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已撤稿或删除
如您是在地址栏输入网址的,请确认其拼写正确,并注意网址的大小写字母区分。
了解宁夏地区更多信息,请访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索 引 号 640121-116/2017-64873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7-11-30
发布机构 永宁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文体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给予党纪政纪等相应的处分 

  1、拒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或采取有意脱岗、漏岗延误政府信息公开,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脱办理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 

  2、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批办和受理的。 

  3、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采取消极抵制、有意拖延、顶着不办的。 

  4、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不落实,承诺不兑现的。 

  5、拒绝、干扰、阻碍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制造假情况、出具假数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6、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拒不改正的。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由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 

    

    

         永宁县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 

             2017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