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部门 > 永宁县望远镇人民政府 > 信息公开目录 > 乡村振兴

  • 1164012101010046XJ/2025-00059
  • 永宁县望远镇人民政府
  • 望远镇人民政府
  • 有效
  • 2025年10月28日
望远镇脱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来源:望远镇人民政府

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望远镇脱贫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脱贫公岗”)管理,充分发挥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稳定就业的作用,根据国家及区市县关于公益性岗位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望远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脱贫公岗,是指由永宁县购买脱贫公益性岗位,主要面向本镇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满足本镇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需求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安排各村(社区)其它低收入人群,脱贫公岗主要用于承担村(社区)级公共服务、环境卫生、设施维护等公益性工作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村(社区)级保洁员、网格员、公共设施维护员、政策宣传员等。

第三条脱贫公岗管理遵循“以岗定人、人岗匹配、动态管理”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岗位有人干、责任有人担、工资规范发。

第四条望远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全镇脱贫公岗进行管理;各村(社区)作为用人单位,负责公岗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安排与考勤记录;镇财经服务中心负责工资发放。

第二章 脱贫公岗招聘

第五条招聘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户籍在望远镇,属于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满足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需求的基础上,其它低收入群体也可以申请脱贫公益性岗位;2.年龄在18岁以上,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能力;3.有就业意愿且无法通过市场渠道实现稳定就业;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镇、村(社区)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六条招聘流程:1.各村(社区)发布招聘公告,明确岗位要求、报名时间与方式;2.报名人员提交身份证、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和低收入人群证明等材料,由村(社区)初审;3.各村(社区)召开“两委”会议研究确定拟录用人员,优先考虑拟录用家庭困难、就业意愿强烈的人员;4.各村(社区)将拟录用人员上报望远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由望远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交党委会研究;5.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各村(社区)将录用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村(社区)与录用人员签订《望远镇xx村(社区)脱贫公益性岗位就业协议》,协议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满考核合格可续聘。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第七条脱贫公岗人员需履行以下基本职责(具体职责按岗位类型细化):1.环境卫生类岗位:负责责任区域内道路、公共场地、沟渠等的清扫保洁,及时清理垃圾杂物,维护环境卫生整洁;2.设施维护类岗位:负责村(社区)级公共设施(如路灯、健身器材、灌溉设施等)的日常巡查,发现损坏及时上报并协助维修;3.服务协助类岗位:协助村(社区)开展政策宣传、养老托幼、矛盾调解等工作,收集反馈群众需求;4.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公益性工作任务。

第八条工作要求:1.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2.工作期间保持良好形象,文明服务;3.爱护工作工具与公共财物,妥善保管配发的清扫工具、巡查设备等,丢失或损坏需按价赔偿;4.积极参加镇、村(社区)组织的岗位培训,提升工作能力与服务水平。

第四章 考核与工资管理

第九条脱贫公岗实行“月度考核”,由村(社区)每月30日前完成,考核为出勤签到;年度内出现5次及以上无故缺勤的,不予续聘。

第十条请假管理。1.公岗人员需请假的,需提前向村(社区)提交书面申请(病假需附乡镇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岗;2.事假单次不超过3天的,由村(社区)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的,需报望远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的,扣发当月工资的50%;累计超过60天(含60天)的,解除就业协议;3.病假1个月内的,工资按照50%发放;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不发放当月工资;超过2个月的,解除就业协议(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个月后解除就业协议)。

第十一条工资发放:1.脱贫公岗工资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实行“按月考核、按月发放”;2.望远镇财经服务中心根据村(社区)提交的月度考核结果和工资报表,通过银行转账直达公岗人员个人账户,严禁现金发放、截留或挪用;

3.公岗人员因缺勤扣发的工资,用于奖励表现优秀的公岗人员,需进行公示。

第五章 动态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建立公岗人员动态调整机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立即解除劳务协议,收回岗位重新招聘: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2.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的;3.虚报信息、骗取公岗工资的;4.工作消极怠工、多次无故缺勤,经整改仍无改善的;5.通过市场渠道实现稳定就业(如签订劳动合同、自主创业且年收入超过当地脱贫标准2倍及以上)的;6.不再属于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低收入人群的。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1.望远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各村(社区)公岗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考勤记录、考核公平性与工资发放情况;2.望远镇财经服务中心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严查违规操作、虚报冒领等行为,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3.各村(社区)需建立公岗人员档案,记录招聘材料、劳务协议、考勤记录与工资报表、请假记录等信息,档案留存至少3年,以备上级检查;4.公开监督电话(0951-8438358),接受群众举报,对举报线索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望远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如遇国家、区市县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修订本办法,修订后另行公示。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