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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21-116/2017-65579
  • 永文广发〔2017〕31号
  • 永宁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永宁县文体局
  • 有效
  • 2017年04月17日
永宁县文艺团队管理考核奖励办法
永文广发〔2017〕31号
时间:2017年04月17日 来源:永宁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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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部(室)、各文艺团队

现将《永宁县文艺团队管理考核奖励办法》印发,望遵照执行。

永宁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17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我县群众文化,丰富群众生活,充分发挥文艺团队在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文艺团队是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在本县发起经所在镇政府或系统(单位)批准设立的、在县文广局确认和备案的,经常进行公益性演出活动的专业和民间文艺团队。

第三条  文艺团队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宣传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注重社会效益,遵纪守法,行为规范,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

第四条  文艺团队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或所属系统(单位)开展工作,顾全大局,服从当地党委、政府或所属系统(单位)及文化部门领导。

第五条  乡镇文艺团队由各镇文化站负责管理,花儿歌舞团队由县文广局直接管理。县文化馆负责全县文艺团队业务指导,县文广局负责监管、考核。

第二章  团队成立

第六条  成立文艺团队按照自愿申请、基层文化站或系统(单位)审核登记、县文广局批准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申请成立文艺团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团队建制稳定,有一套完整的组织制度,有相对固定的排练(创作、展示)场地,具有独立开展演出活动的设备;

2.团队成员相对固定,人数一般在20人以上,并有1-2名在创作、表演、辅导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在本地有一定影响的骨干成员;

3.团队具有一定的演出水准,具有年创作或移植1台以上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文艺节目的能力,并能定期组织排练,常年开展活动。

第八条  申请者须持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基层文化站或所在系统(单位)提出申请。基层文化站或系统(单位)要及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设立并报县文广新局批准备案。

第九条  文艺团队成立后,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团队达不到成立基本条件,且短期内难以通过补充调整恢复或有效改善的,经所在文化站或系统(单位)认定予以解散并撤销登记,并报县文广局注销备案。

第十条  未登记备案的团队,不列入年终业余文艺团队评比奖励、扶持补助的范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基层文化站或系统(单位)是文艺团队的管理责任部门,对其所属文艺团队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培训、扶持和服务。

第十二条  县文化馆对文艺团队实行业务指导,帮助业余团队培训辅导文艺骨干,指导排练节目。文艺团队必须积极参加业务培训辅导,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文艺团队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台账资料齐全,对团队内部人员、活动、设施设备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文艺团队要建立健全团队人员进出审批机制,确保团队成员及整体业务水平相对稳定,除个别创排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流动辅导外,其他团队成员如无特殊情况,进入、退出团队应当提前申请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同一成员不得同时加入两个及两个以上团队。

第十五条  文艺团队活动经费自筹,对经费要实行严格管理,文艺团队集体获取的奖金和社会资助经费必须用于团队建设和开展活动。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文艺团队必须配备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热心公益性群众文化事业的团队负责人,担负全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文艺团队成员必须坚持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团队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艺术修养,增强文艺表演能力。

第十八条  文艺团队成员必须遵守团队规章制度,关心团队建设,维护团队形象。

第五章  团队活动

第十九条  文艺团队活动必须制度化、经常化。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文艺团队应当按照县文化馆的安排进行演出,开展各类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倡导文明风尚。

第二十条  文艺团队每次活动要做好记录,填写《文艺演出活动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参加县文化馆安排的“百场文艺进基层”、文化惠民“四送六进”等文艺演出,必须由所在乡镇文化指导员到场,提供图片影像等证明资料,每次演出上报县文化馆。县文广局在7月10日前完成上半年考核奖励,次年1月10日前完成下半年考核奖励。

第二十一条  乡镇文化指导员要做好对本辖区业余文艺团队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确保演出节目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确保居民(村民)日常生活不受干扰。

第二十二条  文艺团队活动应坚持公益性为主,开展民间交流活动不得与完成当地政府、本单位安排活动相冲突。

第二十三条  文艺团队活动要注重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鼓励业余文艺团队自主、创新地开展各类活动,多出有特色、有影响的优秀作品,积极参加上级文化部门举办的赛事和活动,为推动和弘扬本县文化事业做出积极贡献。对于适合在基层特别是农村演出的优秀剧本,可由政府出资购买版权,免费提供给文艺团体改编和演出。同时,鼓励著作权人许可文艺团体无偿使用其创作的优秀剧节目在农村演出。

第二十四条  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演出特别是低俗色情表演活动的发生,对严重违规情节严重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外,采取“一票否决”,取消全年获得荣誉、奖励的资格。

第六章  考核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为体现县委、县政府对业余文艺团队的关心和支持,鼓励业余文艺团队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对社会效益较好的文艺团队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六条  经费补助对象为经批准成立满一年以上,团队建制完整、成员相对稳定、活动开展经常、社会效益良好的业余文艺团队。

第二十七条  县文广局评审小组根据每年业余文艺团队常年服务基层的演出场次、节目质量、参与完成县文广局布置的演出任务情况,则给予一定补助,奖励补助资金县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业余文艺团队组织创作、培训、排练、演出以及相关设备器材的添置等。任何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该补助经费。县文广局每年将组织人员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文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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