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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办公室(中心)、各村:
根据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永宁建设实施方案(2017年—2020年)》的通知以及《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永宁县健康永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永宁县公共场所控烟工作方案》精神,特制定《杨和镇公共场所控烟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宁县杨和镇人民政府
2019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杨和镇公共场所控烟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永宁建设实施方案(2017年—2020年)》的通知》以及《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维护公众健康权益,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和城市文明水平,倡导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按照“健康永宁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健康永宁建设”为契机,坚持“限定场所、各中心、各村负责、全民参与、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通过深入开展镇机关、各村控烟、禁烟工作,建立健全控烟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的工作目标。在全镇范围内大力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营造无烟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对二手烟危害的认知率,吸烟人群明显下降,提升村民的整体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控烟工作,实现以下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一)镇机关、各村办公室、会议室和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
(二)其他控烟的公共场所。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各中心办公室、各村要建立健全控烟工作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制度、措施和实施方案,加强对本单位、本村内控烟工作的组织领导、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二)领导干部带头禁烟。领导干部带头不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在公共场所吸烟。来访群众不得吸烟、敬烟、劝烟。
(三)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各中心、各村、要落实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工作。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均为无烟区,且不设室内吸烟区。镇村传达室、会议室、楼梯、走廊、办事大厅、食堂、洗手间等场所均为禁烟区域。禁烟区域内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禁止摆放烟缸、烟具,禁止发放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每位职工都有义务对控烟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督,对吸烟者耐心劝阻,坚决制止。
(四)镇机关带头巩固无烟单位创建工作。
各中心、各村要以身作则,优化镇村办公环境,树立窗口良好形象,积极开展“无烟单位”的宣传工作。在机关单位、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大力倡导和开展戒烟、禁烟、劝诫抽烟行动,使镇机关形成倡导禁烟、拒绝敬烟、无人吸烟的无烟环境,教育广大干部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各村要设立一名控烟劝导员和一名控烟监督员,每个工作日按时上岗,有台账记录。劝导员要对外来办事人员吸烟行为及时进行劝阻,监督员要对内部干部职工在公共场所禁烟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五)广泛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宣传活动。各村要结合“世界无烟日”、世界卫生日等主题活动,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控烟宣传活动,发放控烟漫画吸烟有害宣传资料、举办控烟知识讲座、公益性广告等宣传控烟知识。通过控烟宣传、普及控烟知识,提高群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形成全民控烟、戒烟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措施
镇卫生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控制吸烟工作,计生工作人员负责指导检查各村及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一)建立协调联络工作机制。镇机关、各村要建立控烟协调联络机制和信息通信网络。每年根据控烟工作情况召开不少于两次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控烟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将控烟工作纳入“政风纠错”当中,强化镇卫生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各村职责,形成控烟工作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对各中心、各村进行考核评估,并在镇内部通报和“政风纠错”上通报等方式予以公布。
(三)做好控烟监督检查工作。各村要根据本村实际职责制定监督执法工作方案,并按照各自职责对职能范围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密集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纳家户小学、镇卫生院、老年饭桌、娱乐场所等控烟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职责分工
镇卫生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是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控烟宣传教育和吸烟行为干预等工作。负责全镇卫生机构的控烟工作。大力普及烟草危害相关知识,开展吸烟行为干预,建设好戒烟门诊,做好治疗和戒烟等服务需求工作,每年“5·31世界无烟日”要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控烟宣传教育。要利用各种会议、培训大力宣传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条例》主要内容。
镇城乡一体化办公室要将无烟单位的巩固工作纳入卫生考核之中。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协助计生中心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控烟宣传教育和吸烟行为干预等工作;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杨和镇城乡环境各项考核中,加大管控力度,大力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镇妇联团委要对纳家户小学校园控烟工作进行监督、宣传。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将吸烟有害健康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在中小学校大力开展控烟健康教育,让学生了解和掌握烟草危害知识,教育学生拒吸第一支烟。二手烟的吸入做“小手拉大手”的禁烟宣传标语及活动。
全镇各中心、各村要积极配合控烟工作,争创无烟单位,切实做好本中心、本村、的控烟禁烟工作。各村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卫生与计生中心开展控制吸烟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中心、各村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条例》,充分认识控烟工作的重要意义。各中心、各村领导要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会客接待不敬烟,非公共场所自觉限制吸烟,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中心、各村要按照《条例》规定及本方案的分工要求认真履职,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加大控烟宣传力度,营造控烟舆论氛围,使全镇公民自觉遵守控烟规定。各村要做1-2块禁烟控烟及公共场所禁烟的宣传栏展板,一季度更换一次内容。
(三)加强督导,强化落实。全中心、各村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加强本单位、本村的监督检查,落实禁止吸烟场所主体责任,对重点场所、重点人员进行重点督导。镇办公室、城乡一体化办公室要把无烟单位的巩固工作作为本单位文明单位、卫生单位申报和考核的内容之一。镇卫生与计生中心要设立吸烟监督公示栏,推行禁止吸烟行为公示制度,定期向群众公示吸烟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行动迟缓的村,给予通报批评,同时,纳入年度评先评优和绩效考核之中。
附件:1.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控烟倡议书
附件1:
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城市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市、县(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市、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民航、铁路部门负责卫生防疫的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幼儿园、托儿所、小学;
(三)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和学生寝室;
(四)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五)商业、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等行业的室内营业场所;
(六)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七)文物保护单位;
(八)体育馆、健身馆(场)、儿童游乐场;
(九)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议室、食堂、通道和电梯等。
在公园、广场人群密集区域和举行集会、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服务区域;
(四)风景名胜区。
第六条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固定的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
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应当设置非吸烟室或者划定非吸烟区域。
第七条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标识;
(三)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隔离;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设置烟草广告(含隐性烟草广告)。
第九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公安、城管、工商、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草危害、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单位内部禁止吸烟,提倡创建无烟单位。
第十条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含隐性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五)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被动吸烟者有权向市、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二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立检查员。
检查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监督管理的组织有权对公共场所吸烟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
(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不履行第十条规定职责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控烟倡议书
朋友们,同志们:
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灿烂文明史让每一位炎黄子孙为之自豪,而衡量“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人们是否爱护公共空间的洁净清新,是否尊重他人的权利。健康,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古人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损害了他人的健康权的行为,就是有损于个人文明、社会文明和国家文明的行为。
个人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危害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还损害了一个城市、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的形象。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中国生效,意味着我国对世界作出了一个庄严的承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奉行“言必信,行必果”,控烟履约,我们应该做到:
社会交往不敬烟,公共场所不吸烟,当着他人不抽烟,
劝阻吸烟我先行!
朋友们,创建文明城市,建设和谐社会,请让我们首先做一位信守公德的好市民,以更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去拥有更加幸福的生活。公共场所,让我们拒绝烟草;控烟履约,我知晓,我参加,我奉献!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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