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210100998767/2023-0050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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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6-15 |
责任部门: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11-15 |
各乡镇人民政府,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 构、事业单位、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殡葬管理办法》《永宁县惠民殡葬及生态葬奖补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五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永宁县殡葬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加快殡葬公墓化步伐,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和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在永宁县的城乡居民亡故后,埋葬遗体、建造坟墓要全部进入经区、市、县民政部门批准的经营性或公益性公墓,提倡火葬,禁止乱埋乱葬,实现埋葬公墓化。
第二条 永宁县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及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死亡后必须葬入公墓,实行火葬。
第三条 凡在公墓以外新建造的坟墓,由所在乡镇农场责令限期迁入公墓埋葬;对逾期拒不迁葬的,由乡镇农场会同民政、公安、国土、林业管理部门和村(居)委会,依法予以强制迁葬,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阻挠或抗拒强制迁葬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四条 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1000米和铁路、公路两侧500米以内建造坟墓。对以上区域已建造的坟墓以及城镇建设拆迁、农田建设、重点工程,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需要迁坟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迁入公墓的,将根据永宁县城乡建设拆迁安置补偿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各乡镇迁坟工作实际,按照县政府统一拆迁标准给予补助。
第五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城镇居民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在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停放尸体,办理丧事原则上要到永宁县殡仪服务中心;不得在街道、居民区游丧、抛撒纸钱;严禁在禁火区域燃放鞭炮、焚烧祭品。对出现以上情况的,由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与小区物业公司共同对丧主及殡葬从业人员进行劝导、制止。不听劝告的,由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进行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建殡葬设施。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由民政部门会同住建、土地、林业等部门予以取缔,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应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遵循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充分体现社会福利和公益性的特点。经营性公墓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公墓经营者销售墓地时,必须与用户签订墓地销售合同。
第八条 骨灰盒、棺木、寿衣、花圈等丧葬用品的销售,根据市场调节自行确定价格,经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所售商品要明码标价,同时接受物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及社会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切实加强对公墓的管理和年检,提倡公墓生态化、园林化、艺术化、人文化和墓碑小型化、平卧化。提倡深埋、播撒等不保留骨灰和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第十条 严格限制墓穴占地和墓穴使用年限。骨灰墓穴(含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遗体墓(含双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年限为20年。
第十一条 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墓销售价格,对持有民政部门的证明和有效证件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高龄津贴对象和鳏、寡、孤、独、残等困难人员及领取国家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给予优惠。
第十二条 物价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价格管理监督职能,及时受理丧葬用户投诉、依法查处经营者损害丧葬用户权益、扰乱价格秩序的行为。民政、物价部门将殡葬服务价格纳入年检重点内容,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消其殡葬服务资格。
第十三条 各乡镇、农场是治理乱埋乱葬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治理乱埋乱葬工作负总责,凡对本辖区乱埋乱葬行为制止不力,年终考核时将按照目标责任书扣除该乡镇相应分值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各乡镇、农场设殡葬管理员(由民政助理员兼任)负责本乡镇殡葬管理工作。各村(社区)由村(居委会)干部担任信息联络员,及时登记上报辖区居民的死亡、遗体处理去向及埋入公墓情况。
第十五条 县委宣传部、文化旅游广电局、电视台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大殡葬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推进埋葬公墓化;县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从业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治理乱埋乱葬工作中的作用;各乡镇、农场对本辖区治理乱埋乱葬工作负总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亡故人员全部进入公墓埋葬;县国土、公安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对非法圈占土地,乱埋乱葬依法严肃处理;公安部门要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借机扰乱社会秩序、毁坏公物和聚众闹事的,依法予以处罚或治安拘留;县城管部门要加大整治不文明祭祀行为工作力度,负责起草禁止祭祀节点期间在非指定地点焚烧冥纸的通告并上报县政府发布实施,会同民政部门加大管控力度,在祭祀节点期间加强监督和巡查,对在非指定地点焚烧冥纸的群众进行劝阻,并增派环卫工作人员对群众焚烧残留物及时清理;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规范殡葬用品经营,加强源头治理,取缔非法生产和销售违禁丧葬用品的厂点、摊点,销毁低级庸俗及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丧葬用品;环保部门要加大祭祀期间焚烧塑料、绢制祭祀用品等污染环境行为的整治力度,引导低碳环保祭祀;各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监察部门要对党员干部沿街随意烧纸等不文明祭祀行为进行问责,并以案例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级纪检、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要把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纳入干部人事制度考评范围之中,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永宁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永宁县惠民殡葬及生态葬奖补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发挥殡葬改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和完善生态葬式葬法奖励补助机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银川市惠民殡葬及生态葬奖补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惠民殡葬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
本县户籍居民具备以下条件者,亡故后遗体火化的,补助基本殡葬服务费:
1.城乡低保对象;
2.城市三无人员;
3.农村五保对象;
4.在乡老红军、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二)补助金额
凡上述补助对象亡故后遗体火化的,可享受补助殡葬服务费3000元。
二、生态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1.本县户籍居民亡故后遗体在殡仪馆火化的,给予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1000元生态葬奖励,已享受惠民殡葬补助办法的四类补助对象不再享受;
2.本县户籍以及自愿在本县安葬的非本县户籍居民亡故后将遗体火化,且按照以下方式之一处理逝者骨灰的予以奖励:
(1)参与银川市组织的"黄河葬"活动的;
(2)在永宁县殡葬管理所指定公墓内将骨灰实施花坛葬、树葬、草坪葬、深埋等节地生态安葬的;
(3)永宁县户籍居民在其他省市亡故后,在当地以生态葬形式安葬且未享受相关奖补的,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在永宁县殡葬管理所领取奖金。
(二)奖励标准
1.对符合规定将逝者骨灰进行不占地处理的,给予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一次性生态安葬奖励3000元;
2.将逝者骨灰在指定公墓内进行生态安葬的,给予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一次性生态安葬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花坛葬、骨灰深埋:将逝者骨灰葬入指定公墓集中安葬区域,采用可降解器皿盛放骨灰或不用器皿盛放骨灰,不单独立碑的,给予2000元生态安葬奖励;
(2)树葬、草坪葬:将逝者骨灰葬入指定公墓的指定区域,只单独设立一座小型卧碑,给予1000元生态安葬奖励。
三、办理程序
(一)惠民殡葬补助相关事宜在永宁县殡葬管理所办理,具
体程序如下:
1.办理惠民殡葬补助时,凭逝者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以及城
乡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在永宁县殡葬管理所办理,并出示已享受银川市殡葬惠民政策相关手续。
2.因病或其他原因在外地死亡的本地居民,凭当地殡仪馆的火化证明、收费证明原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税票)、逝者身份证明、城乡低保证、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在永宁县殡葬管理所办理,并出示已享受银川市殡葬惠民政策相关手续。在当地已享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不再核报。
3.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违反国家殡葬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小区内搭建灵棚、占道治丧,随意焚烧冥纸、冥具、抛洒纸花纸钱和逝者遗物的,不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补助。
(二)生态葬奖励相关事宜在永宁县殡葬管理所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本县户籍居民亡故后将遗体火化的,持火化证明、收费证明原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税票)、逝者身份证明、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身份证明到永宁县殡葬管理所领取生态葬奖金;
2.骨灰撒散的,提供逝者火化证明、收费证明复印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税票)、逝者身份证明、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身份证明。撒散过程由永宁县殡葬管理所全程协助进行,撒散完成后,由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出示已享受银川市殡葬惠民政策相关手续到永宁县殡葬管理所领取生态葬奖金;
3.将逝者骨灰在指定公墓内采取花坛葬、深埋、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法的,入葬活动结束后,持火化证明、收费证明原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税票)、逝者身份证明、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身份证明以及入葬公墓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永宁县殡葬管理领取生态葬奖励金;在永宁县以外的公墓安葬的,不享受生态葬奖金。
4.永宁县户籍居民在外省市实施生态葬的,需提供火化证明、收费证明复印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税票)、逝者身份证明、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身份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态安葬证明材料,出示已享受银川市殡葬惠民政策相关手续,经永宁县殡葬管理所核查无误后,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四、惠民殡葬补助资金及生态安葬奖励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财政局每年按实际奖补情况结算。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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