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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16/2021-00083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07-14
发布机构 永宁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文旅局(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永宁县杨和镇阿郎烧烤音乐餐厅超时限经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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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日,永宁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到永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移交的公安线索移交函(永公(城)函字2021第002号),线索显示,2021年5月29日凌晨02时许,阿郎音乐餐吧未按规定及时闭店清场,私自将店门反锁,凌晨02时50分,剩余的两桌客人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因涉及娱乐场所存在超时经营的违法行为,故将案件交由我单位处理。

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永宁县杨和镇阿郎烧烤音乐餐厅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时间内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之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在执法人员办理案件过程中,永宁县杨和镇阿郎烧烤音乐餐厅全程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取证,打架事情发生后,积极协调处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建议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2021年7月5日,本行政机关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文综罚告字〔2021〕009号)的形式,将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裁量理由以及拟处理意见和相关权力等事项依法送达、告知当事人永宁县杨和镇阿郎烧烤音乐餐厅。接到告知书后,

2021年6月2日,永宁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到永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移交的公安线索移交函(永公(城)函字2021第002号),线索显示,2021年5月29日凌晨02时许,阿郎音乐餐吧未按规定及时闭店清场,私自将店门反锁,凌晨02时50分,剩余的两桌客人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因涉及娱乐场所存在超时经营的违法行为,故将案件交由我单位处理。

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永宁县杨和镇阿郎烧烤音乐餐厅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时间内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之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在执法人员办理案件过程中,永宁县杨和镇阿郎烧烤音乐餐厅全程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取证,打架事情发生后,积极协调处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建议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2021年7月5日,本行政机关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文综罚告字〔2021〕009号)的形式,将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裁量理由以及拟处理意见和相关权力等事项依法送达、告知当事人永宁县杨和镇阿郎烧烤音乐餐厅。接到告知书后,当事人永宁县杨和镇阿郎烧烤音乐餐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1年7月9日,本行政机关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文综罚字〔2021〕009号)的形式,将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裁量理由以及拟处理意见和相关权力等事项依法送达、告知当事人永宁县杨和镇阿郎烧烤音乐餐厅,当事人永宁县杨和镇阿郎烧烤音乐餐厅负责人表示,以后会规范经营,并且书写整改报告报本行政机关。

当事人永宁县杨和镇阿郎烧烤音乐餐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1年7月9日,本行政机关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文综罚字〔2021〕009号)的形式,将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裁量理由以及拟处理意见和相关权力等事项依法送达、告知当事人永宁县杨和镇阿郎烧烤音乐餐厅,当事人永宁县杨和镇阿郎烧烤音乐餐厅负责人表示,以后会规范经营,并且书写整改报告报本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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