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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区、市、县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工作人员是指团结西路街道机关在编、派驻、“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公岗等在岗人员。
第三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考勤采用打卡签到方式,工作日每天签到3次,夏季作息8:30、14:30-18:30,冬季8:30、2:00-18:00,工作人员统一到指定地点进行指纹打卡签到,逾时视为迟到、早退。
第五条 工作人员原则上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因公外出不能签到的,提前告知综合办公室负责签到工作人员备案登记,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在去向牌上标明去向,以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第六条 单位外派出差、参加培训、请(休)假向综合办公室提交请假条后免予签到。
第七条 街道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按月统计考勤情况,次月5日前公布上月考勤结果(节假日顺延)。
第八条 工作人员实行请销假制度,因私离开工作岗位的或不能按时到岗的,均应履行请假手续,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综合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严格落实AB岗制度,原则上AB岗不能同时请假,如遇特殊情况确需AB岗同时离岗,由中心(室)负责人提前请示分管领导进行工作部署,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请假审批程序
1.科级领导干部请假的,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书面报经分管副县长(主要负责人报请县委书记或县长)同意后,报县纪委、组织部备案。
2.中心(室)负责人、各社区书记请假,3天(含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3.其他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中心(室)负责人(社区书记)审批;3天(含3天)以内的,由所在中心(室)负责人(社区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由所在中心(室)负责人(社区书记)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 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因公外出的,履行告知备案制,应同时告知街道科室负责人和综合办公室;
第十一条 因病、因事请假,须提前填写《请销假审批表》,并按程序和权限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确因特殊情况事前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按照审批权限向审批人口头、电话等形式申请,并在上班后第1个工作日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病需要就诊或住院治疗的,准予病假。病假2天以上应有医生诊断证明,请假审批程序与事假相同。
第十四条 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丧假、公休假等,请假审批程序与事假相同。以上各类假期按国家及区、市、县相关规定执行。社区干部公休假天数参照在编人员执行。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事假,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六条 法定节假日前后原则上不得请假,丧假、婚假、产假除外。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以实际离岗时间计算,超过2小时不超过4小时的计旷工半天;超过4小时的计旷工1天;不经请假及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或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签批后送综合办公室存档,休假结束后,工作人员上班第一天应到办公室销假。
第十九条公务员、事业编工作人员请假超过七天的,经街道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二十条街道纪工委、综合办公室不定期对考勤和工作人员出勤情况随时抽查,并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定等次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违反本考勤制度规定,区别不同情形及对工作产生的影响,按不当行为问责、公务员(事业编)绩效考核、社区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全年迟到、早退累计20次以上者,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当年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累计超过30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2.全年连续旷工2天、累计旷工5天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连续旷工超过15天,全年累计旷工30天的,在编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报组织部门进行处理,其他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辞退。
3.每年事假累积计算,事假累计满10天的,年底不予评定为优秀或先进工作者。事假累计达到20天以上的从第21天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按天扣发工作性津贴。
第二十二条“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实习大学生”、公益性岗位人员等工作人员除遵守以上街道制度外,根据主管部门要求,还需遵守以下规定:
1.“三支一扶”凡请假 5 天及以上的,填写《“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请销假登记表》,按以上规定审批后,报县“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审批,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0天,超过20天的取消其服务资格,并记入个人档案。新招募人员不按时报到上班或工作期间擅自离岗超过5天(含5天)的,视为自动解除协议。
2.“西部计划志愿者”凡请假3天(含3天)以内的,按以上规定审批后,告知永宁县西部计划项目办审核、备案;凡请假 3-7天(含7天)的,按以上规定审批后,报县西部计划项目办审批,县西部计划项目办批准后方可离开;凡请假7天以上的,按以上规定审批后,报县西部计划项目办,由县西部计划项目办审批并上报自治区西部计划项目办审批,自治区西部计划项目办批准后方可离开。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逾期取消服务资格,终止服务协议。假期结束后,西部计划志愿者必须于当天向县西部计划项目办汇报返岗情况,及时销假。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2天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取消志愿服务资格,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高校实习大学生请假处理个人事务,须填写《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请销假登记表》,按以上规定审批后,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严格控制事假天数,事假当月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超过5个工作日的停发当月生活补贴;病假当月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含7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以内的发放全额生活补贴,超过7个工作日的,按照实际工作日发放当月生活补贴,病假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实习期间凡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或事假超过1个月,病假超过2个月,终止实习。
4.“公益性岗位”因病因事请假,需经社区或街道同意后方可离岗。未经批准私自离岗的,按照旷工计算。公益性岗位因病请假5天以上的,出具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按以上规定审批,并报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或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备案。公益性岗位请假5天以内的,按以上规定审批。公益性岗位年度累计事假原则上不超过30天,非因公累计病假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病假事假超过规定天数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公益性岗位连续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经批评教育仍发生旷工情形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公益性岗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社区或街道造成重大损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在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视情况对当事人按违反工作纪律给予问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社区干部日常考勤遵照本制度执行,各社区每月底报送社区考勤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团结西路街道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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