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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宁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永宁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有效
  • 2024年09月03日
永宁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4年09月03日 来源:永宁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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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永宁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永宁县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24〕3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永宁县文化旅游广电局(以下简称文旅局)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永宁县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文旅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文旅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方针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及县委、县政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文物工作各个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区、市的文化(文物)旅游广电工作方针政策、地方性法规。拟定相关规划、计划、方案等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全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三)举办和管理全重大文化活动指导、推进文化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交流合作及国际市场推介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艺术门类、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实施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六)指导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

(九)依法对文化、旅游经营市场进行规范监管推进文化、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对各级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管理。

(十)组织查处文化、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市场违法行为督查督办重大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拟订全县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乡镇(街道)、各文保单位文物保护工作加强文物抢救保护和弘扬利用。

(十二)指导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行业发展和作品创作生产。指导、监督、管理全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协调推进全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督促、指导、协调全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三)强化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执法、法制审核职责,具体负责全县文化、旅游等领域执法。

(十四)贯彻落实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及县委、县政府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十完成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新型文化娱乐场所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文旅局牵头负责对新型文化娱乐场所的综合监管,具体负责依法对新型娱乐场所建立相关安全制度情况进行监管,对娱乐活动内容进行管理,并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及时处置违法违规问题;会同相关单位对开展大型营业性演出的新型娱乐场所,对杂技表演等危险性较高的演出项目,督促演出举办单位做好演员和现场观众的安全防护等工作。公安局负责对新型文化娱乐场所建立内部责任制和巡查制度、治安状况进行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审批局负责依法做好新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新型娱乐场所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综合监管;对新型娱乐场所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住建局负责履行燃气安全的行业监管职责,负责新型娱乐场所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

(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商投局牵头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综合监管,具体负责零售业、餐饮住宿、居民生活服务业等领域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管。文旅局负责文化娱乐、演出市场、旅游市场等行业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管。卫健局负责卫生健康领域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管。市场监管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预付卡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价格的监管。教体局负责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管

(三)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教体局牵头负责校外教育培训领域综合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资质条件、经营活动、培训服务行为等监督检查,主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监管。工信和科技局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等进行监管。文旅局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等进行监管。发改局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制定、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与失信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共享发布进行监管。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行为进行监管。人社局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监管。住建局对校外培训机构依法订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及有关消防资质进行监管。市场监管局对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情况、收费、广告等进行监管。

(四)殡葬服务管理工作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局牵头负责殡葬领域监管,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改局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开展殡葬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丧事活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查处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的行为。司法局负责对因殡葬问题引起的纠纷和诉讼,协调做好调解工作。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建设殡葬设施以及占用耕地建坟等行为;负责对辖区重点散埋乱葬区域及其他荒山、荒地、荒滩的监管;负责对在农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建坟修墓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占用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地、湿地建设殡葬设施和私建坟地等行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违规占用城市道路治丧等殡葬行为进行查处。文旅局负责对治丧活动中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散埋乱葬坟墓的整治对文物保护区等范围内建坟修墓行为进行监管。卫健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进行监管。市场监管局负责规范殡葬用品市场的管理,查处非法经营、销售丧葬用品以及殡葬行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查处殡葬领域乱收费、价格违法等行为。应急管理局指导民政局对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县委统战部(宗教局)负责对宗教人员利用农村公益性墓地(历史埋葬点)从事营利活动行为进行查处。

(五)科技创新有关职责分工。工信和科技局统筹推动全各行业、领域科技创新工作,负责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科技资源配置有关工作,拟订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发改、农业农村局、卫健、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文旅局等行业部门协同推进本行业、领域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等工作。工信和科技局行业部门要建立创新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创新合力。

(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有关职责分工。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划管理工作;会同文旅、住建、水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名录的建议,文旅、住建、水务、民政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会同文旅局对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施工、转让、出租历史建筑等行为进行管理。住建局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文物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使用和修缮的监督管理工作。文旅局负责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文旅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限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文旅局设下列岗位:

(一)党政综合及广电管理岗。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要、保密、党建、党风廉政、机构编制、档案、信访、组织人事、政务公开、宣传信息,安全生产、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协调重要政策调研、重大课题研究。承担文化、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担法制审核职责。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等普法工作。拟订全县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参与制定相关政策。负责全县广播电视机构和节目的安全接收、播出和统计等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广播电视工程,提高城乡广播电视服务一体化水平。推动行业职业教育、就业培训、人才培养等工作。

(二)公共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岗。负责拟订全县公共文化发展规划,对全县文化产业的发展进行指导。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美术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和推动全县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创作和文艺团队。推动各艺术门类、艺术品种发展。承担、促进对外及港澳台文化艺术合作交流、宣传推广工作。负责艺术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三)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岗。承担文化、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推动A级景区申报。促进旅游产业数字化发展。指导旅游产业园区、基地、示范户、街区、特色村镇建设,协调、指导和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建设。负责文化、旅游产业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旅游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对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拟订国内和国(境)外旅游市场开发、宣传推介、文化旅游形象品牌打造、重大文化旅游活动策划及文化旅游产品的营销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建设。承担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定全县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编制、实施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培育政策,推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质量提升、信用体系和执法队伍建设等工作。

(四)文化市场和文物管理岗。拟定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对文化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组织查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协助上级部门督察督办重大案件,维护市场秩序。承担全县文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管文化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文化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文物资源调查和项目申报。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利用和博物馆业务工作。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市县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负责文物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对全县境内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文物的开发与利用。对破坏、偷盗文物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组织、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第八条 文旅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兼任文物局局长),副局长2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文物局副局长)。

第九条 文旅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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