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2025-0067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10-20
责任部门: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10-20
永宁县民政局 发展和改革局 财政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永宁县农村老饭桌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和《永宁县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为加强我县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进一步发挥我县农村老饭桌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老服务作用,对2021年12月30日印发的《永宁县农村老饭桌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作了修订,并制定《永宁县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实施细则》。

《永宁县农村老饭桌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永宁县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实施细则》已经永宁县人民政府十九届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宁县民政局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宁县财政局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



永宁县农村老饭桌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老饭桌管理与运营,发挥农村养老基础服务设施作用,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老饭桌管理办法》(宁民规发〔2021〕1号)精神,结合永宁县实际,在《永宁县农村老饭桌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永政办规发〔2021〕4号)基础上,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老饭桌,由村民委员会运营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老年人提供助餐、相聚交流、临时休息、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运营服务场所。农村老饭桌以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为目的,倡导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和谐共处。

第三条农村老饭桌建设和管理坚持“村委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自助互助”原则,鼓励各地把农村老饭桌、幸福院、互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与农村阵地建设统筹推进。充分发挥农村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调动老党员等互帮互助志愿服务融入,推动探索“党建+养老服务”模式,提升为老服务水平。

第四条村委会是农村老饭桌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老饭桌的日常运营和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业务管理和监督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农村老饭桌的正常运营、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疫情防控等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县民政局是业务指导主体,负责本辖区农村老饭桌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评比考核、服务支持。县财政局负责对农村老饭桌建设、运营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条农村老饭桌运营管理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符合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规定。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六条农村老饭桌需经项目所属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由村委会将建设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报请县民政局审核。项目建设应坚持就近便利、小型多样、功能配套、实际实用的原则,以满足老年人膳食保障、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等基本需求为目标。

第七条县民政局根据老年人口数量、老年人实际需求和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工程预算等因素进行项目建设的合理性、必要性和真实性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民政局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实施。项目实施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交办其他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新建的农村老饭桌每个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改建的农村老饭桌项目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

第九条农村老饭桌原则上应通过新建方式建设,也可利用闲置学校、村部、活动室等闲置资产进行改扩建。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设计和施工,做到选址安全、设计科学,房屋结构合理,基本功能健全。

第十条农村老饭桌建设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设置满足老人临时休息、就餐、娱乐等需求的功能和设施。做到有相应的管理服务自治机构、有配套的生活娱乐设备设施、有完善的日常管理服务制度、有统一的服务场所标识牌匾、有规范的保障运营长效机制。有条件的可结合老年群体需求拓展服务功能。

第三章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农村老饭桌应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分类提供低偿、有偿服务。在优先保障就餐等生活服务有实际困难的散居特困供养、留守、空巢、残疾等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60周岁以下残疾人群体前提下,可为社会群体提供有偿就餐服务。

第十二条到农村老饭桌用餐的老年人或其他困难群体,应由本人或其赡养人代表(监护人)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后,由本人及赡养人代表(监护人)与村委会或第三方运营机构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老饭桌与老人及赡养人(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内容由县民政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村委会对老饭桌直接进行运营管理,也可委托农村老年人协会等第三方机构运营。

第十四条采取政府资金补助、帮扶单位扶持、村集体经济补贴、社会力量捐助、就近餐饮服务资源嫁接等模式,确保农村老饭桌正常运营。鼓励和引导有经济能力、有爱心的企业及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对农村老饭桌项目实施结对帮扶。

第十五条农村老饭桌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各乡镇为资产管理主体,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并合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六条农村老饭桌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食材采购、就餐、安全管理、经费使用等台账,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从业人员应当经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及消防安全培训,掌握基本知识和设施设备使用方法。

第十七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的使用安全,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同步做好检查记录。要配备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农村老饭桌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配备食品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和落实岗位责任。每餐次的食品应按品种留样,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备中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

第十九条农村老饭桌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农村老饭桌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农村老饭桌应按月定期向村民公布财务收支情况、食谱安排表等,接受村民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民政局统一按规定制作标牌,老饭桌按要求悬挂。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要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要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二十三条村委会应开展“孝德工程”,定养老事、签养老状、交养老钱、张养老榜、立养老规,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补助条件与标准

第二十四条经审核确定的老饭桌,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以满足10人用餐为基点,每个老饭桌每年给予运营补贴2500元-10000元不等,超过10人,经考核达到良好的(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每增加一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孤儿、60周岁以下的残疾人群体)每年相应增加就餐人数补贴1000元。不足10人的,可采取集中配餐或就近餐饮服务资源嫁接等模式开展供餐服务。

第二十五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孤儿、60周岁以下的残疾人群体就餐,每人每天按早、中、晚给予1元、2元、2元就餐补贴,其他用餐人员不享受补贴。

第二十六条对就餐人数少于20人(仅计算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孤儿、60周岁以下的残疾人群体)的老饭桌,原则上配备1名厨师,对就餐人数20人及以上的老饭桌原则上配备1名帮厨人员。村民委员会运营的老饭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就餐老年人数配备的公岗人员,可用于帮厨或聘为厨师,不再拨付工资补贴。

第二十七条由村民委员会运营的农村老饭桌,县财政局要将厨师和帮厨工资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厨师月基础工资补贴2200元/人,帮厨人员月基础工资补贴2050元/人;各村民委会根据村集体经济和老饭桌用餐人数及提供餐次情况,适当为厨师及帮厨人员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由村民委员会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农村老饭桌,运营补贴、考核补贴、就餐补贴参照执行,厨师和帮厨工资县财政不予补贴。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县民政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自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在媒体公告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奖补激励措施,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统筹使用补助资金。考核按照百分制打分,对考核等次在80分及以上的老饭桌,根据运营累计时间(月数)发放运营补贴,对全年累计运营1-3个月的老饭桌,发放运营补贴2500元,对全年累计运营4-6个月的老饭桌,发放运营补贴5000元,对全年累计运营7-9个月的老饭桌,发放运营补贴7500元,对全年累计运营10-12个月的老饭桌,发放运营补贴10000元。每个月实际运营天数须达到20天及以上,不足20天的,运营时间(当月)不作累计。全年累计运营10个月及以上的老饭桌,考核得分以80分为基础,每增加2分多奖励考核补贴1000元,全年累计不足10个月,不做奖励考核补贴;对因运营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低、经考核在80分以下的老饭桌,取消当年运营补贴,并做整改检查。

第三十条县民政局在各村老饭桌张贴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告示,受理对农村老饭桌的举报和投诉,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县审计局、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设立或者接受政府补助、补贴的农村老饭桌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永宁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农村老饭桌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通知》(永政办规发〔2021〕4号)同时废止。

永宁县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永宁县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社区为老服务功能优化、质量提升,构建就近便利养老服务生活圈,不断提高老年群体生活福祉,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由政府、社会力量在街道、社区兴建的为老年人提供日托、膳食、文体娱乐、个人照顾、保健康复等日间照料服务的基层为老服务基础设施。

第三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管理运行应遵循“公益主导、专业服务、规范运行、社会参与”的原则,以低偿服务为主,以志愿服务和市场服务为补充。推动社区把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阵地建设统筹推进,充分发挥一线战斗堡垒作用,调动老党员等互帮互助志愿服务融入,推动“党建+养老服务”探索,提升为老服务水平。

第四条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监管检查;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运营资金的执行监督、绩效评价;发改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建设的审核、监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或承包运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五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坚持就近便利、小型多样、功能配套、实际实用的原则,以满足日托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按照现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准设计样图》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六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体娱乐及辅助用房。

(一)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休息室、沐浴间和餐厅。

(二)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

(三)老年人娱乐用房可包括图书阅览室、书画室、棋牌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

(四)辅助用房可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

第八条由彩票公益金和国家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资助建设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按照社区人口规模分为三类,其中老年人用房不低于相应比例。

一类:社区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600㎡。

二类:社区人口规模15000~29999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085㎡。

三类:社区人口规模10000~14999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750㎡。

按照以上分类,落实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分别设置不低于30张、20张、10张的床位(躺位)。

第九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体娱乐、消防安全等相关设备,并有室外活动场地,应具备采暖和通风换气设施,具备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

第十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宜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设单独出入口。二层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设施。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内。

第十一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可通过改(扩)建、购买、置换等方式,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新建社区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与社区办公设施和居民活动场所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资源共享、综合利用,并充分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三章  服务功能

第十二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具备紧急援助、日间照料、入户服务、文体娱乐、保健康复、法律维权、精神慰藉等多种功能,并不断拓展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为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及其他困难群体,重点服务高龄、空巢、残疾、优抚、低保和低收入老年人。

第十四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生活照料。以提供集中式的日间照料为主、分散式的居家照顾为辅,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临时托管、用餐配送、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户外陪护等服务,方便老年人的日常生活。

(二)健康保健。建立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并提供健康教育、定期体检、疾病防治、康复训练、心理卫生等康复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应为老年人提供陪诊就医、购药送药等服务。

(三)文化娱乐。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知识讲座、教育培训、棋牌书画、图书阅览、网络学习等服务,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四)法律维权。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精神慰藉。引入心理咨询师,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或邻里义工,为老年人提供聊天谈心、亲情慰藉、协助交友、节假日或纪念日关怀等服务,疏导老年人心理,舒缓老年人的精神压力。

第十五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要根据居家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提供服务:

(一)上门服务:由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上门为居住在家中的失能半失能、空巢、独居及失独老人提供照料服务。

(二)日托服务:为在日间照料中心接受服务或委托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日托服务,也可受子女的委托提供短期留宿服务。

(三)信息服务:采取互联网+养老服务为社区照料服务延伸进家庭提供信息化支撑,通过现代信息技术、便民为老服务热线等多种手段,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上门服务。

(四)助餐服务:设有社区食堂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优先保障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及其他特殊群体就餐服务需求前提下,可为社会群体提供有偿就餐服务。

第十六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时,要引入社会工作理念,采取社会工作方法,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规范化、优质化的服务。

第四章  管理运营

第十七条县民政局根据自治区民政厅下达运营补助资金情况,结合评估结果统筹使用运营补助资金。评估按照百分制打分,对评估等次在80分及以上且每年运营8个月及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自行筹措资金解决。经评估在80分以下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取消当年运营补贴,并做整改检查。

第十八条加强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彩票公益金支持建设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按规定制作标牌并要求悬挂。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要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要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同时悬挂“xx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牌。

第十九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管理运营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在建筑、卫生、防疫、消防、防灾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周到的服务。提供助餐、配餐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鼓励支持慈善公益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服务捐款捐物。

第二十一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应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办法。乡镇(街道)应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建设、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的薪酬、基本运营经费、困难老年群体服务补贴等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可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直接管理运营或委托第三方管理运营,受县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老年人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经济收入等情况实行低偿和有偿服务。收费性服务项目实行“三定”“三公开”,即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

第二十四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提供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服务标准,并接受群众的民主评议、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张贴公布,并报县民政局。

第二十六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与服务对象或家属(监护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工作人员、护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用人单位考评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明晰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县政府(含中央福利彩票公益资助)建设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产权归民政部门所有。

(二)属各级政府(含彩票公益金资助)和企业或社会组织、个人共同建设的,按投资比例明晰产权,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或合同,其中国有资产属县民政部门所有。

(三)已建成运营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及时办理房屋及场所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国有资产登记证。

(四)租赁并已运营的要签订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五)新建社区或新建小区,按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2018版)由开发商根据规划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并无偿提供给社区使用,所有权属开发企业,使用权属县民政部门,并签定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或合同。

(六)由社会力量兴办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定产权。

第二十九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建立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账目及设备、物资、日常用品台账,人员调整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条县民政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联合各乡镇(街道)或自行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在媒体公告评估结果。对评估等次较好、运行正常、群众评价好、老年人满意度高的补助予以倾斜;对运营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低的,收回当年运营补贴。

第三十一条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擅自改变的,由县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民政局对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及运营情况适时检查督导,并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对补助资金进行动态调整。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总体运营率低的乡镇(街道)进行约谈、通报,对问题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三十三条县民政局在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张贴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告示,受理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举报和投诉,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三十四条县审计、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县政府投资设立或接受政府补助、补贴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展活动、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永宁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永宁县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评估细则

附件

永宁县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评估细则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评估内容

评估方式及标准

分值

1

运营设施20分

硬件设施

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体娱乐、辅助用房等设施齐全,且功能区域划分明确、标志清楚。

实地查验;符合一项得1分。

4

有室外活动场地,具备采暖和通风换气设施。

实地查验;符合一项得2.5分。

5

宜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设单独出入口。二层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置电梯或无障碍设施。

实地查验;符合一项得1分。

2

设施设备配置齐全且精心维护,无破损情况

实地查验;符合一项得1分。

2

软件设施

消防安全、卫生、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手册及相关检查记录单、责任清单,制度上墙

查看档案和资料;制度健全得1分、制度上墙得1分;制度落实到位得2分,措施得力有效得1分;

5

营造氛围浓厚,现场服务感强

实地查验;基本符合得1分。

1

室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实地查验;干净整洁得1分。

1

2

运营管理20分

消防安全

消防设施齐全,安全检查详细,日消防记录详实;

实地查验;符合一项得2分。

6

从业人员会使用消防器具,知晓应知应会基本常识

实地查验;会使用得2分,知晓得2分。

4

制定消防应急疏散和演练预案;每月至少演练一次,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查看预案、演练及培训简报等;资料齐全得2分,演练次满得2分,培训次满得2分。

6

安全管理

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防控措施得力、防范有效。

查看档案和资料;制度健全落实到位得2分、措施得力防范有效得2分。

4

3

运营资金20分

资金管理

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合理;收费资料齐全。

实地查验,满足一项得3分。

6

各项支出费用记录详实

实地查验,满足得4分。

4

拨付的运营经费以及各类捐赠涉及到的资金情况明细。

实地查验,满足得2分。

2

水、电、暖针对日间照料中心场地分摊情况详实可查。

实地查验,满足得2分。

2

财务档案管理

有评估期间日间照料中心资金往来明细表,记录详实;财务凭证印证资料全面,有规范的发票。

实地查验,满足一项得3分。

6

4

运营服务25分

服务情况

日常运营服务时间(正常节假日除外)。

每天运营不低于8小时,全年不低于10个月。10个月以上得2分,10月以下得1分。

2

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查看资料,符合得1分,否则不得分。

1

生活照料服务

为居家的独居、空巢老年人提供日托服务。

查看服务记录,未开展服务不得分;

1

为独居、孤寡、空巢老人提供包括家政、陪护、配送餐、陪诊就医等有偿或低偿照料服务。

查看服务记录和资料,开展一项加0.5分;

2

文化娱乐服务

定期组织开展琴棋书画、舞蹈唱歌、网络学习等文化娱乐培训。

查看活动记录和资料等;至少每月一次,12次以上2分,12次以下1分。

2

重大节假日组织老年人趣味文化娱乐活动。

查看活动记录和资料,3次以上得2分,3次以下得1分。

2

健康保健服务

建立完善健康档案,并及时更新信息和管理系统。

查看相关档案和资料,资料完善得1分。

1

提供健康教育、定期体检、疾病防治、康复训练、心理卫生等康复保健服务。

查看活动记录、档案等,开展活动得1分,未开展不得分。

1

定期开展健康教育讲座培训等。

查看活动记录、档案等;开展活动得1分,未开展不得分。

1

精神慰藉

为老年人提供聊天谈心、亲情慰藉、协助交友、节日关怀等服务,疏导老年人心理,舒缓老年人精神压力。

查看活动记录、档案等;资料完善得1分。

1

法律维权

定期组织开展老年人普法宣传活动,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查看活动记录、档案等;开展活动得1分,未开展不得分。

1

重大事项报备报告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矛盾纠纷、突发应急事件、信访事件,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接受社会慰问捐助(赠)、举办集体性活动(含培训、讲座、文娱活动)、接受各类调研检查等要及时进行报备。

按照要求及时报备得5分。

5

执行力

积极完成民政局安排的相关工作。

执行力强得5分。

5

5

运营效益15分

投诉情况

设置投诉箱和服务热线,接受日常投诉。

投诉处理得当,答复满意得5分。

5

满意度

以问卷调查、电话征询等方式对社区老人、其他居民抽查测评满意度。

满意率90%以上得10分,70%以上得6分,70%以下得0分。

10


合计

100


附件:

永宁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