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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30/2021-00134 文  号 宁医保发〔2021〕24 号 生成日期 2021-12-20
发布机构 永宁县医疗保障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医疗保障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 年)》 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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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 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 号)要求,为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 年)》(以下简称《2020年药品目录》)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 年药品目录》在 2019 年版医保药品目录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调整变更,主要包括目录内药品的调入、调出、变更药品名称和变更限定支付范围等(详见附件)。

调整后,《2020 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 2800 种,其中西药部分 1264 种,中成药部分 1315 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221 种;收载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 892 种。

二、《2020 年药品目录》中药品分为甲乙类管理。原则上,甲类药品以药品价格的 100%为基数,乙类药品以药品价格的 95%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支付。其中,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按照乙类药品有关规定支付,以谈判价格作为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部门在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谈判药品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的,同通用名药品的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规格与谈判药品不同的,直接挂网价格不高于按照差比价原则计算的医保支付标准。

三、将谈判调入《2020 年药品目录》的德谷门冬双胰岛素、贝那鲁肽、度拉糖肽、聚乙二醇洛塞那肽、艾托格列净、乙酰左卡尼汀共 6 个糖尿病用药补充纳入我区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2020 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2020 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1 号)及《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三项目录>调整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130 号)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品、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五、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作出合理调整。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0 年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

六、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 年版)》中我区自行增补尚未退出的乙类药品,将于 2021 年 7 月 1 日 0:00 起全部退出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为保证治疗用药的连续性,在2021 年 6 月 30 日 24:00 前入院的参保人员在一个住院周期内使用退出药品可继续按规定支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提前告知患者药品退出有关情况,做好用药衔接。

七、2021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执行《2020 年药品目录》。在2021 年 2 月 28 日 24:00 前入院的参保人员在一个住院周期内使用退出《2020 年药品目录》的药品,可继续按规定支付。2019 年版医保药品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协议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17个药品,在2021年3月1日《2020年药品目录》正式执行前,仍按原政策由基金支付。各地在组织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分别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2020 年药品目录》调整变更明细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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