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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17/2020-00096 文  号 永政办发〔2016〕45号 生成日期 2020-11-23
发布机构 永宁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卫生健康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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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永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修订完成并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


永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县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永宁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环境污染和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实施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三)依法规范,及时处置。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个级别。

(一)一般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没有达到较大突发事件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在一个局部范围,短时间内发现较多自毙鼠,有鼠类动物间鼠疫可疑。

2.霍乱在1个乡(镇)内发生,1周内发病3-5例;或疫情波及2个乡(镇),1周内发病5-10例和带菌者或水及外环境检出霍乱菌株。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1周内在1个乡(镇)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在10-29例,无死亡病例报告。

5.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少于9人。

6.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一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一般事故的。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本县范围内,短时间出现4例及以下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二)较大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在较大范围内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本县辖区范围内,对鼠类动物进行血清学检测发现鼠疫阳性。

2.本县范围1周内发现5-19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本县暴发、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乡(镇),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食物中毒一次中毒发生人数在30-99例。

5.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29人。

6.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二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严重事故的。

7.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明显生态环境影响,导致停供自来水、停用分散式供水水源的。

8.本县范围内,短时间出现5-19例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9.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出现人员死亡。

10.在本县范围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或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

11.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较大范围发生,疫情出现扩散且在短时内未能及时控制、扑灭,尚未达到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在本县范围内发现鼠疫、非典型性肺炎、中东呼吸综合征、禽流感疑似病例,以及发生动物间鼠疫、禽流感。

2.霍乱在一个乡(镇)内流行,1周内发现20-29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或波及2个乡(镇),有扩散趋势。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本县暴发、流行,流行范围已

波及大部分乡(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l00例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或一次中毒发生人数在30-99例,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5.环境(水源、大气、公共场所、土壤等)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器质性病变3人以上或发病人数在30人以上。

6.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0-49人,或者死亡4人以下;或者职业性炭疽发病人数1-4人。

7.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三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重大事故的。

8.本县范围内,短时间出现20-29例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心因性反应或出现人员死亡。

10.县卫生行政部门初步认定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特大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在本县范围内发现鼠疫、非典型性肺炎、中东呼吸综合征、禽流感病例。

2.霍乱在本县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并有扩散的趋势;或有1例以上死亡病例;霍乱疫区发现新的流行菌株。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全县暴发、流行,流行范围波及绝大部分乡(镇),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l0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5.环境(水源、大气、公共场所、土壤等)污染事故出现死亡病例(家庭煤气中毒除外)。

6.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人数5人以上;或者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

7.发生放射性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

8.本县范围内,短时间出现30例以上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9.发生生物、化学、核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10.县卫生行政部门初步认定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应急组织体系

(一)应急指挥体系。

1.成立永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领导成员名单如下:

指 挥 长:李润军  县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刘  明  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项红媛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王晓森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伍庭利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赵金林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王长宏  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陈  波  教育体育局局长

杨坤云  公安局副局长

陈丽娟  民政局局长

邹光新  财政局局长

常惠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淑娟  环境保护局局长

毛占成  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  成  文化旅游广电局局长

刘玉生  农牧局局长

刘志刚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王海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赵建军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沈学华  旅游产业发展服务局局长

孙兴平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对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由项红媛兼任,副主任由刘志刚兼任。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

各乡镇成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乡镇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纪的党组织、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

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保证社会透明度;负责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居民自我防范能力。

发展和改革局:贯彻执行中央、区、市下发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教育体育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做好并落实学校内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

公安局:负责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民政局:做好对社区居民的安抚工作;负责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财政局:负责合理确定并安排物资采购和工作经费,确保全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所需资金,拨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的应急诊疗费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参保人群的社会保障工作。

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配合有关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旅游产业发展服务局:负责加强全县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坚决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旅游景点星级宾馆、饭店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农牧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协助组建专家组;组建、培训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做好患者的调查和救治工作;提出事件现场处置的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建议县政府协调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排除。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负责对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其它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把好产品质量关。

3.专家组。

县政府组建由卫生管理、临床医学、流行病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等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专家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专家组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及危害程度分级,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预警机制,或启动哪一级预警机制的建议。

五、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服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一)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对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疫源地消毒灭菌、病原微生物消毒等工作。

(三)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四)健康教育机构。

主要对突发公共卫生发生地开展公众和个体化健康教育宣传、防治知识的宣传。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同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系统。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警报告制度,根据预警等级,制定监测计划。在日常工作中,定期召开业务专家联席会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发出预警;在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易发季节到来之前,收集监测和报告资料,全面分析预测,做出预警报告,提出防范性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跟踪监测,掌握其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趋势和问题及时进行预警。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预警级别。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1.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2.报告原则。

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3.报告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在半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县卫计局和县疾控中心同时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县疾控中心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卡》报送县疾控中心。疾控中心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卡》后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半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县卫计局。卫计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级别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在半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银川市卫计委同时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时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事件结束后,进行结案报告。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报告单位等。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包括个体开业医生、检验检疫机构的业务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责任报告人。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顶替和提升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到周边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县发生。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1.一般或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

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县卫生计生系统的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立即组织县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技术调查、取证。组织专家组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性质,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和控制措施的建议。根据需要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县政府、市卫生计生委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

各级医疗机构:

①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②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③做好医院感控、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④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危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⑤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极总结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求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处置。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①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并提出实施针对性的预防性控制措施;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通报。③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培养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县卫生监督机构:

①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②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控、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协助县卫生计生局依据《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

县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后,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立即组织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做好信息收集、人员隔离、突发事件发生区域范围的确定与封锁、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必要时,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社区和村委会根据县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除了立即实施上述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措施外,应立即请求市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的支援。

(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应急反应。

立即请求市卫生计生委的支援,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①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等,判定事件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向县政府提出是否启动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形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②制订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因确认工作。

③对重大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范围做出判断,判明引起事件的毒物种类和数量,提出现场处置方案,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我防护。

④对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判断,必要时请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或请市卫生计生委派出专家支援,尽快查明事件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

立即请求上级政府支援,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①根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机构。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③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必要的措施;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

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社区和村民委根据县政府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3.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急反应。

立即请求市卫生计生委的支援,并立即处于应急状态,在市卫生计生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认真履行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职能,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情况。

①立即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综合评估,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报告、分析和预警。

②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县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人员在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制订、修订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方案、技术标准和规范。

③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组织派遣医疗救治专业队伍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④组织和指导全县范围内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民防范意识;指导其他有关行业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⑤组织相关机构和专业队伍对不明原因的突发事件开展原因查找、治疗药物筛选。

⑥监督检查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⑦必要时,在全县或一定区域范围内统一指挥调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设备。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

立即请求市政府支援,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工作。

①县政府根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建议,立即启动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和督查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形势,依法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救援申报。

②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根据县政府的指令,立即成立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启动本部门、本系统、本辖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在县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下,履行好相关职能。

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特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请区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区卫生计生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计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九、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

(二)奖励。

县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嘉奖。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经费和物资保障

(一)经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给予充分保障,并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包括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事件受害人的紧急救治费用、急救人员防护费用以及医疗废水废物处理处置费用等。

(二)物资保障。

1.建立县政府常规储备库及临时应急储备库。储备物资数量应满足我县较大规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暴发流行时的需要,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统一调拨使用;临时应急储备库应能满足疫情发生时三天内我县疫点处理应急物资需求,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供紧急调拨使用。具体物资储备数量由县发改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联合确定。

2.物资供应。指定若干具备法定资质的企业作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生产储备基地,优先保证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物资需要。

十一、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十二、法律保障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十三、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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