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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惠民殡葬及生态葬奖补办法(修订稿)》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惠民殡葬及生态葬奖补办法(修订稿)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发挥殡葬改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和完善生态葬奖励补助机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银川市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惠民殡葬补助办法
(一)本县户籍居民亡故后遗体在殡仪馆火化的,给予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1000元基本殡葬服务费,已享受惠民殡葬补助的不再享受;
(二)本县户籍居民具备以下条件者,亡故后遗体火化的,可享受补助殡葬服务费3000元:
1.城乡低保对象;
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人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人员。
二、生态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县户籍以及自愿在本县安葬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在本办法后续内容中简称为“本县居民”)亡故后将遗体火化,且按照以下方式之一处理逝者骨灰的予以奖励:
1.参与银川市组织的“黄河葬”活动的;
2.在银川市殡葬管理所指定公墓内将骨灰实施花坛葬、树葬、草坪葬、深埋等节地生态安葬的;
3.本县户籍居民在外省市亡故后,在当地以生态葬形式安葬且未享受相关奖补的,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在永宁县殡葬管理所领取奖励金;
4.本着效益最大化及程序便利性原则,本县居民亡故后参与节地生态安葬的可自愿选择在银川市殡葬管理所或永宁县殡葬管理所办理,具体部署及奖励标准以所选办理地政策为准,不可重复进行办理。
(二)奖励标准
1.对符合规定将逝者骨灰进行撒散等不占地处理方式的,给予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一次性生态安葬奖励3000元;
2.将逝者骨灰在指定公墓内进行生态安葬的,给予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一次性生态安葬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花坛葬、骨灰深埋:将逝者骨灰葬入指定公墓集中安葬区域,采用可降解器皿盛放骨灰或不用器皿盛放骨灰,不单独立碑的,给予2000元生态安葬奖励;
(2)树葬、草坪葬:将逝者骨灰葬入指定公墓的指定区域,只单独设立一座小型卧碑的,给予1000元生态安葬奖励。
三、办理程序
(一)惠民殡葬补助相关事宜在永宁县殡葬管理所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本县户籍居民亡故后将遗体火化的,办理惠民殡葬补助时,持火化证明、收费证明原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税票)、逝者身份证明、医学死亡证明、城乡低保证明、城乡特困供养证明、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身份证明,到永宁县殡葬管理所领取惠民殡葬补助;
2.因病或其他原因在外省市死亡的本县户籍居民,凭当地殡仪馆的火化证明、收费证明原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税票)、逝者身份证明、城乡低保证明、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在永宁县殡葬管理所办理,在当地已享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不再核报;
3.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违反国家殡葬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核实后不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补助。
(二)生态葬奖励相关事宜按照效益最大化及程序便利性原则,由申请人自愿在银川市殡葬管理所或永宁县殡葬管理所择一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本县户籍居民亡故后将遗体火化的,持火化证明、收费证明原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税票)、逝者身份证明、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身份证明,到银川市殡葬管理所或永宁县殡葬管理所领取生态葬奖金;
2.骨灰撒散的,提供逝者火化证明、收费证明复印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税票)、逝者身份证明、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身份证明。撒散完成后,由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到银川市殡葬管理所或永宁县殡葬管理所领取生态葬奖金;
3.将逝者骨灰在指定公墓内采取花坛葬、深埋、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的,入葬活动结束后,持火化证明、收费证明原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税票)、逝者身份证明、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身份证明以及入葬公墓出具的证明材料,到银川市殡葬管理所或永宁县殡葬管理所领取生态葬奖励金;
4.本县户籍居民在外省市实施生态葬的,需提供火化证明、收费证明复印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税票)、逝者身份证明、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身份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态安葬证明材料,经永宁县殡葬管理所核查无误后,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四、惠民殡葬补助资金及生态安葬奖励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永宁县财政局每年按实际奖补情况结算。
五、本办法自2025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12日。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永宁县惠民殡葬及生态葬奖补办法》(永政办发〔2016〕78号)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永宁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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