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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30/2021-00113 文  号 宁医保发〔2021〕137号 生成日期 2021-11-03
发布机构 永宁县医疗保障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医疗保障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转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第五批国家 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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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 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国家医保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卫 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扩点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 发〔2019〕5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组织 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11号) 和《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执行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宁医保 发〔 2021〕133号)要求,为落实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釆购和使 用工作,现就相关医保支付政策通知如下。

一、 第五批国家组织集中釆购和使用药品以集中采购中选价 做为医保支付标准(详见附件),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医保政策 规定比例支付。

二、 与中选药品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 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及与中选药品同一规格和不同规格的非中 选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宁医保发〔2019〕196号)要求执 行。

三、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根据国家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政策 等适时调整支付标准。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国家 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使用和医保支付各项具体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30日起执行。各地医保部门在执行 中如遇问题,可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报告。

联系人:殷丹丹 联系电话:0951-5166051

附件: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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