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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116401210100998767/2025-00274
  • 永政规发〔2025〕1号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永宁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
  • 2025年09月03日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永政规发〔2025〕1号
时间:2025年09月03日 来源: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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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制度(试行)》已经永宁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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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以下简称公共收益)的管理,维护住宅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住宅小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经营本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不得聘请或录用近三年内因经济类犯罪或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机构或财务人员。

第五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二章 小区公共收益的收入来源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公共收益,是指利用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部分)

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1)利用小区的围墙、小区出入口或者大门、建筑物外立面、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所得的经营收入;

(2)利用公共场地、公共道路停放车辆收取的场地使用费;

(3)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或快递柜等收取的进场费;

(4)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

(5)公共收益利息收入;

(6)处置经业主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产生的收入;

(7)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

第三章 授权经营管理

第七条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经营,经营期限为五年,委托经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任期。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对公共收益进行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配。

第四章 专户管理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开设小区公共收益专项银行账户。

第十条 小区的公共收益应当实行专户管理,禁止与其他账户共用。专户建立后,公共收益所有资金往来应均在该账户内进

行。

第五章 公示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公示:业主委员会签订公共收益经营管理合同或者协议的,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日内,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季度公示: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收支情况也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同时抄送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

第十三条 年度公示:业主委员会公示当年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应当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全年收支情况一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十四条公示内容期满未收到20%以上业主书面异议的,视为通过。业主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接受业主查询。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拒不公示收支情况的,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督促其限期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逾期未聘请的,由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并公示,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经本小区业主大会决定授权业主委员会账户的公共收益可以用于:

(1)维修和更新、改造住宅小区共有部分;

(2)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公共开支;

(3)抵扣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

(4)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

第十七条 本小区公共收益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股票等高风险金融产品,不可将公共收益用于对外担保。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购买国债的,应确保公共收益日常使用。

第十八条 正常情况下,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

(1)单笔支出总金额为5000元及以下,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以事后审核及提供相应发票等方式,依法依规拨付使用,每季度累计拨付金额不得超过当季度公共收益收入的50%。

使用程序: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公共收益使用方案,方案应当包含公共收益的使用原因、预算费用、施工单位选定方式等,形成会议纪要,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后实施,并提供相应发票进行资金拨付。

(2)单笔支出总金额为5000-50000元,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各楼栋业主代表,共同议事前审核及提供相应合同、发票、清单等有效证明材料等方式,依法依规拨付使用,每季度累计拨付金额不得超过当季度公共收益收入的90%。

使用程序:

①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参加人员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各楼栋业主代表),确定公共收益使用方案,方案应当包含公共收益的使用原因、预算费用、施工单位选定方式等,形成会议纪要。

②经半数以上与会人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将使用方案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提倡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③公示期满后,业主委员会根据确定的使用方案,结合相关合同、发票、工程验收单、工程结算单、小区公共收益银行专户汇款回单等公共收益使用有效证明材料,拨付资金。

(3)单笔支出总金额超过50000元,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使用程序参照《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业主委员会应在资金拨付后3日内在小区公示支出事由、金额及凭证。

第十九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使用公共收益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使用程序参照《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授权决定公共收益支出的,在所在小区公示无异后,应当及时向小区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村)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

(1)业主对公共收益使用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届满前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提交实名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须附相关佐证资料。

(2)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小区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下认真配合所在社区(村)调查,加强与异议业主的沟通,并暂停拨付公共收益。若调查未发现违反公共收益使用规定的,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乡镇)、纪委及辖区人民政府,并依照规定申请拨付公共收益。

第七章 移交

第二十二条  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应当将公共收益及其经营收支账目等资料完整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将公共收益及其经营收支账目移交居(村)民委员会代管。

第八章 审计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在每年第一季度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上一年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取。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财务审计。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村、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显著位置公示公共收益审计报告,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六条 业主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质询,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经占全体业主比例的20%业主联名质询并提请本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专项复审的,复审后异议成立的,复审费用可从公共收益中列支;复审后异议不成立的,复审费用由联名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委员会受到质询,在专项复审评价期间,公共收益禁止使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侵占挪用公共收益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法追回;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街道(乡镇)有权责令改正并公示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暂由社区(村)民委员会代行。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公共收益管理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公共收益管理单位为小区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本制度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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