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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事业人员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重要要求,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事业人员平时考核由党政办组织实施,作为加强事业人员日常管理的重要抓手,党工委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党政办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三章 内容和指标
第四条 事业人员平时考核以事业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了解事业人员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的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
考核指标一般包括政治素质、工作实绩、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主要考核事业人员的职位职责和事业人员年度及阶段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及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成效等。
第四章 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平时考核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第四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合并进行。
第六条 事业人员平时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指标。根据工作目标和事业人员职位职责,明确工作任务。
(二)个人小结。事业人员对照单位要求、职责任务或者考核指标,如实对本人工作表现情况进行季度小结,实事求是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登记表》。
(三)审核评鉴。考核领导小组及时组织人员对事业人员平时情况进行测评,下发《 XX年度XX季度事业人员平时考核评价测评表》,给予被考核对象打分。其中,主要领导打分占40%,考核领导小组打分占30%,干部群众打分占30%。主管领导根据分数高低提出评鉴意见和考核等次建议,并提请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
审核评鉴应当结合日常了解、群众评价以及服务对象意见等情况,吸收运用绩效管理等成果,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注重看事业人员担当作为表现情况,综合研判,实事求是确定考核结果,防止简单依据个人小结对事业人员作出评价。
审核评鉴时主要领导、考核领导小组和干部群众对事业人员评鉴打分时,认为事业人员工作表现为好的,赋分应当在90-95分;较好的应当在80-89分;一般的应当在61-79分;较差的应当在60分及以下。其中,评鉴打分在90-95分的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40%。
(四)结果反馈。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事业人员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
(五)审核汇总公示。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指标和优秀等次名额分布情况,对事业人员平时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并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结果确定和运用
第七条 事业人员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90-95)、较好(80-89)、一般(61-79)和较差(60及以下)4个等次,好等次的发放奖金3600元、较好等次的3000元、一般等次的2400元、较差等次的不发放。平时考核奖金在每季度结束后发放。
好是指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且成绩显著。
较好是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较好完成工作任务。
一般是指综合表现基本达到岗位职责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较大问题。
较差是指综合表现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失误。
平时考核周期内获得了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应优先确定为好等次。好等次人数掌握在参加平时考核的事业人员总人数的40%以内,一般、较差等次比例不做限制。当考核结果出现好等次人数超过40%比例时,按考核成绩顺序排名确定好等次人数。
第八条 事业人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并及时给予奖励。
事业人员考核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九条 党政办应当建立平时考核档案,强化平时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激励约束、培养教育,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营造见贤思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确定为好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事业人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好等次。
平时考核结果记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年度考核为好等次的事业人员进行公示时,应当公示其当年平时考核结果等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事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平时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二条 事业人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党政办反映。
第十三条 借调、抽调参加专项工作的事业人员,其平时考核由单位和借调、抽调单位对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表现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的,受党纪政务处分和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事业人员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不发放奖金。新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内参加平时考核,确定等次,根据考核结果,按实际在岗月数发放相应等次奖金,考核情况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依据。因调动、退休、辞聘和死亡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且不满一个平时考核期的,按实际在岗月数发放较好等次标准考核奖金。
第十五条 严格考核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对于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平时考核、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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