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部门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县政府(办)文件

  • 116401210100998767/2026-00124
  • 永政发〔2026〕54号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永宁县委政法委
  • 有效
  • 2026年06月23日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李龙 王军科等四名同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决定
永政发〔2026〕54号
时间:2026年06月23日 来源: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平安永宁建设,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履行社会责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见义勇为崇高精神,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授予李龙、王军科、张喆、李伟飞“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见义勇为先进人物事迹为榜样,大力弘扬社会正气,积极倡导见义勇为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形成互助友爱、乐于奉献的社会新风尚,为永宁县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主要事迹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主要事迹

1.李龙勇救落水男孩:2025年7月14日17时左右,李龙在永宁县胜利乡西部水系拦河坝处发现有一名男孩在水中挣扎。危急时刻,李龙立即从西部水系栏杆上取下救生圈,迅速脱下外套,快步冲向男孩落水处,纵身跳入水中对落水男孩进行施救,在岸边几位群众的共同配合下,最终成功将男孩安全救上岸。

2.王军科制止恶性伤人案件:2026年1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永宁县望远镇塞上翡翠城附近发生一起恶性伤人案件。此时路过此地的王军科不顾个人安危开车上前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车辆堵住,阻拦其逃离现场,随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弃车逃离。之后王军科主动对2名受害人员进行了简单救助,并提供关键线索,对案件侦破、受害群众人身安全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3.张喆阻止持械伤人事件:2026年1月29日16时左右,永宁县南市场内突发一起持械伤人事件。被害人沈某某在永宁县南市场内与嫌疑人吴某某因财务纠纷发生激烈争执。面对突发险情,路过此处的张喆不顾个人安危,果断上前将嫌疑人吴某某逼退至附近街边围栏角落,迅速夺下嫌疑人手中斧头抛离现场,同时立即让围观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治受害人,及时化解了这场恶性险情。

4.退役军人李伟飞舍身救火:2026年4月29日下午3时左右,永宁县某露营基地附近杂草地发生一起火灾,现场浓烟弥漫,火势凶猛。途经此处配送杏皮茶的李伟飞第一时间参与抢险救火,并组织发动周边群众共同参与灭火,在永宁县消防救援大队未抵达之前,李伟飞始终坚守火场一线,有效阻断火势蔓延,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火灾被扑灭,排查无安全隐患后,退役军人李伟飞才离开救火现场。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