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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
《永宁县2025年下半年购房消费补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2025年下半年购房消费补贴活动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房地产促消费活动的通知》《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银川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降低购房成本,提振购房信心,实现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购房消费补贴对象为永宁县内的新建商品房住宅购买者。赠与、转让、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方式获得的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法拍房、顶账房等非新建商品住房,商业、办公、公寓、土地性质为商服或商住、预售许可证未标注为“住宅”、车位(库)、储藏间等非住宅类商品房不在补贴范围内。
二、补贴类型及标准
对购买永宁县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给予每套5000元购房消费补贴。
三、活动金额及时限
购房消费补贴总额度400万元,活动时间为2025年8月3日至12月31日,补贴额度补完即止。
四、认定标准
对在8月3日—12月31日活动期间认购永宁县新建在售商品住宅,并在8月3日—12月31日期间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购房者给予购房补贴。
五、办理流程
(一)预登记。对有意向参与新建商品住房补贴的居民,自政策实行之日起,前往业务办理地点登记意向信息,需填写《永宁县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消费补贴意向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预登记完成后,县住建局向登记人发放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消费补贴登记卡,对持有登记卡的购房者,开发公司需额外配置不低于政府购房消费补贴的购房优惠。
(二)申请与审核。居民在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需填写《永宁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消费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2)并向开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存在多个购房人的还需提交其他购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的可提供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购房发票(首付款发票或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人名下有效银行卡复印件;
5.审核部门认为的其他所需材料。在首次申请办理补贴时由资料接收部门一次性告知,若资料提供不全,则退回已交资料,待补齐后一并提交。
开发公司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携带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前往办理窗口审核,审核通过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备案。
(三)发放。对资料审核无误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备案的申请人,一次性将购房补贴发放至其预留的银行卡中。
六、资金来源
购房消费补贴资金来源为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将购房消费补贴资金下达至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按照申请补贴情况,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将补贴金发放至购房者指定银行账户,严禁截留、挪用。
县住建局在活动结束后,集中将审核通过并发放补贴的购房人信息和购房消费补贴资金在网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事项
(一)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购房消费补贴:永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62、63、64、65号窗口,业务办理及咨询电话:0951-8016262。
(二)严格按照政策有效期执行。购房人应在政策有效期内申请购房补贴,超过政策有效期的,视同放弃购房补助申请资格。
(三)严禁通过变更、撤销网签备案套取购房补贴。政策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变更、撤销备案后该房屋及购房者均不再享受购房补贴。享受补贴后撤销合同备案的需退回购房消费补贴,拒不退回的,不予办理备案撤销申请。
(四)严禁材料弄虚作假。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经证实属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恶意重复申领的,取消享受补贴资格,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违规配合购房者变更、撤销网签合同、撤销合同备案骗取购房补贴。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规配合购房者变更、撤销网签合同、撤销合同备案骗取购房补贴行为的,要依法追回购房消费补贴,暂停企业网签权限,公开通报。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宜。购房消费补贴相关事宜由县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依照部门职责进行解释,未尽事宜共同研究解决。
附件:1.永宁县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消费补贴意向登记表
2.永宁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消费补贴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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