障工作,并对采购药品质量安全负有责任。

3.药品采购计划及品种应依据国家、自治区《基本用药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二级医院基本药品目录》并结合临床以及基层医疗机构需要,统一总院内各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抗菌药物除外)。

4.采购所有药品必须按规定向供货方查验、索取资料:营业执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GMP或GSP认证证书的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原件;所有资料必须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采购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其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建立相应档案。采购药品必须与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和药品质量保证协议。

5.严格执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政策。药品实行网上阳光采购及“两票制”规定。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集采药物,并按中标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6.采购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严格按照特殊药品管理规定和办法执行。

7.对于采购医疗急救或特殊需要的目录外药品,严格执行成员单位临时用药采购程序,由成员单位提出申请,报总院药械管理中心统一采购。

8.对短缺药品,总院药械管理中心应及时采购,保持库存,保证临床供应。

9.采购人员要严格自律,严禁任何形式的索取、收受贿赂。

第九十七条  医用耗材采购审批制度

1.常规医用耗材由各成员单位按月上报采购品种、数量,由总院药械中心集中统一采购、配送。

2.医用高值耗材采购遵循满足临床要求、技术先进、质优价廉、注重信誉的原则;由成员单位提出申请,报总院药械管理中心统一采购,建立统一的追溯信息登记制度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严禁各成员单位私自采购。

第九十八条  医用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1.凡属医疗、科研,教学所需的仪器设备均由总院负责统一采购、调配、供应、管理。

2.设备采购实行成员单位申请制度,申购单位提供申购计划,包括目的、用途、可行性分析、效率、效果、目标、效价(社会、经济、安全),由总院药械中心组织对成员单位申请计划进行调研、论证、做出结论。

3.设备采购由总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大型设备提交总院党委会议审定。

4.严格执行招标采购,落实验收、使用、管理制度。

5.总院要加强购入设备监督,对采购中把关不严,造成设备闲置、效率不高、设备性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管理不严造成易损易坏等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十九条  后勤保障及工程维修

1. 总院及成员单位后勤保障用品采购、工程维修单位的确定实行政府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满足政府公开招标条件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达不到公开招标要求的,由总院办公室组织实行竞争性谈判确定。

2.每年年初由总院办公室对办公用品、总务后勤类及零星维修等按相关程序组织确定配送单位、维修单位、维保单位,报卫健局备案。

3.采购、维修金额标准凡是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和《永宁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4.成员单位采购、维修的物品,根据成员单位需求,由定点采购(维修)供应单位直接送达成员单位,使用、管理按照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5.应急物资由总院统一采购备库,由各成员单位申请使用。

第一百条  总院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推行“互联网+医疗健康”模式,建立县域内基本医疗、远程诊疗、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健康体检等信息互联互通的卫生健康信息管理平台;推进县域内卫生健康信息系统与自治区、银川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强化卫生健康数据分析应用和绩效考核数据应用,提高总院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一百零一条  不断探索、发展互联网医院服务,丰富线上诊疗模式,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

第一百零二条  建立卫生健康数据安全体系,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患者隐私保护,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

第七节 监督与问责

第一百零三条  监督机制

1.党纪监督: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总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行政监督:县医管委、县卫生健康局对总院规划运行、质量考核、分析、评价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医保部门对总院医保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与监督;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对总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绩效考核,依法经营、严格自律。

3.内部监督:总院职代会是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种形式向总院及成员单位通报,接受总院员工监督。

4.社会监督:总院在各成员单位公开监督、投诉电话,随时接受社会和患者的监督;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给予调查、处理和反馈。总院每年定期开展患者满意度测评,对测评中患者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进行实地调研,及时反馈,有效整改。

5.审计监督:对总院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实行经常性审计监督,对业务活动、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以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以及对总院内部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一百零四条  总院成员单位在服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和总院章程,对违反规定的成员单位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成员单位增减

第一百零五条  总院外的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及非本县政府管辖的公立医疗机构)自愿申请加入总院的,须经总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审核,报医管委批准,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一百零六条  成员单位退出总院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总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报县医管委批准,在正式批准退出前成员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协议。

第一百零七条  总院成员单位如背离总院宗旨,不能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成员义务,不能严格执行总院院长办公会决议,且协商无效的,经总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可以劝退,并报县医管委审查批准。

第七章 文化建设

第一百零八条  总院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塑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围绕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转变。通过常态化思想教育、文化载体建设、文化理念与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引导员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增强凝聚力,不断提高总院文化软实力。

第一百零九条  总院围绕文化建设目标愿景制定建设规划,分解任务目标,形成工作机制。

第一百一十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工作,深入学习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落实党建工作安排,加强宣传。强化精神引领,注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全面开展道德讲堂主题教育活动。引导职工弘扬美德、崇尚道德、保持身心健康。给员工搭建展示自我、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的平台。

第一百一十二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和贡献社区;开展公益活动,帮扶弱势群体,以总院文化引领社会文明。各成员单位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员工总人数的比例≥90%,在职党员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在职党员总数的比例≥90%。成员单位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将文化元素融入总院各成员单位环境建设,以患者为中心方便群众就医流程、改善就医环境,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院内空间建设文化宣传阵地,营造健康氛围,增强患者信心,倡导医患和谐。

第一百一十四条  开展文明餐桌行动、文明家庭创建、优美环境建设活动提高员工文明素质和文明程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丰富成员单位图书阅览室、职工之家的图书、设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召开总院院长办公会适时进行修改: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条  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总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

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总院职代会听取意见,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四)报请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医管委审查批准。

(五)以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一百一十八条  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经总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经县医管委审查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永宁县县域医共体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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