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 索 引 号: | 116401210100998767/2023-00653 | 效力状态: | 已废止 |
|---|---|---|---|
| 发布机构: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5-19 |
| 责任部门: |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23-11-30 |
各乡镇人民政府,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关于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关于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切实贯彻国务院有关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79号)及《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银政发〔2017〕35号)精神,制定我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
二、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四、组织领导、建立机制
建立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法制办、市场监管局、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五部门联合组成永宁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我县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和清理政策措施文件,推进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所)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五、主要内容
(一)审查范围。永宁县本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其他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政策制定部门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当自觉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从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见附件1)进行审查。
六、现行政策措施清理时限及职责划分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
(一)清理时限
1.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于2018年6月底之前完成清理。
2.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自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清理完毕。
3.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12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4.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交由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将《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目录》(见附件4)上报银川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清理主体职责。
1.以永宁县人民政府(含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现行政策,由实施机关负责清理,提出废止、修改的建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审查后报银川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
3.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清理。
4.部门下属行政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由各部门负责清理。
县联席会议根据各部门清理上报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七、新出台政策措施审查实施时限及职责划分
按照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与永宁县联席会议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一)审查实施时限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审查主体职责
1.以永宁县人民政府(含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永宁县联席会议审议后报银川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
2.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
3.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
4.部门下属行政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各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5.需要提请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报告,由政府法制办将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结合进行。
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发改、法制、市场监管、行政审批、财政部门的意见。各部门应将审查报告与文件同时上报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八、定期评估完善
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县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1次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清理工作,同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评估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九、工作要求
(一)健全竞争政策。各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75号)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防止政府不当干预市场,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以消除壁垒、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政策的协调机制,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完善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各部门向社会做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县联席会议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及时报自治区反垄断局依法查实查处。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需追究相关责任人党政纪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所) 联系电话:0951-8018215 )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2.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3.公平竞争审查表
4.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