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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永宁县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9月28日
永宁县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工作,提高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有效控制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根据自治区卫计委《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工作方案》(宁卫计发〔2017〕129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永宁县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保障母婴安全
以县医院为依托,成立永宁县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担负县域内危重孕产妇的转诊会诊及抢救工作,设立新生儿病区,开展县域内出生的新生儿会诊及救治、转诊工作。成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卫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卫计局分管妇幼卫生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医院和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妇产科、儿科、检验室、B超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
二、成立永宁县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小组,畅通院内急救绿色通道
(一)永宁县危重孕产妇救治小组
组 长:谢 炜
副组长:沈 洋
成 员:沈 娟 蔡梅琴 陈彦梅 王晓冬 张 燕
郝晓东 马永东 杨 斌 丁艳文 贺艳玲
瞿学莲 何梦影 袁志萍 谢 璐
(二)永宁县危重新生儿救治小组
组 长:刘青华
副组长:沈 洋
成 员:李建东 郭彩玲 任生龙 马永东 谢 璐
马 玲 杜 英
三、明确职责分工
(一)永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责:负责制定辖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实施方案,组织、协调辖区内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救治,负责协调、配合救治工作;建立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对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作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以各种理由推诿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个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者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救治小组职责(县医院):
1.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危重孕产妇孕产过程中伴有的高危因素的筛查,加强胎儿产前监测,提高产科质量;安排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协调救治、会诊及转诊工作,建立高危孕产妇、新生儿救治、转诊绿色通道,保障转诊救治流程高效畅通;加强技能培训提高诊治水平,以危重孕产妇管理工作为抓手,提升产科、新生儿科对疑难病症的诊疗水平。
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负责县域内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会诊及救治工作,建立与县域内及上级医疗单位助产机构的远程会诊网络,建立高效的会诊、转诊机制,确保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
3.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小组定期组织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和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病例评审,全面协调各相关医疗专家参与救治,确保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4.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小组指导高危孕产妇、新生儿的救治,按照诊疗规范,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和抢救措施,积极开展高危孕产妇、新生儿救治。建立协作工作机制,与对口协作单位定期联系、通报制度,畅通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转诊与抢救绿色通道。
5.制定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应急预案,明确相关科室与人员的职责及联系方式。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专家队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抢救转诊流程,加强技术培训与实战演练,不断提高救治水平。
6.开设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按急诊抢救规范要求,健全急救技术人员队伍,配齐急救设备设施与急救药品,保证孕产妇急救通道的畅通,简化入院程序与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延误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
(三)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总结、上报、反馈、追踪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救治情况。
四、加强高危孕产妇筛查管理
(一)县域内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门诊在早孕检查和产前检查时必须进行高危因素筛查,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必须开设高危妊娠门诊,指定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负责诊治及相关工作。
(二)县域内各医疗、保健机构对初次发现的高危孕妇必须填写《高危孕产妇管理个案卡》及《高危孕产妇报告卡》,同时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上盖“高危章”,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预约登记下次复诊时间。
(三)县域内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门诊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收集,属本辖区的反馈至该孕妇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专干;属非辖区户籍的反馈至该孕妇户口所在地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进行管理,由妇幼专干建立专案登记进行随访。督促高危孕产妇根据病情按时(按医嘱)到具有相应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治疗;动员不宜继续妊娠者终止妊娠,并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疾病诊断证明》;指导高危孕妇实行分级住院。
五、规范救治和转诊流程
(一)县域内各助产机构发现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应坚持就地就近抢救,必要时要请上级医疗专家参与会诊抢救。确因技术、设备无法实施有效救治的,应及时组织转诊。转出单位在转诊时应同时递交统一的自治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及反馈通知单(见附件),内容包括:病人姓名、年龄、主要诊断、主要治疗经过、主要辅助检查记录,经治医生姓名、联系方式。确保转运途中所需的一切设施设备、救治物资、交通工具和医护人员的到位。尽力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在转诊途中生命安全。
(二)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接受辖区下级医院转入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时,应迅速组织院内抢救小组积极开展救治;超过自身抢救条件与能力、需要转诊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应立即与对口接诊的市、区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中心联系,并由参与救治的相关医务人员携带相关病历资料护送转诊,保障途中救治措施的延续。在转诊过程中,应按照就近、便利、专业选择的原则,力求一次转诊到位。对于情况危重不便当时转送的,应及时申请市或自治区级专家会诊,在上级专家的指导下继续采用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诊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县域内各助产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急救网络、执行转诊救治管理规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建立健全辖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转诊急救网络。各助产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制定院内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急救转诊预案,保证院内急救有效运行。
(二)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按照“两个中心”建设标准(见附件)要求,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加强产科、新生儿科技术力量、设备配备和储备,强化应急保障能力。 经自查自评达到“两个中心”建设标准要求的,可申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挂牌并在项目支持上给予倾斜。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县域内各助产机构要严格按照急救原则、急救程序以及各自承担的职责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急救单位或个人接到呼救电话有意推诿、拖延或出诊处置不力导致孕产妇出现严重后果或死亡的,要追究急救单位或当事人责任。
附件:1.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标准
2.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标准
3.宁夏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及反馈通知单
永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印发
附1: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标准
一、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一)机构基本能力。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符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能力:
序号 |
项目 |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
||
县级 |
市级 |
自治区级 |
||
1 |
产科床位数(张) |
≥20 |
≥30 |
≥45 |
2 |
年分娩量(人次) |
≥1000 |
≥2500 |
≥2500 |
3 |
高危孕产妇比例 |
≥30% |
≥40% |
≥60% |
4 |
ICU支持 |
原则上应有ICU,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 |
设置ICU,保障孕产妇救治床位 |
设立ICU,保障孕产妇救治床位 |
(二)人员基本技能。
1.救治中心医护人员应接受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须掌握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具有相应资质,以胜任对危重孕产妇进行各项监测与治疗的要求。
2.救治中心医师应经过相关学科轮转培训,完成产科专科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3.救治中心医师必须具备高危妊娠和重症医学相关理论知识。掌握重要脏器和系统的相关生理、病理及病理生理学知识、救治中心相关的临床药理学知识和伦理学概念。
4.救治中心医师应掌握高危妊娠的基本理论知识:妊娠及分娩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晚期出血、胎儿宫内窘迫、产科出血、休克、DIC、羊水栓塞、严重感染、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症等);妊娠合并症(心脏病、肝脏病、肾脏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多脏器功能衰竭、外科合并症等);产科严重感染;产科DIC;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阴道助产技术;新生儿急救的基础理论;危重孕产妇救治需要的其他知识。
5.救治中心医师应掌握重症患者重要器官、系统功能监测和支持的理论与技能:复苏;休克;呼吸功能衰竭;心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急性肾功能不全;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严重肝功能障碍;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急性凝血功能障碍;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镇静与镇痛;严重感染;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免疫功能紊乱。
6.救治中心医师应掌握孕产妇危重症诊疗和救治基本技能:分娩期并发症包括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子痫前期、子痫及其并发症、胎盘早剥、前置胎盘及其并发症等处理措施;产后出血及失血性休克防治措施;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各种救治技能;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及早产儿处理:危重孕产妇救治需要的其他技能。
7.救治中心医师除一般临床监护和治疗技术外,应具备独立完成以下监测与支持技术的能力:心肺复苏术;人工气道建立与管理;机械通气技术;纤维支气管镜技术;深静脉及动脉置管技术;血流动力学监测技术;胸穿、心包穿刺术及胸腔闭式引流术;电复律与心脏除颤术;床旁临时心脏起搏技术;持续血液净化技术;疾病危重程度评估方法。
8.救治中心医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省级或省级以上重症医学相关继续医学教育培训项目的学习,不断加强知识更新。
9.救治中心护士必须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熟练掌握重症护理基本理论和技能。
二、各级行政区域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床位和人员配备要求
序号 |
项目 |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
||
县级 |
市级 |
自治区级 |
||
1 |
抢救床位数 |
≥2 |
≥6 |
≥8 |
2 |
医生床位比 |
≥0.8 |
≥0.8 |
≥0.8 |
3 |
护士床位比 |
≥2.5 |
≥2.5 |
≥2.5 |
4 |
硕士以上医生构成比 |
|
≥30% |
≥50% |
5 |
医生高级职称构成比 |
≥30% |
≥40% |
≥40% |
6 |
业务负责人技术职称 |
副高级以上,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 |
副高级以上,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 |
正高级,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 |
7 |
业务负责人技术职称 |
副高级以上≥1人,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 |
副高级以上≥2人,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 |
副高级以上≥4人,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 |
8 |
护士长技术职称 |
中级以上,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 |
中级以上,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 |
副高级以上,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 |
三、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备配置要求
序号 |
设备 |
自治区级 |
市级 |
县级 |
1 |
ICU基本设备 |
|
|
|
1.1 |
床头设备带或吊塔(含吸氧、负压吸引、压缩空气,UPS、漏电保护装置等) |
≥床位数110% |
≥床位数110% |
≥床位数110% |
1.2 |
ICU专用病床(含床头桌、防褥疮床垫) |
≥床位数110% |
≥床位数110% |
≥床位数110% |
1.3 |
中心监护系统 |
≥1套 |
≥1套 |
≥1套 |
1.4 |
床旁监护系统(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有创压力监测模块) |
≥床位数120% |
≥床位数120% |
≥床位数110% |
1.5 |
呼气末二氧化碳 |
≥1台 |
≥1台 |
不要求 |
1.6 |
连续性血流动力学与氧代谢监测设备(心排量测定仪) |
≥1台 |
≥1台 |
不要求 |
1.7 |
呼吸机 |
≥床位数80% |
≥床位数80% |
≥床位数80% |
1.8 |
便携式呼吸机 |
≥1台 |
≥1台 |
≥1台 |
1.9 |
除颤仪 |
≥2台 |
≥2台 |
≥1台 |
1.10 |
体外起搏器 |
≥2台 |
≥2台 |
≥1台 |
1.11 |
纤维支气管镜 |
≥1台 |
≥1台 |
≥1台 |
1.12 |
心电图机 |
≥2台 |
≥2台 |
≥1台 |
1.13 |
血气分析仪(床旁) |
≥2台 |
≥2台 |
≥1台 |
1.14 |
输液泵 |
≥床位数300% |
≥床位数300% |
≥床位数200% |
1.15 |
注射泵 |
≥床位数300% |
≥床位数300% |
≥床位数300% |
1.16 |
输血泵 |
≥2台 |
≥2台 |
≥1台 |
1.17 |
肠内营养输注泵 |
≥床位数50% |
≥床位数50% |
≥床位数50% |
1.18 |
防止下肢DVT发生的反搏处理仪 |
≥2台 |
≥2台 |
≥1台 |
1.19 |
心肺复苏抢救装备车(含急救器械) |
≥2台 |
≥2台 |
≥1台 |
1.20 |
电子升降温设备 |
≥1台 |
≥1台 |
≥1台 |
1.21 |
输液加温设备 |
≥1台 |
≥1台 |
≥1台 |
1.22 |
闭路电视探视系统 |
≥1套 |
≥1套 |
≥1套 |
1.23 |
空气消毒净化设备 |
根据具体房屋面积确定 |
根据具体房屋面积确定 |
根据具体房屋面积确定 |
1.24 |
血糖仪 |
≥2台 |
≥2台 |
≥1台 |
1.25 |
床旁彩超 |
≥2台 |
≥2台 |
≥1台 |
1.26 |
血液净化仪 |
≥1台 |
≥1台 |
不要求 |
1.27 |
床旁X光机 |
≥1台 |
≥1台 |
≥1台 |
2 |
妇产科新生儿专业抢救设备及器械 |
|
|
|
2.1 |
胎心监护仪 |
≥床位数80% |
≥床位数80% |
≥床位数80% |
2.2 |
多普勒胎心监护仪 |
≥床位数80% |
≥床位数80% |
≥床位数80% |
2.3 |
产包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2.4 |
清宫包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2.5 |
缝合包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2.6 |
宫纱(或水囊)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2.7 |
产钳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2.8 |
胎头吸引器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2.9 |
阴道拉钩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2.10 |
宫颈钳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2.11 |
毁胎器械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2.12 |
新生儿抢救台 |
≥2台 |
≥1台 |
≥1台 |
2.13 |
新生儿监护仪 |
≥2台 |
≥1台 |
≥1台 |
2.14 |
新生儿转运暖箱 |
≥2台 |
≥1台 |
≥1台 |
2.15 |
新生儿喉镜(气管插管) |
≥1台 |
≥1台 |
≥1台 |
2.16 |
新生儿呼吸机 |
≥2台 |
≥1台 |
≥1台 |
2.17 |
T组合复苏器(新生儿复苏囊) |
≥2台 |
≥1台 |
≥1台 |
2.18 |
新生儿低压吸引器 |
≥2台 |
≥2台 |
≥1台 |
2.19 |
胎粪吸引管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四、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1.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2.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
3.危重孕产妇转运急救流程;
4.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制度;
5.疑难危急重症病例讨论制度;
6.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制度;
7.危重孕产妇评审制度;
8.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9.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10.培训和急救演练制度;
1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制度;
12.抢救用血制度;
13.各级医师负责制度;
14.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15.信息登记制度;
16.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17.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
18.医院安全管理制度;
19.伦理学评估和审核制度;
20.不良事件防范与报告制度;
21.定期随访制度。
附2: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标准
一、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具备下列能力:呼吸、心率、血压、凝血、生化、血气、胆红素等重要指标监测,X光和B超床边检查,常频机械通气治疗。
(二)县(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符合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基本要求,并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1.新生儿复苏;
2.健康新生儿评估及出生后护理;
3.生命体征平稳的轻度外观畸形或有高危因素的足月新生儿的护理和医学观察;
4.生命体征稳定的出生体重≥1500克的低出生体重儿或胎龄≥32周的早产儿的医疗和护理;
5.生命体征异常但预计不会发展到脏器功能衰竭的病理新生儿的医疗和护理;
6.不超过72小时的持续呼吸道正压给氧(CPAP)或不超过24小时的常频机械通气;
7.需要转运的病理新生儿离院前稳定病情。
(三)市(地)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除有县(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服务能力以外,还应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1.出生体重≥1000克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28周的早产儿的医疗护理;
2.严重脓毒症和各种脏器功能衰竭内科医疗护理;
3.主要病原学诊断;
4.持久提供常频机械通气;
5.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
6.实施脐动、静脉置管以及外周静脉置管和换血治疗等诊疗护理技术。
(四)自治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除有市(地)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技术能力之外,还应具备下列技术能力:
1.出生体重<1000克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28周的早产儿的全面医疗护理;
2.磁共振成像(MRI)检查和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质谱学筛查;
3.儿科各亚专业的诊断治疗,包括:脑功能监护、支气管镜、胃镜、有创循环监测、连续血液净化、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治疗、高频通气、一氧化氮吸入治疗、亚低温治疗等;
4.实施中、大型外科手术。
5.鼓励具备实施体外循环支持的严重先天性心脏病修补术、体外膜肺氧合(ECMO)治疗和遗传代谢病诊断和处置的能力。
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技术项目要求
序 号 |
需求 |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层级 |
||
县(区)级 |
市(地)级 |
自治区级 |
||
1 |
新生儿复苏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2 |
普通氧疗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3 |
气管插管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4 |
蓝光治疗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5 |
静脉留置针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6 |
出院后管理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7 |
听力筛查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8 |
无创生理功能监护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9 |
全天候新生儿转运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0 |
患儿危重程度评分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1 |
床边超声诊断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2 |
床边X光摄影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3 |
全胃肠道外营养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4 |
持续呼吸道正压给氧 |
≯72h |
必须 |
必须 |
15 |
肺表面活性物质应用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6 |
胸腔闭式引流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7 |
机械通气 |
≯24h |
必须 |
必须 |
18 |
溶血病检测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9 |
生化检验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20 |
输血科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21 |
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22 |
换血治疗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23 |
脐动、静脉置管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24 |
外周静脉置管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25 |
主要病原学诊断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26 |
免疫学检验 |
期望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27 |
细胞学检验 |
期望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28 |
病理科 |
期望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29 |
康复诊疗 |
期望 |
床边 |
床边 |
30 |
染色体检验 |
期望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31 |
CT |
期望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32 |
一氧化氮吸入治疗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33 |
高频通气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34 |
遗传代谢病质谱方法筛查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35 |
脑功能监护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36 |
亚低温治疗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37 |
腹膜透析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38 |
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治疗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39 |
支气管镜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40 |
胃镜诊疗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41 |
连续血液净化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42 |
有创循环监测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43 |
MRI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44 |
分子检验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45 |
幽门肥厚矫治手术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46 |
动脉导管未闭结扎术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47 |
消化道闭锁矫治手术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48 |
胃肠道穿孔矫治手术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49 |
先天性膈疝矫治手术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50 |
食道气管瘘矫治手术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51 |
脊膜膨出矫治手术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52 |
颅内血肿清除术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53 |
泌尿道畸形矫治手术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54 |
需要体外循环的手术 |
期望 |
期望 |
期望 |
55 |
体外膜肺氧合技术 |
期望 |
期望 |
期望 |
56 |
遗传代谢病诊断和处置 |
期望 |
期望 |
期望 |
三、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设施、设备、人员配置要求
序号 |
项目 |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层级 |
||||||
县(区)级 |
市(地)级 |
自治区级 |
||||||
一 |
设施 |
|||||||
1 |
病房形式 |
新生儿病区 |
新生儿病区或科 |
新生儿科 |
||||
2 |
床位数 |
抢救床≥2张, 总床位≥10张 |
抢救床≥6张, 总床位≥30张 |
抢救床≥20张, 总床位≥50张 |
||||
3 |
空调设施 |
恒温26±2℃ |
恒温26±2℃ |
恒温26±2℃ |
||||
4 |
万用电源插座 |
每床≥6组 |
每抢救床≥10组, 其他每床≥3组 |
每抢救床≥10组, 其他每床≥3组 |
||||
5 |
非接触式洗手池 |
每病室≥1个 |
每病室≥1个 |
每病室≥1个 |
||||
6 |
中心供氧终端数 |
每抢救床≥2, 其他每床≥1 |
每抢救床≥2, 其他每床≥1 |
每抢救床≥2, 其他每床≥1 |
||||
7 |
中心空气终端数 |
≥床位数 |
≥床位数 |
≥床位数 |
||||
8 |
中心吸引终端数 |
≥床位数 |
≥床位数 |
≥床位数 |
||||
9 |
X线屏蔽设施 |
每病区≥1组 |
每病区≥1组 |
每病区≥1组 |
||||
10 |
静脉营养配制超净台 |
每病区≥1台/院内配置 |
每病区≥1台/院内配置 |
每病区≥1台/院内配置 |
||||
11 |
独立设置器械处置室 |
必须 |
≥10 M2 |
≥10 M2 |
||||
12 |
独立设置设备存储室 |
≥6 M2 |
≥6 M2 |
≥10M2 |
||||
13 |
独立设置洗婴室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
14 |
独立设置配奶室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
15 |
独立设置恢复期病室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
16 |
独立设置护理站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
17 |
独立设置治疗室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
18 |
独立设置医生办公室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
19 |
独立设置家长接待室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
20 |
探视通道/设施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
21 |
监控设施病区全覆盖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
22 |
男女独立设置更衣室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
23 |
物、人、污通道分设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
24 |
独立设置隔离室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
25 |
独立设置药品库房 |
期望 |
≥10 M2 |
≥10 M2 |
||||
26 |
独立设置总务库房 |
期望 |
≥10 M2 |
≥10 M2 |
||||
27 |
独立设置主任办公室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
28 |
独立设置医生值班室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
29 |
独立设置护士值班室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
30 |
独立设置医护盥洗室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
31 |
独立设置卫生工作间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
32 |
独立设置弃物处置室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
二 |
设备 |
|||||||
1 |
婴儿保暖箱 |
≥床位数60%。 |
≥床位数60%。 |
≥床位数60%,其中双层壁暖箱数≥总暖箱数的20%。 |
||||
2 |
电子称、身长测量仪 |
≥1套 |
每病区≥1套 |
每病区≥1套 |
||||
3 |
新生儿辐射抢救台 |
每病室≥2台, 洗婴室≥1台 |
每病室≥2台, 洗婴室≥1台 |
每病室≥2台, 洗婴室≥1台 |
||||
4 |
负压吸引器 |
每抢救床≥1, |
每抢救床≥1 |
每抢救床≥1 |
||||
5 |
喉镜(舌片齐) |
≥2套 |
每抢救台≥1套 |
每抢救台≥1套 |
||||
6 |
复苏气囊 |
≥2只 |
每抢救床≥1只 |
每抢救床≥1只 |
||||
7 |
蓝光治疗仪 |
≥床位数1/4 |
≥床位数1/4 |
≥床位数1/4 |
||||
8 |
微量血糖仪 |
每病室≥1台 |
每病室≥1台 |
每病室≥1台 |
||||
9 |
经皮黄疸测定仪 |
≥1台 |
每病室≥1台 |
每病室≥1台 |
||||
10 |
氧浓度检测仪 |
≥1台 |
每病区≥1台 |
每病区≥1台 |
||||
11 |
微量输液泵和注射泵 |
≥床位数 |
每抢救床≥4台,其他每床≥1台 |
每抢救床≥4台,其他每床≥1台 |
||||
12 |
多功能监护仪 |
≥床位数2/3 |
≥床位数2/3 |
≥床位数2/3 |
||||
13 |
血气分析仪 |
≥1台 |
每病区≥1台 |
每病区≥1台 |
||||
14 |
空氧混合器 |
≥床位数1/5 |
≥床位数1/4 |
≥床位数1/2 |
||||
15 |
T-组合复苏器 |
每病室≥1台 |
每病室≥1台 |
每病室≥1台 |
||||
16 |
床边X线机 |
实现床边随时检测 |
实现床边随时检测 |
实现床边随时检测 |
||||
17 |
耳声发射仪+自动脑干诱发电位仪 |
实现床边日常检测 |
实现床边日常检测 |
实现床边日常检测 |
||||
18 |
新生儿眼底照相仪 |
可用眼底镜替代 |
实现床边日常检测 |
实现床边日常检测 |
||||
19 |
床旁心电图机 |
≥1台 |
≥1台 |
≥1台 |
||||
20 |
超声诊断仪 |
≥1台 |
≥1台 |
≥1台 |
||||
21 |
CPAP无创呼吸机 |
≥床位数1/6 |
每抢救床≥1/2台 |
每抢救床≥1/2台 |
||||
22 |
机械呼吸机 |
≥1台 |
每抢救床≥2/3台 |
每抢救床≥2/3台,其中高频震荡占≥30% |
||||
23 |
转运温箱 |
≥1台 |
≥1台 |
≥1台 |
||||
24 |
转运车 |
≥1辆/急救站协定 |
≥1辆/急救站协定 |
≥1辆/急救站协定 |
||||
25 |
除颤仪 |
不要求 |
≥1台 |
≥1台 |
||||
26 |
一氧化氮吸入治疗仪 |
不要求 |
不要求 |
≥1台 |
||||
27 |
脑功能监护仪 |
不要求 |
不要求 |
≥1台 |
||||
28 |
亚低温治疗仪 |
不要求 |
不要求 |
≥1台 |
||||
29 |
母乳收集和储存设备 |
≥1套 |
≥1套 |
≥1套 |
||||
三 |
人员 |
|||||||
1 |
医生床位比 |
≥0.2 |
抢救床≥0.5, 其他床位≥0.2 |
抢救床≥0.5, 其他床位≥0.2 |
||||
2 |
护士床位比 |
≥0.5 |
抢救床≥1.5, 其他床位≥0.5 |
抢救床≥1.5, 其他床位≥0.5 |
||||
3 |
硕士以上医生构成比 |
|
≥10% |
≥30% |
||||
4 |
科主任资历 |
副高级及以上 |
副高级及以上 |
正高级, 硕士生导师 |
||||
5 |
骨干技术职称 |
副高级及以上≥1人 |
副高级及以上 ≥2人 |
副高级及以上 ≥4人 |
||||
6 |
护士长技术职称 |
中级及以上 |
中级及以上 |
副高级及以上 |
四、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1.各级医师职责。
2.转运制度。
3.入院管理制度。
4.出院管理制度。
5.转科(转出、转入)制度。
6.母乳喂养保障制度。
7.产、儿科合作制度。
8.伦理学评估和审核制度。
9.医疗设备操作、管理制度。
10.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11.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制度。
12.安全管理制度。
13.不良预后处置管理制度。
14.不良事件防范与报告制度。
15.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6.定期随访制度。
17.探视制度。
18.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19.死亡报告卡管理制度。
20.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附3:
宁夏危重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 |
|||||||||||||||
孕妇 姓名 |
|
年龄 |
|
民族 |
|
文化 程度 |
|
住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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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时情况(主诉) |
亲属姓名、关系 |
|
联系 电话 |
|
|||||||||||
入院前诊疗过程简介 1. 诊断: |
|||||||||||||||
转诊 原因 |
|
||||||||||||||
途中处理记录 |
|
||||||||||||||
转出 医院 |
|
转诊医 生签名 |
|
转出 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护送者姓名、身份 |
|
||||||||
转入 医院 |
|
接诊医 生签名 |
|
转入 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转诊工具 |
|
||||||||
向转诊单位反馈结局:1、抢救成功;2、抢救失败;3、入院时已死亡。 |
|||||||||||||||
接受转诊的单位向卫生局报告转诊结局:1、抢救成功;2、抢救失败;3、入院时已死亡。 |
|||||||||||||||
向转诊单位反馈转诊评价:1、及时;2、延误;3、应纠正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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