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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永政发〔2022〕10号 生成日期 2022-02-24 索引号 116401210100998767/2022-00100
发布机构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效力状态 有效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永宁县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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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加快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不断提升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银政办发〔202183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十九届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提高永宁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永宁县城市居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20元提高到660元,月人均补差增加40元;农村居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4560元提高到4660元,月人均补差A 类对象增加40元、B类对象增加28元、C类对象增加20元。

二、执行时间

新的低保标准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分担

提高低保标准后新增资金支出,由市财政与县财政按照28的比例分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县委、县政府兑现保障和改善民生庄严承诺的具体表现。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严格落实各项政策法规,规范审核确认程序,按月按标准及时发放低保资金,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动态管理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

(二)加强政策规范。按照《银川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银政办规发〔2020〕2号)规定,相应提高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认定标准;依据《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临时救助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永政规发〔2021〕3号)中“临时救助标准最低标准参照我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要求,临时救助标准相应提高。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微信群、电子屏等平台,广泛宣传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把党和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的惠民政策宣传好、落实好。



宁县人民政府     

20222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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