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000014349116401210100998767/2025-0033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09-30
责任部门: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9-30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和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我县林草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向全县发布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结合永宁县实际情况,确定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1月15日至4月15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高火险区:永宁县生态林场(望洪站)、宁夏金沙林场(征沙站),各乡镇农田防护林,各农(林)场、公司防护林,黄河护岸林,永福路、望滨路、滨河大道、快速通道、永黄路(307国道)、许黄路、永清路、观平路、西部水系(典农河)、109国道、110国道等各大干渠和干沟两侧的林地及绿化带,鹤泉湖、珍珠湖、叶家湖、海子湖、银子湖以及滨河大道两侧湖泊湿地,贺兰山东麓草原和黄河岸边河滩地。

三、高火险期,在高火险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等用火行为;

(二)坟头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吸烟、烤火、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用火行为;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农事活动时烧田、烧草、烧灰积肥;

(五)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临时性生活用火;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在高火险期,凡进入我县高火险区内的人员,应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有关规定。管护人员应对其进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并认真开展巡查检查工作,发现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及时举报至县公安局或者所在辖区派出所。

五、重点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和景区经营管理单位要组织人员在重点路口、景区入口等主要地段设立警示牌,提醒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落实监管责任制,对其所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要追究监护人的监管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后,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或者公安部门报告。

八、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在扑火工作中要严格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原则有序开展,要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严禁老人、未成年人、孕妇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参与扑火。所有参与扑救人员要严格执行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坚决避开高温大风、易发雷击等危险时段,陡坡山脊、茂密草塘等危险地段,以及顺风蔓延的高强度火头,绝不能各自为政,绝不能盲目冒进,绝不能以身涉险。

九、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总值班室、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森林草原防灭火办公室等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和各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及防灭火队伍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和火情报告制度。

十、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永宁县森林草原火灾报警(举报)电话

永宁县消防救援大队:119

永宁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0951-8021879

永宁县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951-8016222

永宁县公安部门报警电话:110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值班室:0951-8012601

森林草原火灾隐患举报电话:12345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永宁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