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和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开设专门区域,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标识,并配备相应的人员、网络、打印、复印和文件存放专柜等设施设备。
第二条 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条 政府公开信息纸质文本实行集中保管,科学的分类与整理。政府公开信息电子文本实行安全管理,定期备份,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文件制发股室(中心)应定明向查阅点提供正式的政府信息文本文档,确保7个工作日内提供对外查阅。
第五条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具有信息内容的解释权。查阅人如对信息内容有疑义,按照“谁制定、谁发布、谁负责”原则,自行向政府信息的制发股室(中心)咨询。
第六条 凡来查阅点查询信息人员,需提供证件(个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填写查阅登记表后方可进行查阅。
第七条 查阅人可通过打印、复印、拍照、扫描、原文查阅等方式获取政府公开信息,严禁带离原文件,
第八条 原文查阅、复印信息由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无偿提供,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查阅点仅供查阅政府信息,不得浏览无关网站、玩游戏,严禁制作和传播不良信息或进行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如需下载政府信息,请自备存储设备,并在使用前杀毒。
第十一条 请爱护机器设备,不准更改、删除或拆卸任何配置,不准安装其他软件。如遇故障或需要帮助,请寻求查阅点工作人员帮助,不得擅自调试。
第十二条 查阅信息时,请文明礼让,保持安静,自觉维护查阅点的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 永宁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查阅点监督检查,查阅点主管办公室做好查阅点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正常工作日期间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