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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政策原文:《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重症精神病患者集中托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部分地区相继发生重症精神障碍患者致人死亡事件,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银川市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和服务。根据我县前期调研,发现部分精神病患者因无人监管导致流浪行乞,行为有伤社会风化有胜者被长期人畜同住圈养,无视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永宁县民政局在前期调研的条件上,结合《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宁综治办发〔2015〕13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等七项社会保障办法》(银政发〔2012〕99号)文件精神》等文件内容,代拟起草了《永宁县重症精神障碍患者集中托养的实施方案》,征求了县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工商局、政府法制办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共17家单位的意见建议,在充分吸收各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反复沟通协调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永宁县重症精神障碍患者集中托养的实施方案》
二、主要结构
《实施方案》包括托养对象、托养程序、托养保障事项、托养对象管理、资金保障、托养期限六个部分。
三、具体内容
1.托养对象
在永宁县长期居住,具有永宁县辖区户籍,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能力监护的下列重症精神病患者,可以进行托养。
(一)攻击、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有严重自残行为的。
(二)有恶劣打、砸、抢行为,给他人或单位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
(三)行为完全失控,严重影响社会道德和风俗的。
(四)县民政局认为必须进行托养的其他精神病患者。
2.托养程序
对确需托养符合条件者,由监护人向患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患者户籍地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托养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托养申请。
(二)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精神病医学诊断证明。
(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证。
(四)托养者身份证、医疗保险卡。
(五)需托养重症精神病患者攻击、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证明材料或严重自残的事实证明材料;从事打、砸、抢给他人或单位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的事实证明材料;或行为完全失控严重影响社会道德、风俗行为的事实证明材料。
(六)审核审批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乡镇(街道)审核后认为应进行托养的,报县民政局审批。经审批同意托养的、有监护人的由监护人与托养机构签订托养协议;无监护人的由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与托养机构签订托养协议。县民政局凭托养协议与托养机构签订托养付款协议。
3.托养保障事项
托养期间所产生的生活、医疗、取暖、护理、床位费等服务费用,由民政局与具有资质条件的托养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协商确定独立承担。凡在托养机构托养各类民政保障对象的停发其相关待遇。托养人员在托养期间所产生的门诊治疗费用,由托养机构凭医疗票据由县民政局承担。
4.托养对象管理
托养人员在托养期间,有监护人或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严格按照托养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5.资金保障
重症精神病患者托养所需费用由民政部门从“56789暖心工程”专项资金列支。
6.托养期限
托养人员托养期限原则上为一年,确需继续托养的需要重新签订托养协议,续签付款协议,不进行续签的由监护人或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承担托养等费用。
永宁县民政局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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