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 索 引 号: | /2026-0032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4-29 |
| 责任部门: | 永宁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 | 2026-04-29 |
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
《永宁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及银川市关于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要求,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加强财政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6年自治区县域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转型成效的奖补资金申报、审核、监督、验收等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永宁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我县(全部资金共计500万元),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用完即止,专项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及转型成效的奖补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开、聚焦重点、绩效优先、规范透明的原则,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技改项目征集、指导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工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包括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审核和验收、开展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专项资金下达至县工科局,监督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方式奖励,即对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申报成功后,按计划总投资额或设备计划更新额(软件更新额)为基数拨付奖补资金。
第八条 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补助,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企业未被列入国家、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二)项目实施地在永宁县内,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属于2026年度新建、续建技术改造项目。
(三)项目已完成核准或备案等必要的审批手续,且备案证在有效期内。节能、规划、土地、环评、安评等建设手续完备。
(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100万元或设备更新额度不低于50万元的技改项目。
(五)项目须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工并通过验收。
第四章 支持标准
第九条 对确定支持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计划总投资额或设备计划更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10%,单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项目申报成功时,按项目计划总投资额或设备计划更新额(软件更新额)为基数,按照奖补比例拨付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数额10万元以内的采取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数额10万元以上的采取分批拨付形式进行奖补,申报成功先行拨付奖补资金5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50%。
第五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十条 县工科局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条件、材料等要求,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如下: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工科局提交申报材料,县工科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核实企业基本条件和项目合规性,建立初审台账。
(二)征求意见。根据需要书面征求发改、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核查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环保、安全等要求。
(三)专家评审。县工科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和核查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重点评估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金需求等情况,形成评审意见。
(四)现场核查。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县工科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实项目真实性、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出具核查意见。
(五)项目公示。县工科局根据评审和核查结果,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及资金安排建议,经县工科局党委会议审议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县工科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和专项资金规范使用情况。项目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调整变更的,按照调整变更后的项目内容验收。
第十三条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验收流程如下:
(一)企业申请。项目建设实施完成后,企业整理项目成效自评总结材料、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等验收材料,向县工科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联合审查。县工科局对项目单位验收材料进行初审,主要核查验收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并会同发改、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进行联审,形成审核情况报告。
(三)现场核查。按照专家评审、现场核验和审计等程序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重点核查项目的完工情况、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或设备更新额度、预期效益实现程度等,形成验收报告与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对奖补资金数额超过10万元的项目,在通过验收后,按照实际完成投资核定应拨付的剩余奖补资金,县工科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出现停滞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县工科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研发创新、数字化转型等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应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当年及后续年度申报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县工科局、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应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和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县工科局、财政局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并于实施期结束后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按相关程序报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工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中的规定如与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自治区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相关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本办法与我县其他同类扶持政策存在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