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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401210100998767/2026-00002
  • 永政规发〔2026〕1号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永宁县公安局
  • 有效
  • 2026年01月06日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永政规发〔2026〕1号
时间:2026年01月06日 来源: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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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市、县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根据《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生态发〔2025〕2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2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将永宁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永宁县县城片区:观湖路以南、太中银铁路以北、京藏高速公路以东、惠农渠以西(含杨和功能区、纳家户村片区、红星村片区)范围内;

(二)望远镇片区:南绕城以南、福银路以北、快速通道以东、板桥沟以西(含三沙源片区、望远镇长湖村经纬创业园)范围内;

(三)宁夏永宁工业园区:快速通道以东、板桥沟以西、永二干沟以南、福银路以北(含闽宁产业园一期、二期区域)范围内;

以上区域划定(指定燃放点除外)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点监管区域,该区域内全年禁止任何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婚丧嫁娶活动除外)。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以下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和场所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存放木材、油料、粮垛、柴草垛等物资存放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2.车站、机场、医院、疗养院、托幼园(所)、学校教学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3.林区、草原以及周边500米以内,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

4.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以内;

5.楼房的楼梯、楼道。

(五)以下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和场所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党政机关驻地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2.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室内外人员密集场所;

3.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层的高层建筑和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以及地下建筑物、在建施工现场等;

4.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上;

5.油气长输管线的分输站、加热站。

二、其他事项

(一)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倡导全县居民严格遵守燃放管控规定,如有燃放需求应在禁止燃放区域以外或指定燃放点,安全文明有序燃放。

三、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监督举报

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举报受理:

永宁县公安局:110

永宁县消防救援救援:119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0951-8017892

永宁县应急管理局:0951-8021879

本通告自2026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6日。

特此通告。


附件:烟花爆竹指定燃放点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6日



附件

烟花爆竹指定燃放点

序号

辖区

燃放点名称

备注

1

永宁县

永宁县利民广场

利民街与杨和街西南处

2

永宁县

望远镇望通路与李银路东北角(银子湖西岸)

望通路与李银路东北角(银子湖西岸)

3

永宁县

109国道与望银路东南角

工业园区派出所北侧

图文解读:

一图读懂: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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