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116401210100998767/2023-0049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3-11-01
责任部门: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1-15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永宁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日  

永宁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了预防、处置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重大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计划、程序和规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审批、发布、备案、宣传教育与培训、演练、启动与终止等相关管理工作。自治区、银川市驻永各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应急预案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县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应急预案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县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县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相关行业应急预案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相关类别、相关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自治区、银川市驻永各单位是相关行业应急预案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基层组织要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第九条  全县应急预案分为以下6大类:

(一) 总体应急预案,是指县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行政区域内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二)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危害严重或者影响范围广、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三) 部门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以部门为主处置的突发事件,由相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责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四)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指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五) 基层应急预案,是指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六)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指组委会或主办单位为应对举办大型会展、商贸、旅游、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第十条  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由县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县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基层应急预案、县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第四章  应急预案编制与修订

第十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审批。

(一) 县总体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 县专项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 各部门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按照本部门决策程序审批;

(四) 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相关单位编制,按照本单位决策程序审批;

(五)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组委会或主办单位编制,按照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决策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编制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

(一)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二) 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方针。

(三) 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全面分析应急资源需求与现状,力求应急措施明确具体,符合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

(四) 内容完整,格式规范,重点突出,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分工明确,措施具体,具有较强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五) 每年审查一次应急预案,不断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 组织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机构、专家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职责、组织体系框架、应急联动机制等。

(三) 预警和预防机制,包括预防、监测、预警措施,预防与预警联动机制以及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预防行动、预警支持系统、预警级别发布以及预警化解措施等。

(四) 应急响应,主要包括分级响应程序、信息共享与处理、响应程序、应急通讯、指挥与协调、区域和部门(单位)联动机制、紧急处置、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群众安全防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新闻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 后期处置,主要包括善后处置、恢复重建、社会救助、保险理赔以及评估、调查和总结等。

(六) 保障措施,包括人力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救援基地保障、信息服务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人员防护、通信保障、公共设施保障、后勤保障、科技支撑、法律保障及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

(七) 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宣传教育与培训、应急预案演练、监督检查、责任与奖惩。

(八) 附则,主要包括有关名词术语、缩写语与编码的定义与说明,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国际(国内)沟通与协作、奖励与责任、制定与解释部门、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等。

(九) 附件,主要包括与本部门有关的应急预案、预案总体目录、分预案目录、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有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有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危险源与灾害点现状分布图(册)等。以上为应急预案框架的基本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有关内容。

基层应急预案(包括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应当重点明确先期应急处置职责、信息报告、人员撤离路线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

村(社区)应急预案应当紧密结合实际,突出信息报告、先期处置、人员撤离等有关内容。

现场应急预案应当具有针对性,突出现场防灾避险、应急抢险及人员疏散等内容。

第十四条  编制应急预案的基本步骤。

(一) 制定预案编制工作计划;

(二) 收集预案编制资料,进行危险识别和应急风险评估;

(三) 预案编制;

(四) 评审、审批、备案;

(五) 发布实施.

第十五条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单项及保障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时,要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 编制背景。

(二) 编制原则。

(三) 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四) 征求意见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五) 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要及时发布和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要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一) 县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二)部门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向社会公布。

(三) 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相关单位发布向社会公布。

(四)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发布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应当及时备案.报送应急预案备案时,要提供纸质文件5份和电子文档。

(一)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 基层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备案。

(五)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修订。

(一) 总体应急预案原则上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原则上至少每2年修订一次;自治区、银川市驻永各单位应急预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

(二)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单位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1.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2.应急组织体系或职责调整。

3.相关单位或主要人员发生变化。

4.应急预案启动和演练中发现问题和不足、需要修订完善的。

5.其他需要适时修订的.

(三) 修订应急预案的工作程序,参照编制应急预案的相关工作程序办理。

(四) 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加强与应急预案涉及单位的 协调与沟通,确保上下级应急预案之间和同级应急预案之间的衔 接协调,增强应急预案的协调性。

(一) 上、下级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以上级应急预案所列规定为准。

(二) 同级总体应急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以总体应急预案所列规定为准。

(三)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以专项应急预案所列规定为准。

(四) 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由相关单位协商修订.必要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五)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与其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六) 自治区、银川市驻永各单位应急预案与本县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由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必要时,报请自治区、银川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条  全县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媒体和各种宣传载体,广泛宣传应急预案。

(一)县总体应急预案、县政府部门专项、单项及保障应急预案简本通过媒体宣传报道,并及时在县政府及部门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二)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应当充分 利用广播、宣传栏、宣传画、标语口号等方式进行宣传。

(三)现场应急预案,应当制作危险警示标志、疏散撤离路线图等宣传资料,免费发给相关人员和公众。

(四)加强应急预案宣传,及时公布应急报警和处置电话,宣传公共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培训。

(一)县人民政府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及公职人员业务 培训考核内容,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增强 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管理专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 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提高执行应 急预案的能力。

(三)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对全体职工、城乡居民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防范风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组织编写应急预案培训大 纲、教材,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把相关应急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章  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三条  总体应急预案原则上至少每3年组织l次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至少每年演练1次(含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生命线工程单位、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至少演练2次;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演练应当事先演练2次。

对于突发事件发生频次较高,或者发生频次低但发生后造成损失和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急预案演练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和工作计划,提出应急演练的组织与实施办法,指导督促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一)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订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 应急演练组织部门(单位)应及时开展演练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为应急预案修订提供依据.形成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演练要尽量减少对社会正常秩序和公 众正常生活的影响.涉及公众参与的,要在应急预案演练前对所 有参与人员进行培训,加强组织,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演练原则上由预案编制单位牵头组织,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应急预案演练的检查、指导,必要时派人员参加应急预案演练,适时组织学习观摩活动,不断增强应急预案演练实效.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要从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结合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制定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演练名称、目标、内容、方式、主办单位、参与单位及人员、实施时间、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演练的审批或备案。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的应急预案演练年度工作计划,要于上一年的第4季度末上报县政府审核、备案。

(一) 县人民政府组织的综合性应急预案演练,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二)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应急预案演练的审核或备案参照县有关规定办理。

(四) 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五)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演练,按照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决策程序审批,并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统筹规划工作,协调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演练要根据需要成立领导小组及策划组、评估组、保障组等相关工作组.必要时,可成立现场指挥部。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演练要制定演练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演练目标与要求、演练场景设计,包括模拟假想突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状态、特征、涉及范围及事态变化等情况;参演单位和主要人员的任务及职责;演练工作流程和日程安排;演练评估的内容、标准和方法;演练评估与总结工作安排;相关保障,包括技术、安全等保障方案,参演单位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二条  演练工作方案的审批或备案。

(一) 针对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制定的演练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 针对各部门、各单位相关应急预案制定的演练工作方案,按照本部门决策程序审批。

(三) 针对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制定的演练工作方案,按照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决策程序审批,并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 凡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的应急预案演练,其工作方案必须征得军队和武警部队同意。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均要进行演练评估,并编写演练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演练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人员的指挥协调能力、参演人员的处置能力、演练所用设备的适用性、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演练的成本效益分析、对完善预案的建议等。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的主办单位要组织参演单位和人员认真总结,并形成演练总结报告.演练总结可分为现场总结和事后总结。内容包括:演练基本情况及特点、主要收获及经验、存在问题及原因、改进有关工作的建议等。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的主办单位要将演练计划、工作方案、演练脚本、评估报告、总结报告等文件资料及影像资料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30日内,演练的主办单位要将总体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报告、总结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将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报告、总结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  应急预案启动与终止

第三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科学实施先期处置,按规定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上一级应急预案在下一级应急预案启动的情况下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时,下一级应急预案仍处于启动状态。

第三十九条  应急预案启动按照提请、审批、发布的程序实施。

(一) 县总体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总体应急预案的请示,报县人民政府按程序送审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启动总体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

(二) 县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启动I、Ⅱ级应急响应(预警)时,由县人民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县人民政府按程序送审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预警)时,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决策程序审批、发布。

(三) 县直部门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事机构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本部门按程序送审后,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

(四)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参照县有关办法启动。

(五) 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办事机构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本单位按程序送审后,由编制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

(六)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办事机构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组委会或主办单位按程序送审后,由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并报县人民政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条  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后,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展开相关应急处置或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  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属于上一级应急预案适用范围或突发事件有扩大趋势,本行政区域难以控制,需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处置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请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协助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或扩大应急。

第四十二条  应急处置任务完成或现场专家组评估后结束应急处置,经现场指挥部同意,按照启动应急预案程序,决定终止相关应急响应(预警),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三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总结评估报告要在应急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事发地的人民政府总结评估报告于应急处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