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系统构建永宁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完善分级名录管理机制,强化传承人才梯队培育,夯实非遗活态传承基础,永宁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决定开展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第七批永宁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七批永宁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推荐申报
(一)推荐申报范围及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2.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
3.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4.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活态存续,体现文化多样性、代表性、创造性,具有鲜明特色。
(二)推荐申报程序
1.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部门、各人民团体符合非遗项目申报条件的,向永宁县县文化馆(县非遗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永宁县文化馆按照相关程序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
3.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邀请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根据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审批、公示并颁发证书。
(三)推荐申报材料和要求
1.项目申报书(附件1):包括项目简介、项目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主要价值和影响、项目具体信息、传承情况、项目图片等报送一式3份。
2.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辅助照片、项目调查报告,以及其它辅助实物资料等。
3.永宁县文化馆负责组织县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遴选、论证、评审、推荐申报工作,力求推荐材料齐全、精炼、准确、真实可靠。
二、第七批永宁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
(一)推荐申报范围及条件
申报永宁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的项目必须是永宁县政府已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2.完整掌握并熟练承续某项县级非遗项目的传统知识和核心技艺并具有传承能力。
3.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明晰的传承谱系和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能够在该项目的传承过程和推进文旅领域融合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4.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5.掌握并保存该项目的原始文献资料、实物及代表作品等。
6.本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抢救、传承发展的原则,若丧失传承能力的,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不得申报。
(二)推荐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由本人自愿向各各乡镇、街道以及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2.县非遗保护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非遗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
3.在非遗传承人评审中设置面试环节,面试考核采取现场展示制作、现场提问答辩、查阅申报材料等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根据技艺掌握、核心知识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地考核,并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
4.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公示、颁发证书。
(三)推荐申报材料
1.申报表:包括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个人简历、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情况、授徒传艺情况,掌握项目知识、核心技艺情况及相关成就、开展公益活动情况、为该项目保护所做的其他贡献、照片、本人声明及授权书(见附件1)。
2.其他体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水平的图文资料。
三、第二批永宁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推荐申报
(一)推荐申报条件
保护传承基地是指依托永宁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展非遗保存保护、传承传播、利用发展等活动,成效显著且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1.扎根于永宁县地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并至少有一个项目已列入永宁县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2.基地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米,满足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要求,通过实物、图片、音像等多种表现形式,全面展示该项目的历史渊源、技艺流程、相关工具(道具)、传承谱系、成品(成果)等多方面信息。
3.配备项目传承必不可少的设施设备,如传统技艺类项目所需相关器具、原料、工艺设备,传统音乐类项目所需服装、道具、音响设备,民俗类项目所需书籍、展板、多媒体互动设备等。
4.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人员配备完善。有至少一名县级以上(含县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可兼职)和若干名熟练掌握该项目的人员,以及一批热心传承该项目的骨干或志愿者。有专门的传承人常年进行技艺传授或项目展示,传授人必须是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是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委托的有能力担当项目传承工作的人员。
5.能够根据项目类别的不同,开展适合项目的传承、展示、研讨、交流活动,包括集中交流、培训、师徒传承、嫡系传承等。
6.每年应制定传承计划,年末有传承总结。每年面向社会组织开展传承活动不少于5次,每年举办非遗展览展示活动不少于5场或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校园、进社区、进广场等社会宣传活动不少于5次。
7.有规范的基地管理制度,建立系统完整的传承档案,包括传承谱系、人员名单、物品清单等,并妥善保存传承、社会宣传活动的相关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
(二)推荐申报程序
1.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部门、各人民团体符合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基地,向永宁县文化馆提交报送申报的传承基地汇总名单以及推荐申报表;
2.永宁县文化馆按规定程序核实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材料审查、实地考察等形式对推荐对象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3.永宁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根据相关上报材料,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研究,审批、公示并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基地评审名单。
(三)推荐申报材料和要求
1.推荐名单:推荐永宁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汇总名单(见附件3)。
2.推荐申报表:申报单位的基本信息;申报单位场所规模、资金来源等;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信息;传承计划主要内容、阶段性目标任务;已采取的传承措施与取得的传承成效;其他有助于于说明该申报单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辅助材料(见附件2)
四、推荐申报时间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部门、各人民团体符合申报非遗项目条件的,请按照申报程序将推荐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材料于2025年4月25日前报送至县文化馆(县非遗中心),所有提交申请材料请自行备份留存,申报材料全部归档不予退还(非遗传承人是否履行传承义务是推荐的重要依据。在申报推荐工作中,应事前告知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
联系人:王 静 13909505504 郭 浩 15769642268
邮 箱:898698705@qq.com
地 址:永宁县杨和南街186号
附件:1.第七批永宁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推荐申报表
2.第七批永宁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
荐申报表
3.第二批永宁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推荐申报表
永宁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2025年4月7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