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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宁县望远镇人民政府
  • 永宁县望远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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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10月27日
永宁县望远镇人民政府机构职能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来源:永宁县望远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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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永宁县望远镇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永宁县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24〕3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望远镇党委是党在农村(社区)的基层组织,是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本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实行全面领导,对本镇党的建设全面负责。镇政府是基层行政机关,围绕党的建设、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平安法治等方面依法全面履行服务和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望远镇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及县委、县政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党的上级组织和本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编制和执行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经,营造发展环境,组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各项惠农政策,为经济主体提供引领和政策服务,引导和促进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辖区村(社区)党组织、非公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四)始终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负责全面宣传、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

(五)指导抓好辖区村(居)民委员会各项工作,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帮助指导村民(居民)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向上级党委、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派驻本镇的干部。负责人才引进、教育、培养、提升、发展。

(七)领导本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文明村(社区)、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组织群众开展经常性的文化、体育活动。

(八)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征地拆迁、防疫、防汛、防火、食品药品安全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管理工作。依法做好辖区信访维稳工作。

(九)强化公共服务,依法做好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科技、退役军人服务、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各项公益事业建设,协调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

(十)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及县委、县政府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望远镇根据本规定第三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五条 望远镇设下列办事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承担全镇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信息、调研、保密、机要、档案、会务、接待、政务公开、机关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负责人大、全镇应急和目标任务的督查落实考核等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协助镇党委做好党建日常工作;承担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基层政权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基层党建工作;负责纪检监察、意识形态、组织、宣传、统战、民族宗教、武装等工作;负责工青妇等群团及关工委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统筹基层治理和党建网格化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牵头督办各级党委巡视巡察问题整改落实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编制各类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编制、审查、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统计、商务等工作;负责工业、商贸、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负责镇村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旧村庄整治及危旧房改造工程;负责辖区内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化和镇村容貌、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镇村建设类项目的申报、招投标、工程监管和竣工验收;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综合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综合执法事项清单开展综合执法工作;统筹协调指挥辖区派出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实行联合执法;负责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日常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复核、报批、复议、诉讼工作,落实行政处罚案件全过程记录及公示制度;负责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宣传、日常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统筹协调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森林草原防灭火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汇总上报安全生产灾害信息和统计资料;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先期救援和处置等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监督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及发动群众做好小区绿化、美化工作,治理脏、乱、差,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建设环境优美的文明社区;做好社区内的外来人员、流动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并配合辖区派出所做好流动人口清查、户籍管理、人口普查等工作;开展下岗人员调查统计及再就业工作;做好物业管理及城市居民间的民事纠纷调解、接待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统计工作;做好社区内的孤寡、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的服务工作;组织和举办群众文化艺术、文娱体育活动,繁荣文艺创作,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并辅导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工作;普及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传递科技、经济信息,为群众致富和振兴农村经济服务;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制定中心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进驻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考核;负责拟定进入中心服务事项的确定、调整、变更意见,并对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协调、指导、督查;按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承担辖区内行政审批、证照办理、户籍办理、产权交易、就业创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民生服务职责;开展村(社区)困难人员低保调查、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退役军人来访来电的登记接待;负责退役军人诉求材料的受理、转办、交办、回访等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引导来访退役军人理性反映诉求;承办上级部门转交的退役军人有关事项转办、督办和上报工作;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民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指导村(社区)政务服务代办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乡村振兴、农业、土地管理、秸秆禁烧、封山禁牧、地质灾害、农村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农林畜牧水产养殖、林草管理、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工作;负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承担农业产业化引导、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职责;负责防汛、森林草原防火和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综治中心。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法制建设和普法宣传、平安建设等工作;负责统筹网格化建设和管理;负责信访维稳、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建立群防群治联动机制,负责综合指挥平台管理工作;负责流动人口和重点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危险物品存放场所、特种行业和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防止重大治安问题发生;配合做好政法、禁毒、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等工作;落实防范、教育、管理等各项措施,提高治安防控能力;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财经服务中心。负责宣传贯彻国家财经政策,严格执行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监督本镇财务活动;组织执行年度财政预算,负责财政收支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监督预算执行,编制财政决算;贯彻执行国家涉农财政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村级财务审计及财务公开、农民负担、农业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购置、登记、处置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望远镇人大、纪委(监察办公室)、人民武装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第七条 望远镇行政编制28名、事业编制49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统筹使用行政事业人员。其中,综合办公室配备人员6名,党建工作办公室11名,经济发展办公室8名,综合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6名,社会事务办公室11名,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5名,农业综合服务中心8名,综治中心7名,财经服务中心6名。

乡镇领导职数按照换届相关规定执行。乡镇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在乡镇内部统筹使用。

第八条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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