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 索 引 号: | 116401210100998767/2023-0048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1-12-22 |
| 责任部门: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11-1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永宁县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七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2日
永宁县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永宁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全县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我县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我县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我县辖区行政、事业单位享受财政拨款的在职、遇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我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根据永宁县2010年、2011年1-10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进行确定。我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暂按单建统筹的方式(以财政拨款的在职人员工资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的3%筹集基金),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预算。我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当年预算。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实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五、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办法。
(一)为公务员统一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
(二)补助公务员个人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起付额),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助90%。
(三)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额度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含非医保)的个人负担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助85%。
(四)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起付额),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助90%。异地居住退休公务员和公务员常年在异地实施门诊大病治疗的医疗费用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范围。
(五)异地居住退体公务员和公务员常年在异地实施门诊大病治疗的门诊大病病种诊断由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审定,是否在异地就医由异地就医人员自愿申请,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批。
(六)公务员因病确需在门诊放化疗(含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放化疗)经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含非医保,不含起付额)可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范围,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85%。
(七)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因计算机系统软件原因暂不具备向定点医疗机
构直接结算的,可采取现金报销的过渡办法,支付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六,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永宁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经办机构的考核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七、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起付标准和基金支付比例,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八、本暂行办法由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