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永政办规发〔2026〕3号
时间:2026年06月23日
来源: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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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有效,经第十九届人民政府2026年第1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决定将《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规发〔2026〕1号)第四十五条内容修改为:“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需经县财政局审核。”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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