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116401210100998767/2026-0012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6-06-23
责任部门:永宁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6-06-23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有效,经第十九届人民政府2026年第1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决定将《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规发〔2026〕1号)第四十五条内容修改为:“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需经县财政局审核。”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