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1 指挥机构
2.2工作机构
2.3工作组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4各乡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5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
3.1 监测预报
3.2 灾情研判
3.3 地质灾害分级
3.4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3.5预警行动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响应措施
4.5 现场处置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4.7 响应扩大
4.8 社会动员
4.9 响应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5.2 经费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通信保障
5.5 治安保障
5.6医疗卫生保障
6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6.2 总结评估
7.1 宣传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责任与奖励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8.2 名词术语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1 永宁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附件2 永宁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度联络表
附件3 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入库专家汇总表
永宁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我县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工作高效、科学、有序进行,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抢险救灾工作应急反应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各单位职责,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宁县范围内发生的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的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充分发挥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快速应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永宁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小型及以上突发事件,情况复杂,超出单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处置。
指挥长: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黄学忠
副指挥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杨雁冰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沈 波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人民武装部,县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县气象局、国网永宁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永宁分公司、中国移动永宁分公司、中国联通永宁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2.2工作机构
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常设值班工作电话为8012601。
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依据永宁县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永宁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预案启动后的职责: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
2.3工作组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下设10个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变动由继任者自动接任,不再另行文。
2.3.1 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信息和应对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承办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人民武装部,县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消防救援大队、综合执法局,国家电网永宁县分公司、中国电信永宁分公司、中国移动永宁分公司、中国联通永宁分公司,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抢险救援行动方案,开展灾害现场勘查,明确关键危险区域等情况,会同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采取排险防治措施防止灾情扩大;调集抢险救灾队伍和必要的设备,抢救被埋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和重要财产转移,情况危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做好公路、铁路地质灾害发生后的抢修工作。
(3)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县人民武装部,县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护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救援;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制定实施灾后防疫方案;对灾区饮用水源、食品供应、环境卫生等进行严格监督,确保水源清洁、食品安全,对医疗卫生机构在灾区的诊疗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4)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强化治安巡逻防控措施,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设置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保护现场,维护受灾地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确保救援道路畅通。
(5)资金物资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
成员单位: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资金和物资的调配拨付,对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协同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急需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受灾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善后;持续关注灾区物资需求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物资筹集和调配策略。
(6)宣传舆情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政府办、自然资源局、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中国电信永宁分公司、中国移动永宁分公司、中国联通永宁分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收集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并进行网上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媒体准确发布地质灾害及应急救援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对不实信息及时解释说明,规范信息发布口径。
(7)交通运输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抢修维护重要道路;制定救援队伍、设备、物资等运送方案,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需要,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应急转移;必要时采取强制性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组织协调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8)事故调查组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对突发性地质灾害成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以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9)善后处理组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红十字会,国家电网永宁县分公司、中国电信永宁分公司、中国移动永宁分公司、中国联通永宁分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和分配中央、自治区、银川市和县政府及社会各界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积极筹措资金,及时组织抢修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应急设施等。
(10)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员单位:县教育局、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和投资促进投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综合执法局、国网银川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房屋、通讯、电力、供水、水利、交通、农业、工业、公共建筑、医疗卫生等设施。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灾区的生产和教学秩序。
2.3.2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信息进行新闻报道,协调新闻单位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灾情险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组织、协调受灾地区广电部门恢复广播电视系统设施。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规划,将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县民政局、财政局制定救助物资储备规划;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商品价格稳定及灾后重建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申报工作等;负责油气长输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
县教育局:负责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组织排查学校、幼儿园等各类教育机构的险情;发现险情或发生灾害时做好在校学生疏散避险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重要设施、对象的保护等;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情况紧急时发布紧急交通管制及治安管理通告,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财政局:负责积极筹措资金,强化统筹调度,全力做好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积极做好各类物资的储备,规范救助工作,确保灾情发生后受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根据灾情协调筹集救灾资金、救灾物资、拟定分配方案;组织救灾物资调拨、运输,做好捐赠款和捐赠物资的接收工作;组织做好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工作;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妥善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理和家属的安抚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承担永宁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及时发布预警及灾情信息,强化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预警和排查巡查,组织指导转移避险、应急救援、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应急测绘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趋势预测、会商研判。
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负责对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并加强环境监测与监控,及时提供监测信息。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重点地区危房调查,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有效措施,分类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房屋和建筑工地安全防治工作;组织损毁供水、供气等设施的抢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险情的排查以及公路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和损毁道路修复工作,保障道路畅通;强化沿山及易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国省干道、桥梁、涵洞等重点防御区的管控、巡查、除险措施,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抢险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受灾群众疏散运送。
县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检查、监测水利工程损坏情况;负责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及时为灾区提供生活用水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灾区动物防疫工作,协调和指导开展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工作;做好动物疫情监测,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及时开展灾后农牧业灾害调查、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对灾区农业生产情况全面调查,指导农业生产恢复;提供农资保障供应,协助农村基础设施修复;协助受灾群众安置;指导农村环境卫生整治。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灾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流通、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尤其要加强对捐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保证捐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对灾区居民生活必需品和重要商品价格进行监管,严厉打击垄断价格、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密切关注食品安全事件、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保证所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伤病员抢救和疫情防控;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和传播媒介开展公众健康教育,根据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消除公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地质灾害救援工作;调拨应急救灾物资并监督发放使用,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所需的天气和雨情等气象信息,与自然资源部门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中国电信永宁分公司:负责保障通信线路畅通,负责通信设施受损修复畅通。
中国移动永宁分公司:负责保障通信线路畅通,负责通信设施受损修复畅通。
中国联通永宁分公司:负责保障通信线路畅通,负责通信设施受损修复畅通。
国家电网永宁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抢险救灾用电,及时恢复灾区正常供电。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依法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4各乡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2.5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
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联合成立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地质灾害防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按照《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入库专家汇总表》专家名单邀请专家共同研判(详见附件3)。
3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预案涉及责任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不能消除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3.2 灾情研判
灾害发生后,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开展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灾情会商,提出灾害判定意见,及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信息要按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注明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级别。
3.3 地质灾害分级
突发地质灾害险(灾)情按危害程度划分为小型(Ⅳ级)、中型(Ⅲ级)、大型(Ⅱ级)和特大型(Ⅰ级)四个级别。其中分级标准为:
(1)小型地质灾害(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造成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中型地质灾害(Ⅲ级):是指造成3-10人死亡(含失踪),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500人,或造成潜在经济损失500-5000万元的地质灾害。
(3)大型地质灾害(Ⅱ级):是指造成10-30人死亡(含失踪),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500-1000人,或造成潜在经济损失0.5-1亿元的地质灾害。
(4)特大型(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造成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3.4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街道)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应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5预警行动
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或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街道)。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1)对一般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向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委总值班室、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信息。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获得县委、县人民政府指示后,按有关规定在30分钟内向区、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速报,书面报告不得超过1小时。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2)按照有关联络员报告制度要求,事件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和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县人民政府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事发地乡镇(街道)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乡镇(街道)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办主任、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或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人均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4.2 先期处置
对小型(Ⅳ级)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中型、大型、特大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
按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依次分别对应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级别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
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1)Ⅳ级响应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事件时,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赶赴事件现场,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突发事件时,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并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银川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将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Ⅱ级响应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突发事件时,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并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应急管理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经批准,由自治区应急管理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应急管理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Ⅰ级响应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突发事件时,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并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经批准,由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视情况,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有关部委提出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来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措施
4.4.1永宁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范围内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乡镇的紧急救援;协调县人民武装部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4.4.2永宁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落实指挥部的有关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街道)、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4.5 现场处置
由事发地乡镇(街道)设立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开展相关工作;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小型灾害突发事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中型地质灾害突发事件以银川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突发事件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响应扩大
因地质灾害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要多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多个部门(单位)参与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县应急管理指挥部,由县应急管理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因地质灾害突发事件波及周边城市(地区)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周边城市(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当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的,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报请银川市委、市人民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4.8 社会动员
(1)事发地乡、镇(街道)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地质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根据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9 响应终止
(1)应对小型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应急机构提出建议,由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应对中型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应对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县人民政府会同银川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等。
5.2 经费保障
强化落实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落实制度,保证应对处置需要。
5.3 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5.4 通信保障
县发改局要及时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5.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对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5.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6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 总结评估
(1)小型、中型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和银川市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评估;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
(2)地质灾害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发地乡镇(街道)提交的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地质灾害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 预案演练
本预案由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2)各乡镇及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应急管理局备案。
(3)县自然资源局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与奖励
对在应对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永宁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8.2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3年下发的《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3〕71号)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永宁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2.永宁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度联络表
3.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入库专家汇总表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