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图书馆文献利用和读者服务的公开性、透明性,保障公众知情权,建立规范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依据《永宁县图书馆理事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永宁县图书馆信息公开应做到及时、准确、真实。
第三条永宁县图书馆应通过本馆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发布各类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应主要包括:
永宁县图书馆理事会章程;
永宁县图书馆年度工作计划;
永宁县图书馆年度工作报告;
永宁县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永宁县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馆藏及读者活动信息;
永宁县政务信息公开资料;
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程序
第五条永宁县图书馆信息公开应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办公室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汇总各方面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公开文稿;
(三)执行理事(馆长)审核同意,或其授权的分管馆领导审核同意;
(四)办公室发布信息公开公告及实施信息公开。
第六条 图书馆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 公众需要向永宁县图书馆取得某项信息,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读者服务类信息向永宁县图书馆相关部室咨询;
(二)非读者服务类信息向永宁县图书馆办公室提交申请,办公室进行审核;
(三)如属非禁止公开的信息,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馆领导批准后答复申请者;
如属禁止公开的信息,办公室签署意见报分管馆领导批准后,答复申请者。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永宁县图书馆办公室负责本馆信息公开事务,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九条 永宁县图书馆办公室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内容,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发布:
永宁县图书馆网站、微博;
永宁县图书馆政务公开栏;
永宁县图书馆公告机;
印刷文本;
新闻发布会;
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
其他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永宁县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