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落实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保障畜牧业安全生产和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呈暴发或散发流行的、可对养殖业生产安全、人的健康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类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所引发的疫情。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的具体病种由自治区兽医部门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疫病分类目录以及疫情通报的动态情况定期发布。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各行政村对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各行政村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各村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要协调指挥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落实,动员全社会的防疫资源和力量,在最短时间内高效、快速、有序的扑灭疫情。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区域范围内涉及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与控制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政府镇长担任指挥长、分管副镇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进入应急状态时,启动本预案。
第六条 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协调督查组、信息情报组、物资保障组、扑疫预备队,落实各工作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指导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2、做好调查研究,当好参谋,为指挥部决策提出建设性意见;
3、协调安排指挥部和其各办事机构的有关活动;
4、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领导的批示和工作指示;
5、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活动。
第七条 协调督查组:由镇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
1、督促检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村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
2、提请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下关失职、渎职行为;
3、督促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物资储备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信息情报组:由镇畜牧站主要负责。
1、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疫情信息;
2、经授权通报疫情信息;
3、向指挥部报告防治动态和进展。
第九条 物资保障组:由镇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
1、组织落实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经费;
2、制定防疫物资储备方案;
3、协调监管防疫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和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指挥部应急扑疫预备队:镇建立应急扑疫预备队,扑疫预备队长由政府有关责任人担任。
1、对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
2、对病害动物、产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3、对疫点、疫区的消毒;
4、对疫点、疫区的封锁;
5、对疫区内与扑疫相关的治安维护。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4条
第三章 疫情的分级确认与报告
第十二条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病种、危害程度、发病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对重大动物疫情实施分级管理,采取不同等级的应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有效控制的效果。
(一)一级疫情(高度危害疫情)管理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猪水泡病、新城疫、羊痘等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生产的一类烈性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暴发态势的,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疫情涉及3个以上乡镇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数量特别大的(牲畜在500头以上,家禽在10000只以上);
2、本镇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如疯牛病、小反刍兽疫等;或病原变异,有新的菌毒株引起的重大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突发的具有重要公共卫生影响的人畜共患病,发生面积广,有可能呈现暴发态势并对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如炭疽杆菌、狂犬病等;
4、呈暴发流行的对畜牧业危害严重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5、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一级疫情管理的。
(二)二级疫情(中度危害疫情)管理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新城疫、羊痘等一类烈性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疫情涉及2个以上乡镇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积不广,但是发病数量较大的(牲畜在200头以上,家禽在5000只以上),且呈流行态势的;
2、本镇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病原变异,有新的菌毒株产生的重大动物疫病;
3、突发的具有重要公共卫生影响的人畜共患病,在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
4、呈暴发流行的二、三类动物疫病;
5、区域特殊情况的需要列入二级疫情管理的。
(三)三级疫情(一般危害疫情)管理
1、在一、二级程度以下的,呈散发的一类动物传染病;
2、在一、二级程度以下的,具有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3、在本镇已经消灭又重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特殊情况需要列入三级疫情管理的。
(四)疫情报告程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发现的患病动物,怀疑是发生重大
2、建立疫情报告岗位责任制。要建立疫情报告责任制,并逐级抓好落实。对于违反规定,贻误工作的要追究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3、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畜禽种类、月龄、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数量、扑杀数量、临床症状、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免疫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报告人、负责人。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镇畜牧站应当立即组织动物防疫技术专家组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并依照《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和确认技术规范》按以下原则诊断和确认疫情:
1、疫情的确认应当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病床症状、病理变化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做好综合判定;
2、对临床特征明显,流行病学背景清楚的,并非辖区内新发生的动物疫病,可由技术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现场无法确诊的,进行实验室诊断,诊断结合经动物防疫监督所确认后作为疫情紧急处置的依据。但现场诊断必须拍照(或录像),记录流行情况并采集病料保存进行进一步技术分析;
3、辖区内新发生的疫病、以消灭的疫病以及难以确认的动物疫病报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确认;
4、二级疫情由银川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技术专家组协助本县共同确认,以及疫情由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技术专家组协助本县共同确认;
5、人畜共患病的疫情会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确认;
6、对疑为国内新发生的疫病,由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邀请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
第十四条 镇畜牧站接到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后,立即上报县疾控中心,并协助调查。具体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发病的时间、地点、范围、畜种、数量以及同群动物、受威胁动物数量及动物饲养、屠宰厂(场)等情况;
2、疫病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特点、病理变化和实验室检验结果;
3、疫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发病动物的免疫、监测和检疫情况;
5、输入性疫情还要报告调出地、调出时间、准调证及检疫证出证机构和检疫员名单以及调入的运输线路,并附检疫证等相关证据的传真件;
6、已采取的扑疫措施、疫情动态及扑疫工作进展。
第四章 疫情应急反应
第十五条 对疫情的应急反应;发生疫情时,按照《杨和镇重大动物疫民表应急预案》执行。
第五章 疫情监测预警与防范
第十六条 镇畜牧站应当制定疫情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监测以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的监测。疫情监测的病种、对象、项目应当根据本县及周边疫情动态变化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第六章 生产恢复与善后措施
第十七条 为努力减少因一、二级疫情的发生给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相关产业造成的影响,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扑疫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上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及时向上级申请解除疫区以及相关封锁措施,为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八条 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动物工作宣传的方针政策,密切配合农牧局部门做好疫情发生期间的对内对外防疫宣传工作,为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预案规定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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