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已撤稿或删除
如您是在地址栏输入网址的,请确认其拼写正确,并注意网址的大小写字母区分。
了解宁夏地区更多信息,请访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20-07-01
来源 永宁县医疗保障局 解读单位 永宁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我区新冠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卫健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新冠肺炎疫情医疗费用结算工作,按照国 家医保局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 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国医保发〔 2020〕17号 明电)要求,经请示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 指挥部,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加快做好新冠 肺炎疫情相关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冠肺炎疫病患者补缴参保、免费救治工作

认真落实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宁夏税务局《关 于采取延期缴费等措施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 2020〕14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我区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作,参保缴费期因疫情延 长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境外返宁新冠肺炎确诊、疑似未参 保的宁夏户籍患者(包括区外就诊患者)在补缴参保后,享受我 区免费救治政策。

二、做好发热门诊免费救治政策的落实

(一) 发热门诊免费救治政策执行期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全区各 级医疗机构对接诊发热疑似确诊病人实施免费诊疗的通知》(宁 医保发〔 2020〕11号)规定的全区发热门诊患者免费救治政策 执行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24时。自7月1日0时起, 除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由医保全额支付外,发热门诊患者发生 的其他医药费用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门诊政策执行。

(二) 发热门诊患者费用结算事项。

发热门诊免费救治政策截止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 构全部记账,不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其中参保患者发生的发热 门诊医药费用,按照自治区免费救治政策规定进行结算;未参保 的患者或者无法准确确认身份的患者发热门诊医药费用,由自治 区财政承担。

三、做好新冠肺炎资金预付、结算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将财政兜底保障资金预拨同级医保经办机构, 由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将患者医疗费用按医保规定结算后,剩余部 分从财政兜底保障资金中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适时、科学的做好基金总额预算的调整工作。同级财政部门与医保经办机构按季 度进行资金结算。待疫情结束后,自治区财政与市县财政据实结 算。疫情期间新冠肺炎疫病患者医疗费用结算流程详见附件。

附件:新冠肺炎疫病患者医疗费用结算流程

法政咨询电话:综合办公室:0951-8778036  待遇支付:0951-8019760  医保征缴:0951-8019597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8:30-12:00 14:00-18:30  冬季8:30-12:00  14:00-18:0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