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2026-0017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6-02-12
责任部门: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6-02-12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法律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及自治区、银川市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永宁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永宁县域范围内使用各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维修、布展等非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按照政府采购等方式办理,由县财政局负责。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坚持“过紧日子”思想,禁止投资建设“面子工程”“形象工程”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投资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  本县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投资规模、社会影响及资金来源分为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及重大事项。

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县审批部门审批立项的,总投资规模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县审批部门审批立项的,总投资规模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重大事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审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对总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调整(含新增)。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成员单位职责:

(一)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管理制,依法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安全、项目建成后工程结算与竣工财务决算、固定资产入账及竣工资料归档、移交管养等工作;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组织协调、组织竣工验收、考核评价及项目节能审查等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能;

(三)县财政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措和财务活动监管管理职责,负责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协调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用地预审、批地、供地;负责房屋建筑类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组织对项目进行专家及部门联审并提交永宁县委城乡规划土地及工业项目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五)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联审,负责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工作;

(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屋建筑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备案,以及工程质量和消防进行验收备案;加强对全县范围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监理、工程咨询中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七)县水务局负责将政府投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水资源论证(用水合理性分析)以及占用农业灌排及防洪沟道设施等纳入前期立项审查程序,进行审查;

(八)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负责对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建议;负责项目“三同时”(建设项目里的环保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管;

(九)县审计局依法依规履行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

(十)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三)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五)组织项目招投标;

(六)办理施工手续,组织项目实施;

(七)项目联合或者专项竣工验收;

(八)项目综合验收;

(九)项目竣工结算;

(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十一)项目资产移交。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和财政可承受能力,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应与财政预算进行衔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计划编制部门下达,相关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

应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续建项目、已完成立项审批的拟建项目、相关规划明确的年度计划实施项目、新谋划储备项目。

(一)各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发展所需,结合本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来源等,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本领域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工作,提交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每年11月中旬完成征求县财政局、审批服务管理局、自然资源局部门意见,反馈项目主管单位修改完善;

(三)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项目责任单位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预审,初步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四)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报请县委审定。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议,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项目管理成员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该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未纳入预算或未经预算调整程序批准的项目,不得拨付财政资金。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及审批

第十六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分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在完成项目评估论证工作后,报审批部门审批。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使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经过党委(组)会议研究决定后,向县人民政府提交项目实施申请,由分管副县长组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实地踏勘后分类实施。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分管副县长审批,总投资50万元(含)—200万元的项目提交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附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项目经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附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依照职责分工开展项目审查,经分管副县长签批意见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项目备案表进入审批程序,各成员单位依据决策意见开展项目审批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当“先论证、后决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进行编写,应突出经济社会综合效益,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财政可负担性,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切实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可以采取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对项目申报内容及材料进行咨询论证,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在审批决策前,按照“谁审批谁公示”的原则,通过审批部门网站、在线审批平台或其他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项目有关信息,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总投资15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或者国家相关规划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中所列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或者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或者部分扩建改建的项目,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或者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前,依据相关规划或县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决定,申请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着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由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责任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报批初步设计时,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含)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等发生变更的,技术方案调整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影响超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报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准。对非客观原因增加项目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技术方案变化对项目实施将带来明显影响的,项目单位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经批准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进行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监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篡改规划设计、改变项目使用功能,突破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投标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执行,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提前发布招标计划(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不宜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除外),并实行招标人信用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等规定执行。后期国家政策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二十八条  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为责任主体对过程和结果负责,可按照单位内控制度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发包或者自主选择进入规范的全流程电子化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理确定工期,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最终价款以财政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结算价格为准”。

第三十条  县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围标、串标、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环评、能评、安评、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否则不得开工。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召开项目开工安排部署会议,检查项目前期手续是否完善,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图是否完善等,并形成会议纪要。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隐蔽工程,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聘请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开展全过程跟踪咨询服务,并出具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资金来源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六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对变更内容的投资规模进行造价评估,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调整概算有关材料,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准概算10%(含)以上的,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先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按照政策规定完成概算调整前各项工作,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并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情况不得有工程变更,因设计缺陷、不完整、不科学等原因,不变更设计无法进行施工,或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达不到项目使用功能要求确需变更的,且未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的,必须按照“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严格按照工程变更程序进行变更。

(一)各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变更的协调组织部门,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由项目单位党委(组)会研究同意,向县人民政府上报工程变更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长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召集县审批服务、发改、财政、住建等行业管理部门组成项目审核监督小组到现场勘验变更,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变更签证单核实确认,现场填写《永宁县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或《永宁县政府投资项目技术处理现场踏勘确认书》并签字确认。《永宁县政府投资项目技术处理现场踏勘确认书》是研究变更审批的重要依据,变更工程量计入最终工程结算、财务竣工决算;

(二)属于设计变更的由设计方出具原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补充设计等相关资料;

(三)因不可抗力或施工过程中突发状况等出现需要立即实行变更的,在变更发生前(隐蔽工程分部分项)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召集设计、施工、监理方及县发改、财政、审批、住建等行业管理部门赴现场勘验变更并核实确认,隐蔽工程变更签证须提供现场照片或视频等影像资料;

(四)经现场勘验并核实确认后的工程量变更签证单,分类处理:工程变更金额不超过中标价8%且不超过100万元的,以现签字确认的《永宁县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为准;工程变更金额超过中标价8%或者超过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报请政府分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工程变更金额超过200万元(含)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以上所述工程变更金额指变更所发生的相关减、增金额的绝对值之和,即工程减量绝对值+增量绝对值之和;在分标段项目中,工程变更金额需按标段独立计算并分类处理;

(六)政府投资项目未履行变更程序勘验确认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依规追究相关建设单位责任,同时所变更工程量不予认可;

(七)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招投标方式实施的大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变更,参考本条执行。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变更需报下列材料:

(一)《永宁县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或《永宁县政府投资项目技术处理现场踏勘确认书》一式四份;

(二)提交工程量变更签证单,说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意见以及预估的工程量和造价;

(三)按规定需报设计部门重审设计变更图纸的审图意见等。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结(决)算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确有困难需延期的,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交通、水利等领域项目,按照国家另有的专项竣(交)工验收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能够满足使用需要;

(二)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已完成审批手续;

(三)土地、规划、工程质量、消防、节能、档案资料、环保等已根据行业相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进行内部初验,设备安装由项目单位聘请有资质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同时申请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规划、环保、人防、消防、工程质量、档案等专项验收。专项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报请综合验收。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专项验收完成且档案资料完善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综合验收书面申请,由各分管副县长签批后,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财政局、审批服务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类项目、市政类项目)、交通运输局(公路、桥梁类项目)、农业农村局(农业类项目)、水务局(水利类项目)等成员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对工程进行综合评价验收。重大工程或者技术复杂工程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验收。

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规定进行结算审核后,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验收通过后应对项目建设内容和工程质量进行分析评价,并形成结论性意见,由各项目建设单位留存备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证书,方可交付使用或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委托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完成工程结算,项目单位要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到现场实地勘测工程量,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结算报告召开党委(组)会议集体研究确认。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自工程竣工备案或完成竣工结算起6个月内,完成工程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需经县财政局审核。

第四十六条  县审计局在每年年底收集各建设单位已经完成的工程结算项目相关资料,按照“保证质量、量力而行”原则,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并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责成建设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十八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陆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加强项目管理,使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内。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限要求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四)对提出遗留问题和处理意见,未在限期内整改的;

(五)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或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所提供验收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导致验收结果有误的。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由于在项目建设中存在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实施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行为,或因此导致超概算的,要先行厘清相关责任,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落实后,由项目单位将变更调整事宜报县人民政府研究。

第五十四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勘查设计、咨询、评估、审查单位及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造价等参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服务费用,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信息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示。

(一)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相关服务业务的;

(二)相关服务成果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

(三)服务成果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深度不够、缺项漏项等过失的,造成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超概算的;

(四)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导致概算失实,审核造价误差过大的;

(五)因履职不到位造成项目超概算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不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合同约定发现需追究违约责任的,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15日,有效期5年。《永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永政办规发〔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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