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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17/2017-54739 文  号 永政办发〔2017〕59号 生成日期 2017-04-10
发布机构 永宁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卫计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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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修改完成并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

永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县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银川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环境污染和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三)依法规范,及时处置。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各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组织体系

2.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永宁县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永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李润军  县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任丽琴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马  燕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刘志刚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伍庭利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王学荣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王长宏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马立云  县教育局局长

          杨坤云  县公安局副局长

          马晓梅  县民政局局长

          曹永进  县财政局局长

          常慧琴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海星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毛占成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周永平  县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局长

          沈学华  县旅游产业发展服务局局长

          王金成  县农牧局局长

          杨新斌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孙伟国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  海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2.2  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对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由马燕兼任,副主任由杨新斌担任。办公室常设值班工作电话为0951-8011489。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依法组织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

各乡(镇)政府要成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乡(镇)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纪的党组织、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

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保证社会透明度;负责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居民自我防范能力。

发展和改革局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市下发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教育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做好并落实学校内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

公安局负责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民政局负责对社区居民的安抚工作;做好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财政局负责合理确定并安排物资采购和工作经费,确保全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所需资金,拨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的应急诊疗费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参保人群的社会保障工作。

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配合有关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旅游产业发展服务局负责加强全县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坚决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旅游景点星级宾馆、饭店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农牧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协助组建专家组;组建、培训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做好患者的调查和救治工作;提出事件现场处置的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建议县政府协调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排除。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负责对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其它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把好产品质量关。

2.4  专家组

县政府组建由卫生管理、临床医学、流行病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等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专家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专家组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及危害程度分级,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预警机制,或启动哪一级预警机制的建议。

2.5  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1.联席会议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召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将不定期召开。  

2.联席会议可以通过工作总结会、工作部署会、座谈会、研讨会或现场会等形式召开,每次会议应明确主题和具体内容。

3.联席会议主要分析研究在贯彻执行卫生应急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卫生应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研究表彰、奖励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

4.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形式公布,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起草整理。

(二)联络员工作制度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参与日常工作。联络员一般由单位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应书面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更,必须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联络员联络工作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

4.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收集各单位的卫生应急工作情况,反馈卫生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

(三)督查制度

1.重要节日、重要活动、特殊季节期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单位的卫生应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2.工作督查主要对被督查单位落实卫生应急工作责任制以及专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3.每次督查结束后,应写出督查情况报告,并及时向督查单位反馈及通报,提出整改意见。

4.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对督查情况进行收集,并形成总结材料上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四)值班工作制度

1.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联动单位及部门应制定日常值班制度,设置值班专用电话,安排和落实专门值班人员。

2.值班人员要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

3.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调集命令后,值班人员应迅速向本单位主管卫生应急工作的领导汇报,并按要求调集相关人员、器材装备迅速出动,赶赴现场。

4.本单位卫生应急力量出动后,值班人员应随时保持与参战人员的前后方通信联络。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应不定期对各单位值班和通信联络工作进行抽查。

6.各联动单位值班人员、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卫计局应急办报告,并备案。

(五)信息沟通制度。

各单位确定固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沟通联络员,联络员之间通过快速、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文件等)及时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为有关部门及早预警争取时间,有效控制事件的发展并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各乡镇、各相关单位(本预案涉及责任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不能消除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永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3.2  分级标准

报告县委、县政府和永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信息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注明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个级别。

(一) 一般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没有达到较大突发事件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在一个局部范围,短时间内发现较多自毙鼠,有鼠类动物间鼠疫可疑。

2.霍乱在1个乡(镇)内发生,1周内发病3-5例;或疫情波及2个乡(镇),1周内发病5-10例和带菌者或水及外环境检出霍乱菌株。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1周内在1个乡(镇)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在10-29例,无死亡病例报告。

5.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少于9人。

6.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一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一般事故的。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本县范围内,短时间出现4例及以下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二)较大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在较大范围内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本县辖区范围内,对鼠类动物进行血清学检测发现鼠疫阳性。

2.本县范围1周内发现5-19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本县暴发、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乡(镇),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食物中毒一次中毒发生人数在30-99例。

5.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29人。

6.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二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严重事故的。

7、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明显生态环境影响,造成停供自来水、停用分散式供水水源的。

8、本县范围内,短时间出现5-19例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9、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出现人员死亡。

10.在本县范围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或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

11.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较大范围发生,疫情出现扩散且在短时内未能及时控制、扑灭,尚未达到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在本县范围内发现鼠疫、非典型性肺炎、中东呼吸综合征、禽流感疑似病例,以及发生动物间鼠疫、禽流感。

2.霍乱在一个乡(镇)内流行,1周内发现20-29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或波及2个乡(镇),有扩散趋势。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本县暴发、流行,流行范围已

波及大部分乡(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l00例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或一次中毒发生人数在30-99例,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5.环境(水源、大气、公共场所、土壤等)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器质性病变3人以上或发病人数在30人以上。

6.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0-49人,或者死亡4人以下;或者职业性炭疽发病人数1-4人。

7.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三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重大事故的。

8.本县范围内,短时间出现20-29例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心因性反应或出现人员死亡。

10.县卫生行政部门初步认定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特大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在本县范围内发现鼠疫、非典型性肺炎、禽流感病例。

2.霍乱在本县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并有扩散的趋势;或有1例以上死亡病例;霍乱疫区发现新的流行菌株。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全县暴发、流行,流行范围波及绝大部分乡(镇),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l0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5.环境(水源、大气、公共场所、土壤等)污染事故出现死亡病例(家庭煤气中毒除外)。

6.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人数5人以上;或者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

7.发生放射性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

8.本县范围内,短时间出现30例以上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9.发生生物、化学、核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10.县卫生行政部门初步认定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按照《永宁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4  预警行动

永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应急领导小组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1)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和责任单位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委总值班室、政府应急办报告信息。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2)按照《永宁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事件发生后,所在乡镇和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政府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上述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4.2  先期处置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

4.4  响应措施

(一)一般或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县卫生计生系统的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立即组织县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技术调查、取证。组织专家组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性质,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和控制措施的建议。根据需要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县政府、市卫生计生委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

各级医疗机构:

①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②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③做好医院感控、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④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危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⑤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极总结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求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处置。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①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并提出实施针对性的预防性控制措施。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通报。③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培养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县卫生监督机构:

①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②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控、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协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依据《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

县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后,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立即组织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做好信息收集、人员隔离、突发事件发生区域范围的确定与封锁、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必要时,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和村委会根据县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除了立即实施上述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措施外,应立即请求市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的支援。

(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应急反应

立即请求市卫生计生委的支援,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①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等,判定事件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向县政府提出是否启动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形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②制订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因确认工作。③对重大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范围做出判断,判明引起事件的毒物种类和数量,提出现场处置方案,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我防护。④对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判断,必要时请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或请市卫生计生委派出专家支援,尽快查明事件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

立即请求上级政府支援,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①根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②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机构。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③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必要的措施;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

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和村民委根据县政府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三)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急反应

立即请求市卫生计生委的支援,并立即处于应急状态,在市卫生计生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认真履行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职能,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情况。①立即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综合评估,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报告、分析和预警。②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县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人员在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制订、修订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方案、技术标准和规范。③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组织派遣医疗救治专业队伍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④组织和指导全县范围内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民防范意识;指导其他有关行业做好预防控制工作。⑤组织相关机构和专业队伍对不明原因的突发事件开展原因查找、治疗药物筛选。⑥监督检查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⑦必要时,在全县或一定区域范围内统一指挥调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设备。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

立即请求市政府支援,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工作。①县政府根据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建议,立即启动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和督查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形势,依法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救援申报。②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根据县政府的指令,立即成立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启动本部门、本系统、本辖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在县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下,履行好相关职能。

4.5  现场处置

由县政府设立永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请示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我县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社会动员

(1)县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乡(镇)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8  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永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领导小组,经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可由县政府发布灾情终结公告。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等。

5.2  经费保障

强化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落实制度,保证应对处置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给予充分保障,并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包括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事件受害人的紧急救治费用、急救人员防护费用以及医疗废水废物处理处置费用等。

5.3  物资保障

建立县政府常规储备库及临时应急储备库。储备物资数量应满足我县较大规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暴发流行时的需要,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统一调拨使用;临时应急储备库应能满足疫情发生时三天内我县疫点处理应急物资需求,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供紧急调拨使用。具体物资储备数量由县发改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联合确定。指定若干具备法定资质的企业作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生产储备基地,优先保证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物资需要。

5.4  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5.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5.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  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乡(镇)政府及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形成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政府应急办,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  日常管理

7.1  宣教培训

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  预案演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永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定,经永宁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政府办公室印发。

(2)各乡镇及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应急办备案。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与奖励

对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永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永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永政办〔2016〕45号)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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