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部门 > 永宁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信息公开制度

  • 640121-116/2017-64164
  • 永宁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永宁县文体局
  • 有效
  • 2017年11月30日
永宁县图书馆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17年11月30日 来源:永宁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图书馆文献利用和读者服务的公开性、透明性,保障公众知情权,建立规范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依据《永宁县图书馆理事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永宁县图书馆信息公开应做到及时、准确、真实。 

  第三条永宁县图书馆应通过本馆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发布各类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应主要包括: 

  永宁县图书馆理事会章程; 

  永宁县图书馆年度工作计划; 

  永宁县图书馆年度工作报告; 

  永宁县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永宁县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馆藏及读者活动信息; 

  永宁县政务信息公开资料; 

  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程序 

  第五条永宁县图书馆信息公开应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办公室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汇总各方面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公开文稿; 

  (三)执行理事(馆长)审核同意,或其授权的分管馆领导审核同意; 

  (四)办公室发布信息公开公告及实施信息公开。 

  第六条  图书馆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 公众需要向永宁县图书馆取得某项信息,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读者服务类信息向永宁县图书馆相关部室咨询; 

  (二)非读者服务类信息向永宁县图书馆办公室提交申请,办公室进行审核; 

  (三)如属非禁止公开的信息,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馆领导批准后答复申请者; 

  如属禁止公开的信息,办公室签署意见报分管馆领导批准后,答复申请者。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永宁县图书馆办公室负责本馆信息公开事务,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九条 永宁县图书馆办公室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内容,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发布: 

  永宁县图书馆网站、微博; 

  永宁县图书馆政务公开栏; 

  永宁县图书馆公告机; 

  印刷文本; 

  新闻发布会; 

  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  

  其他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永宁县图书馆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