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索 引 号 640121-131/2019-00003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9-08-26
发布机构 永宁县科学技术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科学技术局 关 键 字 科技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宁县科技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区市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科技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

永宁县科学技术局

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办〔2018〕10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永宁县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19〕2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永宁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科技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区市县党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研究拟订全县创新驱动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案。报批各类科技项目,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统筹推进全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全县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多方争取资金,加大科技投入,负责全县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县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四)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县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组织建立技术创新中心等科研基地,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五)组织科技进步责任制考核。负责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全县科技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六)负责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指导科技示范基地和科技示范园区建设。

(七)负责全县科技合作交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牵头组织开展与县外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科研合作,推动全县招才引智工作深入实施。

(八)加强对全县科技工作的调研、指导和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组织科技人员对本县重大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为全县经济建设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九)拟定全县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措施。负责全县科技培训、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技市场优化及民办科技机构的管理工作。落实科技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带动科技评价机制改革和科技保密工作。

(十)做好对科技成果项目、科技进步奖励项目、科技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科技人员的评审、评选及表彰奖励工作。协同司法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知识产权和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仲裁工作,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负责全县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科技扶贫指导员、“三区”人才开展好科技扶贫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围绕贯彻落实国家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区、市、县创新驱动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推进全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加强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招才引智工作。

第四条  科技局设2个岗位:

(一)综合管理岗位。承担机关事务日常管理运转职责。负责机要、文电、会议、档案、财务、保密、信访、效能建设、党建、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科技管理岗位。承担科技项目、科技扶贫、科技特派员管理等职责。负责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富民强县等项目的组织申报、实施、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科技攻关、科技示范园区和基地建设工作。负责科技扶贫项目的相关工作。组织申报国家、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等计划和技术创新引导工程。负责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指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负责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等工作。推动全县创新驱动发展各项工作的深入实施。

第五条  科技局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六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永宁县委办公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