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116401210100998767/2023-0049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3-04-03
责任部门: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1-15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地震灾情速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地震灾情速报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3日  

永宁县地震灾情速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及时、准确地收集并迅速报告震情灾情,为县人民政府抢险救灾决策指挥提供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中国地震局地震灾情速报工作规定》、《宁夏回族 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管理办法》、《永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永宁县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发生有感以上地震,或相邻县区发生地震造成本县出现普遍或局部有感以上影响的情况下,各乡镇、杨和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区市属驻永各单位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的信息收集与速报工作。

第三条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 影响范围: 指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有感范围;

(二) 人口影响: 指人员伤、亡情况(包括人数、性别、年龄、职业、死因等) ;

(三) 经济影响: 指地震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生命线工程、重大工程、重要设施设备的损坏,对当地生产的影响程度以及家庭财产的损失等;

(四) 次生灾害影响: 指地震引起水灾、火灾、石油或天然气管道破裂、爆炸等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情况等;

(五) 社会影响: 指地震对社会产生的综合影响,如社会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受破坏及影响的情况等;

(六) 环境影响: 指地震后因滑坡、地裂缝、塌陷、喷砂冒水等对自然环境和生态造成的破坏及影响情况等。

第四条  地震灾情的收集、速报实行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工负责、领导把关、责任到岗、迅速准确和按程序速报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灾情速报的方式,可先通过电话、短信、口头报告,之后再采用灾情速报表等文字方式报告。

第六条  本县发生局部有感以上地震或发生中强地震造成本县地区局部有感以上影响的情况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杨和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区市属驻永各单位要立即做出反应,迅速了解震害情况,速报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地震局),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第二章  地震灾情速报网络建设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杨和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区市属驻永各单位要建立本系统的灾情速报网络,成立并完善本系统的地震灾情速报领导组织,设置地震灾情速报员1人以上;望远工业园管委会组织、领导园区内各企业按要求设置本单位地震灾情速报员,形成望远工业园管委会灾情速报网络。涉及供水、供电、供暖、交通、通信、粮食等生命线工程的单位要分别建立本系统、本单位灾情速报体系;供气、加油站及存放有害气体等次生灾害源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了解灾情信息,报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汇总。

(四) 永宁县发生有感地震或破坏地震,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人员立即到办公室开展震害损失快速预评估工作。

(五) 办公室负责汇总、编写灾情报告,经县主管领导审定后,按30分钟、1小时、2、4、6…小时间隔向区、市政府应急办和有关部门报告,如有新的灾情,应随时上报。

(六) 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地震灾情新闻稿件的草拟和审查,报区、市应急办和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杨和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区市属驻永各单位灾情速报程序:

(一) 永宁县发生有感地震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杨和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区市属驻永各单位应及时启动灾情速报网,于震后20分钟内(夜晚延长至30分钟)将初步了解的地震灾情速报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各单位地震灾情速报员迅速与各乡镇人民政府、杨和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区市属驻永各单位取得联系,及时收集辖区内灾害损失情况,并加强同县地震局的沟通、联系。

(三) 地震发生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杨和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区市属驻永各单位,要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情况并及时速报。

(四) 各乡镇人民政府、杨和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区市属驻永各单位要将收集汇总的灾情或震情按0.5、1、2、4、6、...小时上报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遇有新的灾情,应随时报告.有条件的单位,应及时将现场震害图像等有关资料传送至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电子邮箱。

(五) 遇有中国地震局、自治区、银川市地震局直接向各有关单位了解和收集灾情信息时,各有关单位应按要求迅速予以提供。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地震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杨和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区市属驻永各单位应将地震灾情速报工

作进行分析、总结,及时报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评价 后报区、市应急办和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对按本办法及时报送地震灾情表现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未能及时报送地震灾情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杨和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区市属驻永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地震灾情速报实施办法或细则,报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永宁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永宁县地震灾情速报联系方式

      2.永宁县地震灾情速报报告


附件: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