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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40121010100427A/2025-00090
  • 永宁县杨和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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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 2025年11月05日
永宁县杨和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知
时间:2025年11月05日 来源:永宁县杨和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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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公共环境,保障群众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杨和镇全面禁止焚烧秸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禁烧范围与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杨和镇所属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全年性、全时段禁烧。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理由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木落叶、田间杂草、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任何可能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同时,严禁将前述各类废弃物随意倾倒或弃置于河流、湖泊、沟渠、池塘、水源地以及公路等公共路面及区域,避免对水体及公共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二、倡导资源化综合利用

坚持“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产生的农作物秸秆、落叶等农业废弃物进行科学合理的资源化利用。各村(社区)应大力推广秸秆粉碎还田、过度还田、覆盖还田等肥料化利用技术,拓宽作为饲料基料、能源原料等多元化利用渠道,切实提升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实现变废为宝,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同并进。

三、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村委员会作为本区域内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制度。要迅速组建专职或兼职的禁烧巡查队伍,明确责任分工,划定责任片区,加大日常巡查和现场管控的频次与力度,尤其要紧盯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确保禁烧工作部署全面覆盖、落地见效。同时,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村内广播、宣传栏、微信公众号、村民联络群等多种载体与形式,向群众细致讲解露天焚烧的现实危害、法律法规条款以及综合利用的经济与生态效益,着力提升全体村民的环保意识和守法自觉性,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禁烧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杨和镇辖区内露天焚烧秸秆等物质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故意实施“烧荒” 行为,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若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若因过失行为导致上述严重情形的,将依据该条款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举报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杨和镇秸秆禁烧工作监督,主动举报辖区内露天“烧荒” 违法行为,共同守护洁净空气与生态环境。举报电话如下:

永宁县消防救援大队:119

杨和镇人民政府:8456306

杨和镇派出所:8012784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永宁县杨和镇人民政府

2025 年 11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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