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116401210100998767/2025-0042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12-25
责任部门:永宁县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5-12-25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2025年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永宁县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提高水环境质量,促进节约用水,改善生态环境,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或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三条永宁县农村范围内下列用水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永宁县康源农村供水服务有限公司自来水且纳入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区域内的村镇住户及企事业单位。

(二)使用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公司自来水且纳入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区域内的村镇住户及企事业单位。

(三)经依法批准的其他水资源使用者,将产生的污水纳入集中收集处理的。

第四条 永宁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区域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向污水处理厂(站)及集中收集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农村污水处理费按以下方式按月收取:

使用永宁县南部水厂、闽宁水厂、政台水厂、黄羊滩、玉泉营供水站供水的村镇住户及企事业单位,由永宁县康源农村供水服务有限公司将污水处理费计入自来水费一并代收。

使用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公司自来水的村镇住户及企事业单位,由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公司将污水处理费计入自来水费一并收取。

经依法批准的其他水资源使用者,将产生的污水纳入集中收集处理管网的,由永宁县康源农村供水服务有限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标准及代收服务费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污水处理费价格政策执行。

第六条水处理费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计量设备的,经用水户申请,县污水处理相关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污水处理费由永宁县康源农村供水服务有限公司、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公司代征的,与水费收缴实行一张票据,并在票据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的计征和减免,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象、范围执行。除国家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维护、改造、建设和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 县住建局、永宁县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制度,对污水收集处理运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应加强对涉水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水出水水质情况的监管,确保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

永宁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