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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20-05-07
来源 永宁县卫计局 解读单位 永宁县卫生健康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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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厅三部门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宁卫规发〔2019〕4号),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背景

2019年5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以下简称《通知》),10月2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市场准入环境,切实打通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实现“一个窗口”办理,方便申办人到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或登记备案手续,让申办人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我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通知》要求,按照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

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过程

按照领导批示精神,老龄健康处于7月8日邀请自治区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及委机关相关处室业务负责同志,召开了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商讨会,就目前我区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程序、流程和具体细节进行详细沟通,达成初步共识;9月,我处完成了《管理办法》的初稿,并按照分管领导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10月12日,组织召开了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参加的《管理办法》论证会,就《管理办法》的操作性、可行性听取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函送自治区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及中医药管理处征求意见建议。经委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最终形成《管理办法(试行)》,于11月19日第17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三、《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 (试行)》共三个部分、13条款。

第一部分(1-4条):明确《管理办法》的依据、服务主体和政府相关部门责任要求。

第二部分(5-7条):区分养老机构申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申办养老机构或同时提出申办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类型,按照其申办的性质和规模,明确了相关责任部门执行的政策界限、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具体规定。

第三部分(8-13条):从强化部门协同、兑现相关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提高服务质量等四个方面,进一步明确部门之间的权责,共同推动提升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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