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 索 引 号: | 116401210100998767/2023-00508 | 效力状态: | 已废止 |
|---|---|---|---|
| 发布机构: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1-10-26 |
| 责任部门: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11-1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直属机构,区市属驻永各单位、企事业单位:
《永宁县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七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11年10月26日
永宁县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建全覆盖我县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能转移的原则;
(二)坚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合并实施的原则;
(三)坚持基金筹集与政府、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我县从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实施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的制度,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县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补。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
自治区、县财政根据参保城乡居民实际缴费金额确定补贴金额。具体对应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自治区和县财政对应补贴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160元、20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对应给予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45元、50元、55元、60元、65元、85元、105元标准补贴,县财政对应给予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45元、50元、55元、75元、95元标准补贴。
(四)特殊群体缴费补贴
1.对于重度残疾、低保家庭等缴费困难人员,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或部分缴费补贴。其中,对重度残疾缴费困难人员,由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各承担50元。对低保家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由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各承担25元给予缴费补贴。
2.现任村干部,个人按照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缴费,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按照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4%的比例给予补贴。具体缴费和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下发的文件执行。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已离职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同时,按任职年限再给予适当补贴,具体为:任职3年至9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任职10年至20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0元;任职20年以上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5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各承担50%。
3.对于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在政府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每年再按自治区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给予个人奖励缴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公布的标准执行。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与县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承担。
五、建立个人账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自治区及县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将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奖励性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仍有余额的,除政府补贴外,其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奖励性养老金。建立长缴多得奖励机制,参保人员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2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意见启动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和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城镇居民的子女应按规定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至满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八、待遇调整
基础养老金标准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九、丧葬补贴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可按死亡上年度自治区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标准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丧葬补贴。但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埋葬遗体的,不享受丧葬补贴。丧葬补贴由政府补贴资金支付。
十、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县为单位管理。
十一、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基金管理各项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公布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城乡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要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经办管理服务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统一经办规程、管理方式、服务标准。要按照自治区的规划和要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一卡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中,以便参保人员登记、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信息。针对城乡居民流动性大的特点,要制定方便参保人员登记和缴费的办法;在全区范围内,参保登记在户籍所在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可在全区范围内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
(二)要积极整合现有城乡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机构建设和资金设备投入,完善民生保障服务体系,推进乡镇(村)、街道(社区)民生服务中心(站)建设。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托乡镇(村)、城镇街道、社区民生服务中心(站)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的初审、待遇领取等工作,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三)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三、制度转移接续
(一)本意见出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意见规定引导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并计发待遇,《永宁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永政发〔2010〕92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参保人员在本区内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缴费;参保人员跨省(市、区)转移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只能参加一项社会养老保险。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国家、自治区转移接续办法没有出台之前,先前参保的个人账户资金暂时封存,待国家、自治区出台统一政策后,再行办理。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高龄津贴、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已按照中共永宁县委、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永宁县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永党发〔2009〕20号)规定参保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不包括按照银人社发〔2010〕269号文件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关系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参照银川市失地农民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泪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各级财政补贴和工作经费,积极做好实施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好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订、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有序地推进这项工作。
(二)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家和自治区文件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运用各种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向广大城乡居民和干部职工深入宣传建立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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