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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19-12-25
来源 永宁县科学技术局 解读单位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转发《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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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工作,保证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质量,根据《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2012年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和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合作创新、自主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四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申报、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是银川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的组织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奖励的项目范围:通过项目的研究开发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引起该领域技术跨越发展;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取得突破性进展,成功实现产业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在带动、促进本市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发挥了特别重要的作用并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八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奖励的成果范围:

围绕本市重点发展的工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需求:

(一)采取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或合作、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取得先进科技成果并开展了实质性的应用。

(二)转化、示范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生产,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其研究成果被有关单位采纳、实施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类成果。

第九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奖励的企业范围:确立了科技创新在企业发展战略中的核心地位;建立了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研究开发投入高;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攻克制约本市产业发展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并因科技创新活动给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

第十条 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奖励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范围:同本市优势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解决了制约本市产业发展共性关键技术难题,促进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能为合作企业在该领域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评审标准:

(一)科技成果获得重大奖励:近年来科技成果曾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自治区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奖励,获奖后技术成果应用又有重大发展,并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科技项目。

(二)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通过综合运用原始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解决了制约本市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难题,促进了本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世界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所研发的科技成果经过至少2年以上较大规模的产业化应用,在评审年度内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二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培育发展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三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二)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十四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评审标准:
    (一)应用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类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等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在国内首次研制出同类设备(或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动植物品种),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至少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大作用,市场竞争力强,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等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研制出同类设备(或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动植物品种),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至少达到了自治区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较大作用,市场竞争力较强,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等奖:技术上有创新,研制出同类设备(或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动植物品种),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至少达到了自治区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一定作用,市场竞争力较强,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项目类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等奖:转化、推广的科技成果总体技术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至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转化、推广的科技成果实现了大规模的产业化应用,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等奖:转化、推广的科技成果总体技术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至少达到自治区内领先水平;转化、推广的科技成果实现了较大规模的产业化应用,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等奖:转化、推广的科技成果总体技术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至少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转化、推广的科技成果实现了一定规模的产业化应用,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  软科学研究项目类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等奖:(1)软科学研究成果与银川市和自治区发展结合紧密、针对性强,已经被银川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领导部门采纳,产生了重大的综合效益;(2)积累了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做出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提出了完整的研究报告,以及所采用或提出的研究方法具有国内先进水平。

二等奖:(1)软科学研究成果与银川市和自治区发展结合较紧密、针对性较强,已经被银川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领导部门采纳,产生了较大的综合效益;(2)积累了比较完整的数据资料,提出了比较完整的研究报告,以及所采用或改进的研究方法具有区内先进水平。

三等奖:(1)软科学研究成果与银川市和自治区发展有结合,和一定的针对性,已经被银川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领导部门采纳,产生了一定的综合效益;(2)积累了一定的数据资料,提出了基本完备的研究报告,以及所采用或提出的研究方法接近区内先进水平。

第十五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评审标准:

(一)有明确的年度、中长期科技研发方向和目标;

(二)建立了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三)注重推进管理创新和企业创新文化建设;

(四)已获批组建了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

(五)评审年度内连续两年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达5%以上,且企业研究开发投入逐年增长;

(六)科技创新活动突出,在评审期间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并申请了国家发明专利;

(七)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企业总产值比重60%以上。

(八)在评审年度内企业因科技创新取得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第十六条 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评审标准:

(一)通过产学研合作解决了制约本市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并形成科技成果,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至少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在产学研合作的企业形成以国内知名专家作为领军人才的科技创新团队,创新团队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且创新团队中有一定比例的企业研发人员。

(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具有为合作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后续科技支撑的能力和意愿。

第十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优先奖励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成果、项目或企业。

第十八条 本章所称的世界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和先进水平、自治区内领先水平和先进水平,由有资质的科技信息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证明。

对本章所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含应用推广范围),由统计部门、税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审定的企业财税报表认定证明。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人选名单,报市科技领导小组批准。评审委员会在市科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银川市财政等部门的领导和各专业评审组组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二)对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三)对完善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工作提出意见。

(四)决定本届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下设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

各专业评审组依照《奖励办法》、本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则,负责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科学技术成果奖、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产学研合作奖的初评工作,并向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提出初评结果和推荐奖励等级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在评审过程中,对有关项目或相关材料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被推荐单位或者推荐单位就相关问题做出说明,或者要求银川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就有关问题进行核查。

银川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综合科技科负责评审会筹备工作和对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协调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科学技术创新奖励事业,能够按时参加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的有关活动;

(二)学识渊博,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评判能力,行政、行业管理部门领导应全面掌握自治区乃至全国的行业科技创新情况,专家、学者要求至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科学、公正;

(四)身体健康。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为当年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评审活动应回避。推荐的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候选企业人员,不得作为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成员。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有以上情况的,应向评审组织单位申明并实行回避。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章  申报与推荐

第二十六条 申报、推荐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励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国家、自治区或银川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科技成果。

(二)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第七条的范围;

(三)有符合要求的推荐单位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七条 申报、推荐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科技成果登记,并取得银川市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二)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第八条的范围;

(三)应用技术成果必须应用于生产实践一年以上;

(四)有符合要求的推荐单位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八条 申报、推荐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国家级、自治区级或银川市级科技成果登记,并取得相应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二)申报市产学研合作奖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银川市优势企业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协议;

(三)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第十条的范围;

(四)应用技术成果必须应用于生产实践一年以上;

(五)有符合要求的推荐单位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

(一)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能申报推荐。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许可之前,不能申报推荐。

(三)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申报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

(四)同一技术内容的科技成果已获国家、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励,原则上不能再申报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

第三十条 上届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评审的落选项目,如果上届专业评审组出具了缓评证明,项目有新的进展,可再次申报,但必须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属重大项目的子项目,原则上不能申报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如要单独申报,必须是独立应用于生产并取得本细则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或第二十八条所要求的科技成果登记,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必须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

第三十二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的申报、推荐材料包括:

(一)根据申报、推荐奖励类别对应填写《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推荐书》、《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推荐书》、《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推荐书》(以下均简称推荐书)、《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

(二)《科技成果登记表》;

(三)《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国家专利受理通知书或授权证书,授权专利还需提供最近年度的专利年费缴费凭证;

(四)查新报告(申请立项或项目鉴定、验收未作查新报告的,以成果登记日期作为查新截止日期提供查新报告)

(五)应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六)技术报告、工作总结报告、试验报告、检测报告、标准、技术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学术论文等主要技术文件。

(七)所涉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含应用推广范围),提供由统计部门、税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审定的企业财税报表。

(八)凡《申报书》或《推荐书》填写的课题组成员名单、排序与成果登记证书有变化的,申报单位还需提供书面变更证明。

第三十三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申报、推荐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在评审年度范围内曾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治区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文件、证书。

第三十四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申报、推荐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含评审年度在内的企业年度、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二)企业建立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证明材料;

(三)企业推进管理创新和企业创新文化建设证明材料

(四)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组建或验收文件;

(五)评审2个年度内由统计部门、税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审定的企业年度财税报表(含企业研究开发投入、企业销售收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企业利税情况);

(六)在评审年度内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申报、推荐还需提供产学研合作协议。

第三十六条 申报、推荐程序:

(一)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申报推荐,申报单位填写推荐书,由所在县(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推荐;

(二)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申报推荐,申报单位填写申报书,由所在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报主管局(委)、县(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或者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推荐;

(三)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的申报推荐,申报单位填写推荐书,由所在县(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推荐;

(四)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的申报推荐,申报单位填写推荐书,由联合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所在县(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推荐。

第六章  奖励及奖金分配

第三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单位、公民、项目及等级的决定,经在公共媒体公示30天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市科学技术成果奖、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市产学研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对申报单位或主要研究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奖励50万元。

市科学技术成果奖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奖励4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奖励10万元。

市产学研合作奖,奖励5万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奖金额度将逐步提高。

第四十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四年评定一次;市科学技术成果奖、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四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届评选2项;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授奖名额不超过申请评奖项目总数的25%;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每届评选5项;市产学研合作奖每届评选3项。评选期内无符合条件的,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市科学技术成果奖一等奖、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市产学研合作奖可以空缺。

第四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市科学技术成果奖、市产学研合作奖的授奖人数实行限额。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 市科学技术成果奖一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二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三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5个;市产学研合作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

第四十三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的评审工作经费从奖励经费中列支;申报单位在申报时缴纳一定的专家评审费。

第四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市科学技术成果奖、市产学研合作奖奖金分配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主要研究人员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70%以上。分配方案应由项目或课题负责人牵头与其它主要研究人员协商后提出,经申报单位核准后执行。综合性跨部门跨地区的项目,由申报单位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及主要研究人员协商后确定。

第四十五条 奖金发放一年后,分配方案仍未落实的,申报部门负责将奖金退回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第七章  项目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处理争议的范围仅限于针对公布的拟奖励的项目提出。对已公布的拟获奖项目如有争议,在公示期内向第一受理责任单位提出。

第四十七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争议必须用书面方式,写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指出有争议的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争议意见,同时附上必要证明材料和附件。

第四十八条 涉及争议问题的有关各方,应持负责态度。凡涉及的争议,均由项目申报单位作为争议的第一受理责任单位,按提出争议方的要求,按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备案、审核。

凡涉及奖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研究人员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结果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备案。

凡涉及项目实质性问题(指获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或是否有舞弊等)的争议,由其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银川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核。银川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评委及专家论证,形成意见,经银川市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争议双方。

第四十九条 处理争议期在公示期内完成,公示期内争议未处理完毕的项目,则取消本次获奖资格。

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可不受争议期限制,向评奖组织者提出,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提出处理意见,报银川市科技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及一切荣誉奖品,并按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银川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原《银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银科字〔2003〕6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永宁县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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