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永宁县人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政府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望远镇人民政府各中心(站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本镇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街道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街道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镇村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九)行政执法中应公开的事项;
(十)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各中心(站所)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报送政务公开办公室,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镇机关应按照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示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设立望远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永宁县望远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