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已撤稿或删除
如您是在地址栏输入网址的,请确认其拼写正确,并注意网址的大小写字母区分。
了解宁夏地区更多信息,请访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索 引 号 640121-202/2021-00365 文  号 杨政发〔2021〕47号 生成日期 2021-07-29
发布机构 永宁县杨和镇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 永宁县杨和镇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杨和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杨和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各办公室(中心)

现将《永宁县杨和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永宁县杨和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永宁县杨和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宁县杨和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杨和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杨和镇城区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结合杨和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杨和镇将城区管理执法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流程、进展、结果、标准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以一定的载体和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杨和镇建立和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行政执法公示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作为杨和镇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

(一)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是行政执法公示的工作机构,负责全镇行政执法公示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杨和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制定,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公开方式审查,对杨和镇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并协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与行政执法考评工作。

(二)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各办公室(中心)做好行政执法信息的提供、制作和报送工作,协助综合执法办公室做好行政执法公示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

第六条  杨和镇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若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城市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行政执法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杨和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拟发布涉及乡镇内部其他办公室(中心)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与有办公室(中心)进行沟通、确认,保证信息发布准确一致。

第八条  按照区、市、县政府要求,主要对机构职能类、法律法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类、行政执法类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和行政裁决六种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公示。

第二章公开公示的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九条根据工作实际,杨和镇应当主动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

(一)机构职能类: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生效废止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二)法律法规类:杨和镇在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自治区和银川市法规、规章、部门规章。

(三)行政执法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执法事项、执法条件、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执法文书示范文本等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程序。

(四)法制宣传类:包括普法和法制宣传与教育培训有关制度规定。

(五)统计数据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统计数据信息。

(六)工作动态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工作动态信息。

第十条  下列与行政执法相关的信息应予公开: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杨和镇行使执法权的法律、法规授权依据,连同其行政职责和权限予以公开。

(二)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及身份信息应予以公开。

(三)行政执法依据。在作出涉及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预先告知其执法依据,填写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四)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予以公开;实行首问负责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五)行政执法程序。在行政执法时,严格依法定程序实施;建立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和审批程序以及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并予以公开。

(六)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等法定权利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接受行政执法投诉的监督举报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十一条  杨和镇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携带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并按照规定做好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杨和镇结合执法工作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四条 杨和镇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机关、守法情况、整改情况、执法决定(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杨和镇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在拟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的保密性进行审查。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发布公告、通告;

(二)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三)通过政府信息网站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显要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

(五)在办公场所放置印制的公示卡、明白纸;

(六)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其他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杨和镇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自该行政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行政相对人,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行政相对人,可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办公室(中心)在行政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报送行政执法信息正式文本和电子版,送综合执法办公室审查其合法性和公开方式。公开重大或敏感行政执法信息,需经镇主要领导审定。

(二)杨和镇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编码、标注,并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核对文稿后,及时将行政执法信息上传至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镇综合执法办公室、分管领导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执法岗位、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等发生变化时,公开的内容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对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书面或电话向杨和镇反映,如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可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应当公开而未按规定予以公开的,按照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宁县杨和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杨和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

(一)文字记录方式: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方式:对一般的行政执法现场检查、抽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三)探索研发执法记录信息平台,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全程录入、网上流转、网上审批、网上统计评查、网上监督归档等功能。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二章全过程记录内容、方式、程序

第一节文字记录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同步音像记录,并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六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七条  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  执法办公室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节音像记录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之规定配备、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在现场执法活动时,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综合执法办公室应当配备专用电脑等存储设备对现场执法音像资料进行传输、存储、管理,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进行全过程记录:

(一)当场询问、检查;

(二)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取证;

(三)对涉案财物现场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

(四)对涉案财物现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五)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设施等行政强制执行;

(六)举行听证会;

(七)留置送达执法文书;

(八)处置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

(九)遇有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有其他侵害执法人员合法权益行为时;

(十)其他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记录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不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一)举报人、证人、被侵害人等明确要求的;

(二)在明文规定禁止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公共场所无法使用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其他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的。

第十四条  可按照每两名执法人员配备一台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进行执法现场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对于属于现场执法记录范围的情形,应当对全过程进行记录,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始,至现场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记录的内容应当清晰、连续、完整。

第十六条  在进行现场执法记录之前,应当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工作正常,电池电量和内存存储空间充足,摄录图像和声音清晰,时间信息设定准确。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活动前,应当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将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现场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现场执法记录过程中,应当注意防止设备受到碰撞、挤压、水浸,或者被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抢夺、遮掩、损毁,尽可能做到记录的图像清晰稳定、话音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执法现场的原貌。

使用便携式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的,应当将设备牢固佩戴于左胸部、左肩部等利于摄录、声像效果好的位置。必要时,也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十九条  现场执法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应当视情况及时采取排除故障、更换存储介质和电池、调用备用设备等措施。

影响现场执法记录的客观原因消失后重新开始记录的,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事后及时书面说明情况,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批后,连同已有的音视频资料移交保管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对故障进行确认,确有故障不能再使用的应当收回检修,对记录不全的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应当注明。

第二十条  现场执法记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注意保持仪容严整、态度端正、用语规范、执法文明。

第二十一条  进行现场执法记录时,应当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整体环境;

(二)重要涉案涉事物品;

(三)违法行为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四)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证据,尤其是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五)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检查过程及与现场人员的谈话情况;

(六)执法人员现场开具的法律文书和采取的强制措施。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记录资料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执法记录设备及其音视频资料的管理制度,并确定专人作为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执法记录设备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出租、出借、转让、赠送、挪用、故意损毁或者连接互联网计算机。

第二十四条  对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统一管理。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应当在上班前或者执法活动开始前领取并进行性能检查,在下班后或者执法活动结束后交还。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员。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在阶段执法活动结束返回单位后的一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按要求将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储至执法办案系统或专用存储电脑。

第二十六条  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入专用存储电脑后,执法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所存储资料进行整理,按先后顺序编辑音像资料的名称、分类,并以执法人员的姓名加案由的形式命名文件。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整理,及时移交管理员统一存档,并录入系统(互联网+监督系统)附入执法案卷(纸质版)中备查。

第二十八条  执法现场音像资料的储存和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现场执法音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长期保存:

1.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

2.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3.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4.当事人提出信访、申诉、复议、诉讼、复核、国家赔偿的;

5.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情况或者镇政府认为应当长期保存的。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调阅、复制或对外发布现场原始执法音像资料。向当事人、新闻媒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提供现场执法音像资料的,应当经镇负责人批准,制作成光盘,并附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  综合执法办公室应当对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以下内容纳入执法质量考评:

(一)执法记录的完整性和记录质量情况;

(二)执法过程中执法态度、执法用语、执法行为的文明规范情况;

(三)执法音像资料的移交、管理、使用情况;

(四)执法交接环节的记录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存储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宁县杨和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案质量和行政管理水平,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杨和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镇综合执法办公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的行为。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杨和镇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作出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作出大额罚款(公民1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0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物品、设施、场所进行暂扣,对违章建筑、设施实施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作出其他重大处理决定。

镇政府认为其他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法制审核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镇负责人签发之前,由承办办公室(中心)报综合执法办公室审核;应当提交镇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之前送审。需要征求他人意见的,承办办公室(中心)应当在送审之前征求意见。

第六条  承办办公室(中心)送审时,应当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相关证据材料、执法决定书代拟稿、承办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综合执法办公室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办公室(中心)在指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事项,综合执法办公室可以组织公职律师协助进行讨论。

第九条  综合执法办公室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本片区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拟作出的决定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完备;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进行移交;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条 综合执法办公室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承办办公室(中心)深入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综合执法办公室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镇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镇政府和综合执法办公室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综合执法办公室在接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镇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提交镇分管领导审批或镇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综合执法办公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留存归档,一份退回承办办公室(中心)。

第十五条 各办公室(中心)收到综合执法办公室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镇政府处理。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承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