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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206/2018-40150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0-12-29
发布机构 永宁县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 责任部门 永宁县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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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 

(四)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政府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办事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永宁县政务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公示栏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办事处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九条 向办事处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现场或网上下载填写《申请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 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办事处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在收到《申请表》并登记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办事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办事处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十三条 办事处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办事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街道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办事处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  

办事处各站室(中心)、社区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办事处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团结西路街道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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