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116401210100998767/2023-0051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07-08
责任部门: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1-15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8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规发〔2019〕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为重点,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尽力而为、应救尽救、公开公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积极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起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户籍(居住证)在永宁县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救助内容。

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

1.基本康复训练。为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机构内基本康复训练。

2.人工耳蜗手术。为有手术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发人工耳蜗1台,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

3.视功能训练。为视力残疾儿童开展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和定向行走及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4.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生活自助具等辅助器具。

5.肢体矫治手术。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术后基本康复训练,装配矫形器。

(三)救助标准。

1.基本康复训练。为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机构内基本康复训练,每人每年2万元。

2.人工耳蜗手术。为听力残疾儿童免费植入人工耳蜗1台,按实际价格配发。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每人1.5万元。在救助年龄内每人补贴1次。

3.视功能训练。为视力残疾儿童开展视功能训练和定向行走及社会适应性训练,每人每年2000元。

4.辅助器具适配。免费适配助听器、助视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普及型辅助器具,按实际价格配发。免费安装假肢、矫形器,按现行标准执行。在救助年龄内,助视器、助听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适配每人累计配发不超过2次;假肢、矫形器每人累计装配不超过5次。

5.肢体矫治手术。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费按现行标准执行。

人工耳蜗手术、助听器适配由宁夏残疾人康复中心具体执行。肢体矫治手术由我县指定定点医院。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贴标准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适时调整。

(四)救助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永宁县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宁夏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县残联设立专岗负责对残疾儿童申请进行一站式统一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审核合格后,通过受助人所居住的乡镇、街道(社区)向社会公示受助人员名单及受助项目,公示期为5天。  

3.救助。公示期满后,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县残联填写《宁夏0-6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转介单》,向选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办理转介手续。每名受助对象一个年度只能选定一个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审核人员在审核时须向受助对象家长做出明确的解释说明。必要时,由自治区残联指定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后,再进行转介。

4.结算

(1)康复经费实行先训练后付费制。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以每名残疾儿童在乙方康复训练实际发生额(经监护人签字确认),经永宁县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签字盖章后,由县残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形式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康复训练费原则上每半年为一结算周期,半年内实际训练在80天及以上的,拨付标准为1万元;训练天数在40天—79天之间的,每少训练一天扣减100元;训练天数不足40天,每少训练一天扣减125元。如区残联下发康复训练拨付标准相关文件,可参照执行,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2)在外省市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受助儿童监护人提供在外省市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相关票据、康复训练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县残联依据产生费用的票据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能超过标准范围额度。康复服务费用发生额低于标准范围额度的按照医保报销后的金额给予补助。

(五)定点康复机构申报审核。

在永宁县辖区内注册的康复机构,分别由县残联会同卫健、民政、教体等相关部门依据准入条件对辖区康复机构(含民办机构)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可上报至市残联进行评估,市残联会同相关部门评估后拟定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康复机构,报自治区残联审核、认定、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六)资金来源及管理。

永宁县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部门预算,进行兜底保障。县残联、财政局要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工作职责。残联和教体、民政、医保、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增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能力,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残联负责残疾儿童救助制度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建立残疾儿童数据库,按季度将持证残疾儿童信息与教体、民政、卫健等部门进行共享。会同相关部门对康复机构进行评审认定和质量评价等工作。

教体局负责将有条件的康复机构纳入教育管理,对未纳入教育管理康复机构的学前残疾儿童,将其纳入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政策保障范围,确保其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按就近原则安排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者由辖区学校送教上门。每年春、秋季开学后二十日内将学前残疾儿童入园信息报县残联。

民政局负责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儿童纳入低保、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救助范围,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内孤残儿童医疗康复工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残疾儿童康复,鼓励志愿者为残疾儿童提供抚育、教育、康复等服务支持。 按季度将纳入低保、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的残疾儿童信息报县残联。

医保局负责按照医保的规定,将医疗机构开展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康复救助制度和慈善救助的衔接工作。

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残疾儿童摸底、筛查、评估,将筛查出的残疾儿童信息及时转介到县残联,并按季度汇总上报。对本地区康复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对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能力建设。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儿童感觉统合训练康复机构、儿童户外康复训练基地等多种形式的康复机构建设,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综合监管。教体、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会同县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定期对康复救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五)绩效评价。县残联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救助项目实施情况及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绩效评估未达到要求的康复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六)宣传动员。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1.永宁县0-6岁疑似残疾儿童转介单(卫健局填报)

      2.永宁县疑似残疾儿童信息花名册(卫健局填报)

      3.永宁县残疾儿童低保救助信息花名册(民政局填报)

      4.永宁县学前残疾儿童入园信息花名册(教体局填报)


附件:

永宁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