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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抗震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地震自然灾害,确保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给辖区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现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和《永宁县地震应急预案》,并结合我办事处实际编制。
1.3适用范围
杨和街道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杨和街道按照县政府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行动的工作原则,依据本预案实施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处置,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机构组成及职责
当发布地震预报或地震灾害发生后,街道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转为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7个专业组。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指挥部设在街道武装部;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指挥部设在宁和广场。
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 挥 长:李耀续 街道党工委书记
副指挥长:眭光武 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红新 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部长
成 员:苏玉华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单玉花 街道党工委纪委书记
王 伟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何金学 城关派出所所长
孙声宏 街道办事处办公室主任
眭 萍 街道办事处民保站站长
李翠英 街道办事处卫计站站长
杨平林 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中心
王晓辉 街道办事处综治办主任
董福平 街道办事处物业安监站站长
赵爱琴 胜利社区党支部书记
郭 颜 建设社区党支部书记
马金花 利民社区党支部书记
高凤梅 东环社区党支部书记
李秀琴 团结社区党支部书记
李 燕 南环社区党支部书记
钱育雄 祥和社区党支部书记
胡庆丰 阳光社区党支部书记
郭瑞芬 宁和社区党支部书记
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临震预报发布后,启动本应急预案,做好抗震救灾的各项准备;地震灾害发生后,负责指挥和领导街道抗震救灾;贯彻落实区、市、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向上级汇报最新震情和灾情;组织动员全街道人民抗震救灾,积极争取外援;宣布进入或解除抗震救灾应急状态,发布或撤销有关抗震救灾方面的临时性规定和命令;做出有关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2.2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各专业应急抢险组织
2.2.1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 主 任: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部长
成 员:街道办事处办公室、民政专干、各社区书记,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街道办事处武装部。
办公室职责:承担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具体事务;传达指挥部的决定、命令;协调各救灾专业组的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建议;贯彻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社区并督促落实;指导人员疏散和救护;指导抗震救灾宣传,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其他工作。
2.2.2各专业组及职责
1、抢险救灾组
组 长: 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部长
成 员: 街道武装部下辖5个民兵分队210名民兵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救援力量赶赴受灾社区和小区, 抢险、排难,抢救被埋压人员,抢救群众和国家财产。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组 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成 员: 卫计站和各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
职 责: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及时检查、保障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的卫生安全;监测疫情动态。同时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做好全街道人员卫生安全等预防与保护各项工作。
3、救灾物资供应组
组 长:街道党工委纪委书记
副 组 长:街道办事处民保站站长
成 员:民保站、各社区民政专干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各种救灾物资(县政府调拨、外援救灾物资)的调运、保管、分配和供应。
4、灾民安置组
组 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副 组 长:街道办事处物业安监站站长
成 员:物业安监站专干及各社区物业公司
主要职责: 做好灾害发生后会同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设置和划分避难场所,组织人员疏散和转移, 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协助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和遇难者的善后工作。
5、治安保卫组
组 长:城关派出所所长
成 员:城关派出所干警和街居治安巡逻员
主要职责:制定加强社会治安保卫措施的预案,维护震后社会治安,加强巡逻,防止盗窃,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6、后勤保障组
组 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成 员:各社区网格员
主要职责:设置和划分避难场所,组织人员疏散和转移,做好救灾安置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7、宣传报道组
组 长: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
成 员:各社区信息员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宣传报道, 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抗震救灾等有关信息,平息地震谣传,做好灾民的安定和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工作。
3.应急响应
3.1临震响应:临震响应是在临震预报发布后启动的应急准备。
1、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明确职责。
2、根据《杨和街道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各社区迅速确定相应的应急实施方案。
3、向社会各界宣传防震抗震、自救互救、紧急处置等知识。
4、对各抢险救灾专业组进行抢险救灾培训和模拟演练。
5、各抢险救灾专业组做好抗震救灾的一切准备工作,用于抗震救灾的设备、器材、装备、工具等保持完好状态。
6、根据实际情况向群众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组织危险区群众疏散。
7、制定治安方案,加强对重点设施、线路的监控及巡视,并明确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
8、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证社会安定。
3.2震时响应(IV级响应状态,相当于永宁县发生强有感或5.0级左右地震):震时响应是在地震发生后紧急情况下启动的应急机制。
根据震情和灾情,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部署应急工作:
1、根据最新震情灾情,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宣布街道办事处进入震时应急期,并确定反应规模。
2、向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街道震情灾情,并抄送县地震局和民政局。
3、根据灾害预测结果和实际灾情,适时请求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支援。
4、各专业抢险组接收指挥部命令,并按预案职责分工投入抢险救灾。
5、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宣传报道组随同指挥部一同办公。
6、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局报告和续报震情、灾情、社情、民情、震后趋势判断等信息,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
3.3地震灾害现场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的紧急处置实行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地震灾害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启动街道地震应急预案;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等信息。
2、救援队伍要服从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及时向街道指挥部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领受新的任务。
3、按照地震应急疏散线路,街道积极做好群众的疏散工作。
4、地震发生后,在外援救援队伍到达之前,街道认真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自救和互救。
3.4震后响应:震后响应是在地震应急期后期启动的应急机制。
1、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稳定灾民情绪。
2、做好避难场所灾民的安置和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
3.5应急结束
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街道办事处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街道根据县政府作出的结束应急期命令,宣布街道地震应急期结束。
4.附 则
4.1 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响应
4.1.1:Ⅰ级响应是指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区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Ⅱ级响应是指发生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区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下的地震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或周边发生强烈地震造成自治区Ⅸ度烈度影响时,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永宁县发生6.0—6.5级地震可视为重大地震灾害处理。
4.1.3:Ⅲ级响应是指发生较大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或周边地震造成Ⅷ度烈度影响时,可判为较大地震灾害;永宁县发生5.5—6.0级地震可视为较大地震灾害处理,永宁县配合区、市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4.1.4:Ⅳ级响应是指发生一般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或周边地震造成我县Ⅶ度烈度影响时,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永宁县发生强有感或5.0级左右地震可视为一般地震灾害。
Ⅰ、Ⅱ、Ⅲ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Ⅳ级响应由永宁县人民政府领导,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工作。
4.2奖励
为促进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有效开展,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在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1、出色完成地震应急工作者;
2、保护国家、集体、公民财产和抢救人员有功者;
3、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者;
4、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者;
5、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者;
6、及时供应救灾工具和物资,有明显减灾实效者;
7、有其他特殊贡献者。
4.3处罚
在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地震应急预案者;
2、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者;
3、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和占用场地者;
4、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和物资者;
5、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和玩忽职守者;
6、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进行破坏活动者;
7、在临震应急期或震时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者;
8、不按照实际情况,夸大和瞒报灾情者;
9、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10、对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4.4其他
1、凡在街居区域内的外国人由对口接待单位负责,无对口接待单位的由县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
2、对街居区域内无临时户口或无接待单位的流动人口伤亡者由县民政局负责。
4.5本预案由街道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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